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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1月5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受贿案
  发布时间:2012-11-05 16:49:19 打印 字号: | |
  2012年11月5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受贿案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法院正在为您直播一起受贿案,感谢大家关注支持。

[08:59:30]

[主持人]:

庭审准备工作已经就绪,下面我带您进入庭审现场。

[09:00:14]

[书记员]:

(1)请公诉人入庭;请辩护人入庭;

(2)现在宣布法庭规则(略);

(3)宣布完毕,全体起立,请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入庭。

[09:02:17]

[书记员]:

报告审判长,被告人已提到候审室候审,公诉人、辩护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已全部通知到庭。开庭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

[09:02:59]

[审判长]:

提被告人方某基到庭。

[09:03:20]

[审判长]:

被告人叫什么名字,是否用过其它名字?出生年月日?什么民族?原籍在什么地方?什么文化程度?从事什么职业?住在那里?在本案前是否受过刑事处分?因本案什么时间被取保候审?

[09:07:07]

[被告人]:

被告人方某基 ,男,出生日(略),壮族,大专文化,干部,广西武鸣县人,住址(略),未受过刑事处分,2012年6月12日被检察院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09:08:52]

[审判长]:

被告人方某基你何时收到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起诉书上列举你的个人情况是否属实?因本案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时间是否属实?

[09:10:37]

[被告人]:

我于2012年10月8日收到起诉书副本,起诉书上列举我的个人情况属实,因本案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时间属实。

[09:10:58]

[审判长]:

武鸣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本庭今天在这里依法公开审理武鸣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方某基受贿一案。法庭由审判员黄慧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谢记生、吴庆华员组成合议庭,书记员陆欢担任法庭记录。武鸣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燕出庭支持公诉。

[09:11:11]

[审判长]: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在法庭审理中,被告人享有下列诉讼权利(1)、有申请回避的权利;(2)有为自己辩护的权利;(3)有举证的权利;(4)在判决前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09:14:59]

[审判长]:

被告人对上述权利是否听清楚?

[09:19:06]

[被告人]:

听清楚了。

[09:19:18]

[审判长]:

被告人,你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如果认为本庭审判人员、书记员、出庭执行职务的检察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本案公正审理的,有权申请回避。被告人是否申请回避?

[09:20:32]

[被告人]:

不申请。

[09:24:44]

[审判长]:

依照法律规定,本庭对本案审理要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被告人作最后陈述。被告人可以坐下,现在进行法庭调查,请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09:25:02]

[公诉人]:

宣读(2012)武检刑诉字第XX号起诉书。(略)。

[09:26:52]

[审判长]:

被告人方某基,你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有何异议?有何陈述?

[09:27:43]

[被告人]:

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基本上有异议,当时的细节不是这样的,是当时童某平的材料是交给陆某宁的,陆某宁说他工作太忙,就叫我帮他办理童某平土地流转资金补贴这件事情,因为我们有业务上的来往,所以我就答应了,起诉书所说的先知道有好处费我才同意帮忙,我不认同,我是收到材料后,陆某宁才和我说有好处费的;陆某宁给我的材料涂改很严重,是不符合要求的,但是我就根据材料上童某平的电话,通知他来和他说明材料的情况,和他说他的材料不符合要求,要他回去重新做,他就自己拿出去给人家重新做并且打印了,起诉书上说的由我亲自涂改材料,是不符合事实的;材料重新打过后,是陆某宁自己拿走去办理相关手续的,我就没有再碰过那个材料,起诉书上所说的由我亲自审核审批,我不认同;我不认识童某平,童某平和陆某宁是什么关系或者是谈妥什么条件,我也不清楚的,也没有和我说过,起诉书上说我和陆某宁合谋为他人谋取利益,我不认同;我只是一般干部,专职工作是减轻农民负担这一块,童某平申报这个土地流转补贴这块,并不是我主管的。

[09:29:05]

[审判长]:

你是否自愿认罪?

[09:29:35]

[被告人]:

我认罪。

[09:29:47]

[审判长]:

下面由公诉人对被告人方某基进行讯问?

[09:30:01]

[公诉人]:

陆某宁拿材料给你的时候,告诉你说有好处费,你知道吗?

[09:30:28]

[被告人]:

知道了。

[09:30:43]

[公诉人]:

那你修改了他交给你的材料了吗?

[09:31:07]

[被告人]:

我没有修改,是他交给我的材料有涂改,我叫童某平拿回去重新打。

[09:35:35]

[公诉人]:

当时他打电话给你,喊你帮忙,你答应了吗?

[09:35:56]

[被告人 ]:

是的,我答应的。

[09:36:08]

[公诉人]:

公诉人讯问完毕。

[09:36:18]

[审判长]:

这个办理土地流转补助资金这个项目是由你们经管站主管的吗?

[09:36:34]

[被告人]:

我不清楚。

[09:36:45]

[审判长]:

领导交代你在这方面开展什么工作吗?

[09:37:03]

[被告人]:

没有交代过。

[09:40:25]

[审判长]:

那你参与到这个项目的工作当中吗?

