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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0月25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行贿案
  发布时间:2012-10-25 16:45:18 打印 字号: | |
  2012年10月25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行贿案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本次直播的主持人。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法院为您直播一起行贿案,感谢大家关注支持。

[08:51:34]

[主持人]:

现在,庭审准备工作已经就绪,下面我带您进入庭审现场。

[08:55:52]

[导播]:

书记员:(1)请公诉人入庭;请辩护人入庭;请被害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入庭;(2)现在宣布法庭规则(略);(3)宣布完毕,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2)报告审判长,被告人已提到候审室候审,公诉人、辩护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已全部通知到庭。开庭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

[09:01:27]

[导播]:

审判长:提被告人韦寿某到庭。

[09:02:02]

[导播]:

审判长:被告人叫什么名字,是否用过其它名字?出生年月日?什么民族?原籍在什么地方?什么文化程度?从事什么职业?住在那里?在本案前是否受过刑事处分?因本案什么时间被拘留?什么时间被逮捕?

[09:04:37]

[导播]:

被告人:被告人韦寿某 ,男,出生日(略),壮族,初中文化,个体,广西马山县人,住址(略)。以前未受过刑事处分。因本案于2012年8月15日被武鸣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09:05:56]

[导播]:

审判长:被告人韦寿某你何时收到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起诉书上列举你的个人情况是否属实?因本案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时间是否属实?

[09:07:57]

[导播]:

被告人:我于2012年8月15日收到起诉书副本,起诉书上列举我的个人情况属实,因本案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时间属实。

[09:09:08]

[导播]:

审判长:武鸣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本庭今天在这里依法公开审理武鸣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韦寿某行贿一案。法庭由审判员黄益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方秀丽、潘稔组成合议庭,书记员陆丹担任法庭记录。武鸣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杨燕出庭支持公诉。广西秋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赵某、李某莹作为被告人韦寿某的辩护人,出庭为其辩护。

[09:11:00]

[导播]:

审判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在法庭审理中,被告人享有下列诉讼权利(1)、有申请回避的权利;(2)有举证的权利;(3)有为自己辩护的权利;(3)有举证的权利;(4)在判决前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09:12:07]

[导播]:

审判长:被告人对上述权利是否听清楚?

[09:12:57]

[导播]:

被告人:听清楚了。

[09:13:08]

[导播]:

审判长:被告人,你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如果认为本庭审判人员、书记员、出庭执行职务的检查员、鉴定人、翻译人员以及他们的近亲属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本案公正审理的,有权申请回避。被告人是否申请回避?

[09:13:27]

[导播]:

被告人:不申请。

[09:14:31]

[导播]:

审判长:依照法律规定,本庭对本案审理要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被告人作最后陈述。被告人可以坐下,现在进行法庭调查,请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09:14:48]

[导播]:

公诉人:宣读(2012)武检刑诉字第161号起诉书。(略)。

[09:14:59]

[导播]:

审判长:被告人韦寿某,你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有何异议?有何陈述?

[09:15:45]

[导播]:

被告人:我没有谋取不正当利益,我得到的线路牌是通过走程序得到的,2010年5月28日我和我的合伙人去申请,最后审批下来,我的合伙人曾某通知我他已经得牌了,后面我问人家,别人答复我,牌已经发完了,但是要花钱去买。所以我认为,我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09:16:20]

[导播]:

审判长: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有何异议?

[09:17:01]

[导播]:

辩护人:同意被告人的意见。辩护人认为起诉书的指控事实不清。

[09:17:20]

[导播]:

审判长:下面由公诉人对被告人韦寿某进行讯问?

[09:17:34]

[导播]:

公诉人:被告人韦寿某,你通过程序申请班线权的费用是多少?

[09:17:52]

[导播]:

被告人:管理费是一个月6000元左右,这些钱全部交到车站。

[09:18:15]

[导播]:

公诉人:除了这些费用之外,你还花了什么钱?有花了32万元这事实吗?

