2月20日上午,个体户老板唐某某来到我院执行局出示了60万元的银行转账底单,兑现了自己清偿债务的诺言。他激动地握着执行法官的手连声道谢:“如果不是你们给我喘气的机会,暂缓执行这个案子,我现在真是一无所有了。”
被执行人唐某某于2007年10月向武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60万元用于酒店装修,并用自己在县城所有的800平米房产做抵押,后由于资金不到位,投资失败,逾期未能清偿借款本息。抵押权人信用社遂依法提起诉讼,法院于2011年7月判决生效,权利人于同年9月申请强制执行。我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查封裁定书,并到唐某某用于抵押的房产进行了查看,发现用于抵押的房产本打算用来做酒店经营,已经装修得差不多了,但因资金不到位,未能对外营业。作为抵押房产,依法拍卖用于清偿债务是可行的,但我院执行法官考虑到,这样一来唐某某的生活及酒店经营都会陷入困境。为保障权益人的合法利益同时把被执行人的损失降到最低,我院尝试用“放水养鱼”的方式执行此案,即让唐某某继续使用抵押的房产做酒店经营之用,待酒店经营步入正轨再用经营利润偿还债款。
2012年1月,我院执行法官就“放水养鱼”的执行办法征求双方当事人意见,经过商讨,双方达成协议,允许被执行人唐某某继续使用抵押的房产做酒店经营之用,唐某某在2012年10月前支付利息25万元,2013年元宵节前支付剩余的60万借款本息。今年2月,还款期限临近,唐某某的酒店在悉心经营下渐入佳境,他如约履行了和解协议确定的义务,偿还了剩余的60万元。
一直以来,我院十分注重维护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充分重视审判执行工作在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方面发挥的能动作用,灵活运用“放水养鱼”、“生道执行”、“和谐执行”等执行工作方式,为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