[09:40:38]

[被告人]:

有的,领导也要求我们在材料上报的过程中逐级审核,因为时间的关系,我们也到现场去验收材料。

[09:43:09]

[审判长]:

你确实有帮助童某平吗?

[09:43:30]

[被告人]:

我帮他审核他的材料。

[09:43:50]

[审判长]:

在把材料给你之前,童某平已经盖章过了吗?

[09:44:20]

[被告人]:

已经盖好了相关部门的章了。

[09:44:42]

[审判长]: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方某基犯受贿罪,依法应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公诉机关所举的证据是否合法、真实、与本案有关联,要接受被告人和辩护人的质证。下面由公诉人向法庭举证。

[09:47:21]

[公诉人]:

出示立案决定书,证实了本院对本案立案侦查的决定。

[09:47:43]

[审判长]:

被告人方某基,你对刚才宣读的证据有什么意见?

[09:50:30]

[被告人]:

没有。

[09:50:52]

[审判长]:

公诉人可以继续举证。

[09:51:05]

[公诉人]:

出示被告人方某基的职务身份证明及陆某宁的职务身份证明,证实二人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前的任职工作。

[09:51:21]

[审判长]:

被告人方某基,你对刚才宣读的证据有什么意见?

[09:51:38]

[被告人]:

没有。

[09:51:55]

[审判长]:

公诉人可以继续举证。

[09:52:10]

[公诉人]:

出示武鸣县农村经济经管管理站事业单位法人证人及工作职责,证实了武鸣县农村经管站系事业单位的事实。

[09:52:23]

[审判长]:

被告人方某基,你对刚才宣读的证据有什么意见?

[09:52:39]

[被告人]:

可以给我看一下这份证据吗?

[09:53:06]

[审判长]:

可以(略)。

[09:53:21]

[被告人]:

没有意见了。

[09:53:35]

[审判长]:

公诉人可以继续举证。

[09:53:52]

[公诉人]:

出示土地流转补助相关文件,证实了土地流转的条件、对象及管理的办法,以及具有相关职责的部门负责什么具体的工作。

[09:54:14]

[审判长]:

被告人方某基,你对刚才宣读的证据有什么意见?

[09:54:42]

[被告人]:

我只是一般干部,所以我没有看到这份文件,我也不知道它所说明的内容,我只知道大概要我们单位做什么。

[09:57:29]

[公诉人]:

你说你不了解,那你还经手童某平的这个办理土地流转资金补助的材料,你怎么能说不理解呢?

[09:57:47]

[被告人]:

我只知道办理这个土地流转资金所需要的材料。

[09:58:08]

[审判长]:

公诉人可以继续举证。

[09:58:24]

[公诉人]:

出示童某平土地流转补助申报材料,证实了童某平申报土地流转资金的事实。

[09:58:35]

[审判长]:

被告人方某基,你对刚才宣读的证据有什么意见?

[09:59:30]

[被告人]:

没有。

[09:59:47]

[审判长]:

公诉人可以继续举证。

[09:59:58]

[公诉人]:

出示童某平土地流转补助拨付凭证、银行对账单、陆某宁银行对账单、方某基银行对账单,证实了土地流转资金已经下拨给童某平,童某平将74000元打到陆某宁的银行帐户,陆某宁又将其中的20000元领出来交给方某基,方某基将此款项存入自己的工资卡的事实。

[10:00:11]

[审判长]:

被告人方某基,你对刚才宣读的证据有什么意见?

[10:00:23]

[被告人]:

我不知道童某平他具体申报的土地是多少亩,我也不知道他得了多少补贴,具体他们童某平和陆某宁两个是怎样交易的,我也不知道,我只是把陆某宁给我的20000元钱存入我的工资卡。

[10:00:51]

[审判长]:

公诉人需要质证吗?

[10:01:02]

[公诉人]:

公诉人出示此份证据只是说明方某基从陆某宁处得到了20000元钱的事实。

[10:01:17]

[审判长]:

公诉人可以继续举证。

[10:01:28]

[公诉人]:

出示证人陆某宁的证言,证实了陆某宁将童某平的土地流转申报材料交给方某基,因其工作太忙,要方某基帮忙的事实,同时证实了陆某宁在给材料给方某基之前,说了有好处费的事实。

[10:01:57]

[审判长]:

被告人方某基,你对刚才宣读的证据有什么意见?

[10:02:09]

[被告人]:

有,陆某宁在电话里面没有和我说有好处费这个事情,刚才在问我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有什么异议时我也说明了。

[10:02:21]

[审判长]:

公诉人可以继续举证。

[10:02:34]

[公诉人]:

出示证人童某平的证言,证实童某平将土地流转资金申报材料交给陆某宁,并答应给陆某宁好处费的事实。

[10:02:50]

[审判长]:

被告人方某基,你对刚才宣读的证据有什么意见?