[09:18:39]

[导播]:

被告人:花了32万元跟黄承某买的。

[09:18:57]

[导播]:

公诉人:之前和什么人联系?

[09:20:40]

[导播]:

被告人:蓝某是中间人,他介绍我跟黄承某买牌,黄承某是卖牌的。

[09:21:00]

[导播]:

公诉人:今天你在庭上的供述和你原先的供述有很大的出入,你怎么解释?

[09:21:26]

[导播]:

被告人:没有解释。

[09:21:36]

[导播]:

公诉人:你确实花了32万元跟黄承某买牌是这样吗?

[09:21:51]

[导播]:

被告人:是的。

[09:22:02]

[导播]:

公诉人:原来你是这么说的吗?

[09:22:17]

[导播]:

被告人:黄承某说牌是一个领导的,要花钱买。

[09:22:29]

[导播]:

公诉人:为什么你不正常去取得这个线路牌?

[09:22:41]

[导播]:

被告人:是蓝某骗我的。

[09:23:02]

[导播]:

公诉人:如果你不花这32万元,你能得到这线路牌吗?

[09:23:15]

[导播]:

被告人:我不知道已经审批了。

[09:23:36]

[导播]:

公诉人:公诉人讯问暂时到此。

[09:23:49]

[导播]: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向被告人韦寿某发问?

[09:24:05]

[导播]:

辩护人:需要。被告人韦寿某,你在庭前向我提供了一份笔录,说是武鸣县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在讯问你之前就已经准备有了一份打印好的笔录,是这样吗?

[09:24:26]

[导播]:

被告人:是的。

[09:25:52]

[导播]:

辩护人:你的合伙人叫什么名字?

[09:26:07]

[导播]:

被告人:李某。

[09:26:21]

[导播]:

辩护人:他是什么时间向马山县客运站申请马山到南宁的线路牌经营权?

[09:26:39]

[导播]:

被告人:2010年5月28日。

[09:26:51]

[导播]:

辩护人:你知道不知道这个线路牌是什么时候审批的?

[09:27:09]

[导播]:

被告人:知道,是2010年6月4日。

[09:27:23]

[导播]:

辩护人:你是否知道这个线路牌南宁市是什么时候批下来?

[09:27:41]

[导播]:

被告人:7月份。

[09:27:53]

[导播]:

辩护人:你什么时候给蓝某钱?

[09:28:26]

[导播]:

被告人:8月份,但我没有把钱直接交给蓝某。

[09:28:46]

[导播]:

辩护人:你怎么和蓝某说?

[09:28:58]

[导播]:

辩护人:我的一个合伙人跟我说,已经得牌了,如果你没有,他可以卖给我。我就问蓝某说,蓝某说,牌要花钱买,最少要35万元。我说,申请牌下来是不用钱的。蓝某没有说自己手上有牌,只说是一个领导有。我认为蓝某是敲诈。

[09:29:25]

[导播]:

辩护人:蓝某为你做了什么?

[09:29:38]

[导播]:

被告人:没有做什么。

[09:29:49]

[导播]:

辩护人:现在你认为是蓝某在骗你是吗?

[09:30:02]

[导播]:

被告人:是的。蓝某没有为我谋取任何利益。

[09:30:13]

[导播]:

辩护人:辩护人对被告人韦寿某的讯问暂时到此。

[09:30:29]

[导播]:

审判长:被告人韦寿某,现在法庭问你,既然蓝某跟你说是他的领导手上有牌,你为什么要拿钱给黄承某?

[09:30:59]

[导播]:

被告人:是蓝某说他领导手上有线路牌,到时候会有人跟我联系。

[09:31:16]

[导播]:

审判长:后面怎么是黄承某打电话给你了?

[09:31:31]

[导播]:

被告人:他问我是不是要买牌,我想应该就是了。

[09:32:11]

[导播]:

审判长:你是否认识黄承某?

