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2012年11月16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民间借贷案
  发布时间:2012-11-16 15:28:10 打印 字号: | |
  2012年11月16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民间借贷案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本次直播的主持人,今天上午150:2分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法院为您直播一起民间借贷案,感谢大家关注支持。

[14:59:22]

[主持人]:

庭审准备工作已经就绪,下面我带您进入庭审现场。

[14:59:38]

[书记员]:

下面审查、核对当事人及其它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

原告林某(到庭),委托代理人韦某(到庭)

被告尹某(未到庭)。

[15:22:18]

[书记员]:

宣布法庭纪律(略)。

[15:23:00]

[书记员]:

全体起立!

    请审判员入席。

    全体坐下。

报告审判员,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全部通知到庭。法庭工作已准备就绪,可以开庭。

[15:23:22]

[审判员]:

(击槌)武鸣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现在开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本庭在这里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原告林某诉被告尹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15:23:47]

[审判员]:

现在核对当事人身份。

原告林某,男,出生日(略),壮族,住址(略),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韦某,广西律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全权代理。

被告尹某,男,出生日(略),壮族,住址(略)。

被告尹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庭依法缺席审理。

[15:24:18]

[审判员]:

原告对被告的身份情况有何异议?

[15:24:35]

[原告人]:

无异议。

[15:24:49]

审判员:各方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符合法律规定,准予参加本案诉讼活动。

[15:25:03]

审判员:本案由武鸣县人民法院审判员陆晓明独任审判,书记员马冰媛担任法庭记录。

[15:25:19]

审判员:有关诉讼权利和义务,本院已经庭前书面通知,原告是否清楚?

[15:25:33]

[原告代理人]:

清楚。

[15:25:48]

[审判员]:

各方当事人对本庭审判人员及书记员(鉴定人、勘验人)是否申请回避?

[15:26:02]

[原告代理人]:

不申请。

[15:26:14]

审判员:当事人是否申请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出庭?如申请有,请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到庭外休息等候。

[15:26:31]

[原告代理人]:

没有

[15:26:58]

[审判员]:

现在进行法庭调查。

[15:27:14]

审判员:由原告简要陈述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15:27:29]

[原告代理人]:

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与起诉状一样。

(略记,详见起诉状)。

[15:27:48]

[审判员]:

原告本人有何补充?

[15:28:01]

[原告人]:

没有。

[15:28:16]

[审判员]:

按有关法律规定,被告对原告的起诉有答辩的权利,本案被告尹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至今也不提交任何的书面答辩意见,视为其已放弃答辩的权利。

[15:28:32]

[审判员]:

因被告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庭无法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根据原告的起诉意见,本庭确定本案今天开庭调查的重点是:原告请求被告返还借款本金73000元及支付利息36850元,有何依据?利息如何计算?原告对争议焦点有无异议?

[15:29:09]

[原告代理人]:

无。

[15:29:23]

[审判员]:

各方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进行举证、质证。下面调查第一个争议焦点,请原告陈述举证。

[15:29:40]

[原告代理人]:

提交借条原件一份,是尹某在2010年8月3日所写的,尹某因做二手车生意不够资金向原告借款73000元。因借条上约定的利息计算方式过高,现要求被告按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四倍支付利息,从2010年9月10-2012年8月31日止,以后以此计算。

[15:29:54]

[审判员]:

按法律的有关规定,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有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尹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质证的权利。

[15:30:07]

[审判员]:

原告,你第一次实际借款的时间是什么时候?

[15:30:19]

[原告人]:

具体的不记得了,2010年7月被告写了一张借条给原告收执,因为被告提交的假身份证,后补写了现在这一张借条。

[15:30:39]

[审判员]:

原告,这张借条上的字迹全部是被告写的?

[15:30:53]

[原告代理人]:

是的

[15:31:38]

[审判员]:

是在哪里写的?

[15:31:52]

[原告人]:

第一张借条是在我原来位于南宁市虎丘18号的住所写,现在这张借条是在被告工作的五海村附近的砖厂写的。

[15:32:05]

[审判员]:

写这张借条的时候有别人在场吗?

[15:32:17]

[原告人]:

有,互相的朋友都在,我当时和四个朋友去找的被告,他们可以作证。

[15:32:31]

[审判员]:

被告那里有人去吗?

[15:32:46]

[原告人]:

有一个。

[15:32:57]

[审判员]:

借款如何支付?

[15:33:08]

[原告人]:

全是给的现金,分几次给。

[15:33:18]

[审判员]:

你和被告是什么关系?

[15:33:29]

[原告人]:

朋友关系

[15:33:38]

[审判员]:

借款后被告是否还款?

[15:33:48]

[原告人]:

没有。

[15:33:57]

[审判员]:

针对调查重点,原告还有什么需要法庭调查与补充的?

[15:34:10]

[原告人]:

没有。

[15:34:19]

[审判员]:

下面进行法庭辩论。由原告及代理人发言。

[15:34:29]

[原告代理人]:

请法庭支持原告合法合理的诉讼请求

[15:34:38]

[审判员]:

原告已充分发表了辩论意见,本庭对原告的辩论意见已经听清楚,法庭辩论到此结束。由原告陈述最后意见。

[15:34:47]

[原告代理人]:

坚持诉讼请求。

[15:34:59]

审判员:因被告不到庭,无法主持双方进行调解。本案经开庭审理,进行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听取了原告的最后陈述,本案的事实已查清,下面休庭,稍后宣判!

[15:35:10]

[审判员]:

休庭!(十分钟后……)

[15:35:25]

[审判员]:

下面继续开庭,现对原告林某与被告尹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进行当庭口头宣判:根据本案已查明的事实……(略记)。综上所述,判决如下:

一、被告尹某返还原告林某借款本金73000元;

二、被告尹某支付原告林某逾期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本金73000元为基数,从2010年9月11日起至本案生效裁确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

案件受理费2497元,减半收取1249元,由被告尹某负担。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履行完毕。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一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15:36:03]

[审判员]:

本案现是口头宣判,具体内容以判决书正本为准,本判决书正本将于庭后十日内送达双方当事人。

[15:36:15]

[审判员]:

宣判完毕。

[15:36:47]

[审判员]:

闭庭!

[15:37:00]

[主持人]:

本次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各位网友的参与和关注!我们下次直播再会!

[15:41:48]

[声明]:

本次庭审记录不是庭审笔录,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
责任编辑:武鸣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