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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1月19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2-11-19 15:00:22 打印 字号: | |
  2012年11月19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本次直播的主持人,今天下午14:50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法院为您直播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感谢大家关注支持。

[14:53:36]

[主持人]:

庭审准备工作已经就绪,下面我带您进入庭审现场。

[14:54:19]

[书记员]:

(查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已经到庭)

原告苏某(到庭),委托代理人沙某(到庭)

被告陆某(未到庭)

[14:56:22]

[书记员]:

宣布法庭纪律(略)。

[14:56:55]

[书记员]:

全体起立!

请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入席。

请坐下。

报告审判长,庭前工作准备就绪。可以开庭。

[14:57:06]

[审判长]:

(击槌)武鸣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现在开庭。

现在核对当事人身份。

原告苏某,男,出生日(略),壮族,住址(略)。居民身份证号码:略。

委托代理人沙某,女,出生日(略),壮族,住址(略),居民身份证号码: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 审判长]:

被告陆某,男,出生日(略),壮族,住址(略)。居民身份证号码:略。被告陆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庭决定缺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15:00:14]

[审判长]:

原告对被告的身份情况有何异议?

[15:00:24]

[原告人]:

没有。

[15:01:59]

[审判长]:

各方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符合法律规定,准予参加本案诉讼活动。

[15:02:09]

[审判长]:

本合议庭现在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苏某与被告陆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由审判员陆晓明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谭庆仁、姚永业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书记员马冰媛担任法庭记录。当事人在诉讼中的权利和义务,本院庭前已经书面告知当事人,原告是否清楚?

[15:02:32]

[原告人]:

清楚。

[15:02:49]

[审判长]:

原告对合议庭成员以及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

[15:03:00]

[原告人]:

不申请回避。

[15:03:09]

[审判长]:

原告是否申请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出庭作证?

[15:03:23]

[原告人]:

没有。

[15:03:44]

[审判长]:

现在进行法庭调查。

由原告简要陈述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15:03:58]

[原告人]:

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与起诉状一致。

(略记,详见诉状)。

[15:04:20]

[审判长]:

原告代理人有何补充?

[15:04:29]

[原告代理人]:

没有。

[15:04:49]

[审判长]:

按有关法律规定,被告对原告的起诉有答辩的权利,本案被告陆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至今也不提交任何的书面答辩意见,视为其已放弃质证的权利。

[15:05:06]

[审判长]:

根据原告的起诉意见,本庭确定本案调查的重点是:

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38300元有何依据?

[15:05:24]

[审判长]:

原告对以上的调查重点有何异议或补充?

[15:05:36]

[原告人]:

无。

[15:05:49]

[审判长]:

下面由原告对调查重点进行陈述举证。

[15:05:58]

[原告人]:

提交借条原件两张,证实被告借款38300元的事实。我与被告是从小玩到大的朋友,2002年被告夫妻在南宁做生意,以资金不足为由在2002年至2007年间陆陆续续跟我借款38800元,经我多次催款,被告于2012年5月归还500元后,再未还款。因被告有赌博的恶习,我只能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38300元。

[15:07:09]

[原告代理人]:

被告恶意躲避债务,要求法院依法判决。

[15:07:30]

[审判长]:

按有关法律规定,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有质证的权利,但被告陆某不到庭,视为其已放弃质证的权利。

[15:07:42]

[审判长]:

原告,两张借条上的字迹是谁写的?

[15:07:52]

[原告人]:

36800元借条上的字迹全部是被告本人所写。2000元的借条只有借款人后面的签字是被告本人所写,其它是我写的。

[15:08:21]

[人民陪审员谭庆仁]:

原告,借款时有其他人在场吗?

[15:09:14]

[原告人]:

没有。

[15:09:33]

[人民陪审员谭庆仁]:

在哪里借款?

[15:10:09]

[原告人]:

36800元的借条是在被告原来位于琅西的出租房内写的。2000元的借条在我位于西乡塘区北湖路的住所写的。

[15:10:29]

[人民陪审员谭庆仁]:

通过何种方式支付借款?

[15:10:48]

[原告人]:

36800元是陆陆续续借给他的,有时给现金,有时通过银行转账。

[15:12:10]

[审判长]:

原告,2007年6月9日当天是否借款给被告?

[15:12:39]

[原告人]:

没有,因被告陆陆续续借款,在2007年6月9日一共欠了36800元,所以在当天我要求被告补写了这张借条。

[15:13:32]

[审判长]:

原告,2007年6月8日当天呢?

[15:13:43]

[原告人]:

因2007年6月8日被告赌博被人逼债,过来求我,我就借了2000元给他。

[15:14:07]

[审判长]:

借款如何支付?

[15:14:17]

[原告人]:

2000元是直接给现金。36800元有部分给现金,有部分通过银行转账。

[15:14:31]

[审判长]:

原告在事实上还有何补充?

[15:14:40]

[原告人]:

没有。

[15:14:49]

[原告代理人]:

被告借款后,因原、被告系多年的好朋友,原告只是通过电话等方式催款,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未还款,我方只好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还款。

[15:15:06]

[审判长]:

对于调查重点,原告已充分陈述了自己的意见并举证,对其提交的证据,经合议庭合议,来源客观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合议庭予确认。

[15:15:21]

[审判长]:

法庭调查结束。

[15:15:30]

[审判长]:

下面进行法庭辩论。由原告发言。

[15:15:38]

[原告人]:

要求被告还款。

[15:15:46]

[审判长]:

原告已充分发表了自已的辩论意见,本庭对原告的辩论意见已经听清楚,并将在案件评议时予以充分考虑。法庭辩论到此结束。由原告陈述最后意见。

[15:16:08]

[原告人]:

坚持诉讼请求。

[15:16:16]

审判长:因被告不到庭,无法主持双方进行调解。本庭将综合归纳法庭查明事实、认定依据等,待合议庭评议后,稍后宣判,休庭!(十分钟后……)

[15:16:32]

[审判长]:

下面继续开庭,现对原告苏某诉被告陆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进行当庭公开宣判:根据本案已查明的事实(略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条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陆某返还原告苏某借款38300元。

案件受理费757元,由被告陆某负担。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一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15:24:59]

[审判长]:

本案现是口头宣判,具体内容以判决书正本为准,本判决书正本将于庭后十日内送达双方当事人。

[15:26:00]

[审判长]:

宣判完毕。

[15:26:08]

[审判长]:

闭庭!

[15:26:16]

[主持人]:

本次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各位网友的参与和关注!我们下次直播再会!

[15:35:48]

[声明]:

本次庭审记录不是庭审笔录,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
责任编辑:武鸣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