[09:32:25]

[导播]:

被告人:不认识。

[09:32:36]

[导播]:

审判长:既然不认识为什么要把钱给他?

[09:32:53]

[导播]:

被告人:蓝某说他领导手上有牌,会有一个人联系我。黄承某电话里头问我是不是要买牌的,我想就是他了。我们做生意的,就没想那么多。在这个事情中,我和蓝某没有任何经济往来,他也没有交代我要把钱交给谁。

[09:33:21]

[导播]:

审判长: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韦寿某犯行贿罪,依法应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公诉机关所举的证据是否合法、真实、与本案有关联,要接受被告人和辩护人的质证。下面由公诉人向法庭举证。

[09:37:06]

[导播]:

公诉人:鉴于被告人韦寿某在庭上的供述和原先的供述有很大的出入,下面公诉人先宣读被告人韦寿某的供述材料(2012年3月21、22、30日,2011年6月9日,)在卷中的第5页开始,此供述材料证实了被告人韦寿某为得到线路牌的经营权送给蓝某32万元的事实。

[09:55:47]

[导播]:

审判长:被告人韦寿某,你对刚才宣读的证据有什么意见?

[09:56:01]

[导播]:

被告人:2011年3月21、30日那两份笔录,里面所说的都不是事实,当时侦查人员要笔录之前都已经打印好了,后面叫我签字,我说不对头,他们说这是蓝某案子要补一份材料,上一次不都已经签了,签完就可以回去了。如果不签,等领导回来就要关人了,我自己身体不好,就配合他们了。以前我作证的时候,也是侦查人员诱供的。

[09:56:32]

[导播]:

审判长:辩护人有何意见?

[09:56:42]

[导播]:

辩护人:辩护人认为公诉人提供的被告人韦寿某的供述材料是不真实的,在接下来辩护人将会向法庭举证。

[09:56:55]

[导播]:

审判长:公诉人有什么意见?

[09:57:06]

[导播]:

公诉人:目前公诉人没有看到辩护人所有的侦查机关有诱供的证据,所以辩护人这个说法不应成立。

[09:57:21]

[导播]: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09:57:31]

[导播]:

公诉人:出示指定管辖决定书,证实被告人韦寿某涉嫌行贿一案由南宁市人民检察院指定武鸣县人民检察院管辖。二出示韦寿某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韦寿某的基本身份情况。

[09:57:45]

[导播]:

审判长:被告人韦寿某,你对刚才宣读的证据有什么意见?

[09:57:57]

[导播]:

被告人:没有。

[09:58:07]

[导播]:

审判长:辩护人有何意见?

[09:58:16]

[导播]:

二辩护人:没有意见。

[09:58:25]

[导播]:

公诉人:出示蓝某的职务证明(1、马山县人民政府文件马政干[2009]5号《关于谢某等同志任免职的通知》2、马山县人民政府文件马政干[2010]3号《关于覃某等同志任免职的通知》,证实蓝某于 2007年8月至案发前,蓝某曾担任马山县交通运输局副局长,并兼任马山县运输管理所所长。

出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证实马山县公路运输管理所属事业单位。

[09:58:53]

[导播]:

审判长:被告人韦寿某,你对刚才宣读的证据有什么意见?

[09:59:05]

[导播]:

被告人:没有。

[09:59:14]

[导播]:

审判长:辩护人有何意见?

[09:59:24]

[导播]:

二辩护人:没有意见。

[09:59:34]

[导播]:

公诉人:出示黄承某户籍证明、死亡证明证实黄承某的基本身份情况及因病于2011年4月6日死亡。

[09:59:48]

[导播]:

审判长:被告人韦寿某,你对刚才宣读的证据有什么意见?

[09:59:59]

[导播]:

被告人:没有。

[10:00:08]

[导播]:

审判长:辩护人有何意见?