[10:03:00]

[被告人]:

这是他们两个人之间的事情,我并不清楚。

[10:03:12]

[审判长]:

公诉人可以继续举证。

[10:03:26]

[公诉人]:

出示证人潘某育的证言,证实了被告人方某基找其做伪证的事实。

[10:03:38]

[审判长]:

被告人方某基,你对刚才宣读的证据有什么意见?

[10:03:52]

[被告人]:

我没有找到潘某育给我做伪证。

[10:04:27]

[审判长]:

公诉人可以继续举证。

[10:04:40]

[公诉人]:

出示证人韦某吉的证言,证实其找陆某宁,请求陆某宁帮忙童某平办理土地流转资金申报的事实。

[10:04:54]

[审判长]:

被告人方某基,你对刚才宣读的证据有什么意见?

[10:05:07]

[被告人]:

我不认识这个人,和我没有关系。

[10:05:18]

[公诉人]:

出示被告人方某基的供述,证实了其收受了陆某宁给予的20000块钱的事实,也从侧面证实了方某基知道有好处费收取,并且和陆某宁合谋共取的事实。

[10:05:57]

[审判长]:

被告人方某基,你对刚才宣读的证据有什么意见?

[10:06:16]

[被告人]:

我只是应陆某宁的要求帮他的忙,并没有和他有什么商量,合谋这个说法我不认同。

[10:06:29]

[审判长]:

公诉人可以继续举证。

[10:06:57]

[公诉人]:

公诉人举证完毕。

[10:07:09]

[审判长]:

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依法享有辩护权,有权提出证据,证明自己无罪、罪轻、应当或者可以得到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但你所举的证据也要接收公诉机关的质证。被告人方某基你是否有证据向法庭提交?

[10:07:23]

[被告人]:

有,我收取的20000块钱我已经退出来了,票据在我这里(向法庭提交)。

[10:07:37]

[审判长]:

公诉人对上述证据有意见吗?

[10:07:54]

[公诉人]:

没有意见。

[10:08:06]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害人、原告人、被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上列人员是否有申请的要求?

[10:08:18]

[被告人]:

在开庭前我已经申请了。

[10:08:30]

[审判长]:

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控辩双方应就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是否成立,有无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情节等进行辩论。先由公诉人发言。

[10:08:44]

[公诉人]:

发表公诉意见(略),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被告人方某基的刑事责任,请合议庭依法判决。

[10:08:58]

[审判长]:

被告人方某基,下面由你自行辩护。

[10:09:11]

[被告人]:

我和陆某宁没有合谋的性质,我接受陆某宁的帮忙,除了这个材料外,我并没有接受其他别的东西;陆某宁和童某平有什么关系,他们谈妥什么条件,我并不清楚,具体陆某宁说有好处费,是他自己所言,和我无关;童某平的材料涂改严重,不符合要求,我才要求他重新制作,并打印;童某平的材料重新打印制作后,是陆某宁自己拿走去办理相关的手续,我再也没有接触到这份材料;我在武鸣县农村经管站是一般干部,土地流转资金补贴这个项目并不是我主管,童某平办理这个补助,我本人并没有能为其提供什么帮助;我法律意识淡薄,希望法庭给我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10:09:28]

[审判长]:

公诉人是否需要补充发表意见?

[10:11:27]

[公诉人]:

对于被告人没有与陆某宁合谋的答辩,公诉人认为无论是其的供述也好,陆某宁的证言也好,都能证实了被告人方某基在知道有好处费的前提下,仍然帮助童某平审核申报材料,最后也收取了20000元钱的好处费;至于童某平和陆某宁之间是什么关系或者谈妥什么条件,并不影响陆某宁和被告人方某基之间的犯罪事实;童某平的申报材料虽然是按照正常程序走,但是被告人方某基非常清楚陆某宁在这个材料审批中的职权,在这个情况下,仍然与陆某宁接受童某平的委托,最后也收取了好处费,公诉人认为对被告人方某基的犯罪行为构成受贿罪是不影响的,被告人的辩解不成立。

[10:11:42]

[审判长]:

被告人方某基有新的意见吗?

[10:12:08]

[被告人]:

陆某宁的职务和职能我不清楚,他是怎样帮童某平办理申报手续,我也不知道。

[10:12:22]

[审判长]:

公诉人需要补充吗?

[10:12:38]

[公诉人]:

没有了。

[10:12:49]

[审判长]:

双方的意见法庭清楚了,法庭辩论结束,被告人方某基,在判决前你享有最后陈述的权利,现在由你作最后陈述。

[10:13:01]

[被告人]:

不需要再陈述了。

[10:13:11]

[审判长]:

武鸣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方某基受贿一案,本合议庭经过开庭审理,进行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听取了公诉人的意见,被告人的辩解,现法庭审理结束,待合议庭评议后定期宣判,把被告人方某基带出法庭,现在休庭。

[10:13:24]

[主持人]:

本次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各位网友的参与和关注!我们下次直播再会!

[10:13:45]

[声明]:

本次庭审记录不是庭审笔录,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
责任编辑:武鸣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