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院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不断开拓创新,克难攻坚,充分发挥司法联动机制作用,妥善的执行了十多起“三大纠纷”案件。
众所周知,土地纠纷、山林纠纷、水利纠纷,俗称“三大纠纷”,是涉及农村、农民利益的群体性纠纷,处理得不好,影响社会稳定,执行起来非常困难。该院对于此类案件的执行始终高度重视,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创造性的发明了“以地换地法”、“轮流使用法”、“共同开发利用法”,较好的处理了这些群体纠纷。近三年来,未发生暴力抗法事件,无一上访、闹访、缠访,得到了县委、县政府的充分肯定。如武鸣县灵马镇新龙村第10组与第11组争议地90亩土地重新核对划界一案,通过邀请县调处办、武鸣县灵马镇党委、政府和新龙村民委派员参加协助执行,顺利完成勘定划界工作;又如,武鸣县太平镇林渌村第12组申请执行林渌村第11组土地权属纠纷一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发现双方互享权利、互负义务,且执行标的种类相同,都是30亩的山林。经法院合议研究并做了耐心细致的调解,双方当事人同意,把11组和12组均要退给对方的约30亩山林土地互换,双方当事人到场定界划线,此案山林土地权属划分清楚。
我院通过不断总结经验,开拓创新执行“三大纠纷”案件成效明显,取得了法律效果与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和谐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