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互联网已成为犯罪分子作案的工具,近日,我院审结一起抢劫案,被告人赵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
2012年2月27日,被告人赵某将一辆郑州日产皮卡车的二手交易信息上传到“南宁百姓网”,并留下联系电话。次日,被害人温某电话约见赵某试驾。赵某伙同外号“阿四”、“阿富”(后二人另案处理)携刀具前往,当温某试驾时,“阿四”、“阿富”拿刀架到温某脖子上,赵某和“阿四”动手搜走温某身上的现金21000元和手机、钱包等物,抢劫后三人逃离现场。2012年3月中旬,赵某伙同“阿四”、“阿富”和另一名男子采用相同方法,持刀威胁前来试车交易的被害人张某,搜走张某身上的现金27000元和手机等物,张某在反抗过程中受伤逃脱,赵某等人则驾驶皮卡车逃离现场,分赃挥霍。2012年9月12日武鸣县人民检察院以赵某涉嫌抢劫罪向我院提起公诉。
我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使用暴力手段,当场劫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赵某事前谋划,作案中积极实施抢劫行为,事后参与分赃作用明显,是本案当然的主犯,依法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为严肃国法,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二、责令被告人赵某退赔被害人温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二万一千元,退赔被害人张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二万七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