[10:00:18]

[导播]:

二辩护人:没有意见。

[10:00:28]

[导播]:

公诉人:出示马山县公路运输管理所的说明《客运业务流程》、广西运德集团马山汽车总站《关于办理新增客运班线流程的情况说明》,证实办理新增班线业务流程,办理新增客运班线由经营者提出申请,再由总站向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提交申请资料,运输管理部门根据市场运力需要决定该班线是否给予经营许可。

出示关于开行南宁-马山直达班线的可行性报告、关于开行南宁-马山直达客运班线意向书,证实广西某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向相关运输管理部门申请开通南宁琅东汽车站-马山直达客运班线的事实。

出示南宁市公路运输管理所函、马山县公路运输管理所答复函、马山县公路运输管理所《关于马山至南宁班线新增运力的报》、南宁市公路运输管理所《关于马山-南宁班线新增运力的建议》、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证实2010年6月11日南宁市运输管理处将运德集团要求新增南宁-马山直达班线致函马山县运输管理所,就业务事项征询意见,要求将意见反馈市行政审批办证大厅交通窗口,同月17日马山运管所致函市运管处,同意某集团提出的申请。

同时市运管处客运监管科在同月14日的《建议》中反映:在新增运力意见听证会上,超大马山分公司、超大吉能公司提出马山班线运力饱和,极力反对开通,但马山运管所认为:1.马山县城暂无琅东线,出行不便。2.马山南客运站将建成,无车进站不合适,坚持同意新增。

2010年7月6日马山运管所向南宁市运管处陈述投放运力意义,从六方面力排众议,陈述投放运力没有造成重大影响,一致同意投放该运力。

上述证据证实:马山运管所在投放新运力中起了重要作用,因此,控制了班线牌分配权。

[10:00:52]

[导播]:

审判长:被告人韦寿某,你对刚才宣读的证据有什么意见?

[10:01:04]

[导播]:

被告人:没有。

[10:01:15]

[导播]:

审判长:辩护人有何意见?

[10:01:26]

[导播]:

赵辩护人:对这些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我们对110页的材料,足以证明被告人韦寿某是按照流程表申请线路牌的。

[10:01:41]

[导播]:

李辩护人:班线牌是由汽车总站分配,材料中是由承包者先申请,这是谁申请,就由谁来经营的。

[10:01:58]

[导播]:

审判长:公诉人有什么质证意见?

[10:02:07]

[导播]:

公诉人:工作流程是这样,但并不否认韦寿某通过其他途径获取的线路牌,并非申请了就能获得线路牌的经营权,运管所在班线牌中的重要作用。

[10:03:51]

[导播]:

赵辩护人:补充一点,在流程中规定谁申请谁经营,运管所履行其职责。马山客运站是行政机关,要么批准要么不批准,这是职责范围,不能加在韦寿某身上。

[10:06:32]

[导播]:

审判长:公诉人可以继续举证。

[10:06:42]

[导播]:

公诉人:出示韦继某从银行取出32万元钱的银行凭证,证实韦继某将钱拿给黄承某的事实。

[10:06:57]

[导播]:

审判长:被告人韦寿某,你对刚才宣读的证据有什么意见?

[10:07:08]

[导播]:

被告人:没有。

[10:07:17]

[导播]:

审判长:辩护人有何意见?

[10:07:26]

[导播]:

赵辩护人:马山客运站已经得到了线路经营牌,韦寿某的合伙人已经在7月份得到,而在8月份的时候,蓝某还跟韦寿某说没有得牌。

[10:07:42]

[导播]:

公诉人:出示韦继某办理客运班线经营权的相关报批手续(李智某写的申请书P139、协议书P141)及经营承包合同、经济责任承包合同P143-155。证实韦寿某为取得马山城南站到南宁琅东站的班线经营权给蓝某32万元,蓝某则利用职务之便帮韦寿某取得经营权。

[10:07:59]

[导播]:

审判长:被告人韦寿某,你对刚才宣读的证据有什么意见?

[10:08:10]

[导播]:

被告人:没有。

[10:08:19]

[导播]:

审判长:辩护人有何意见?

[10:08:28]

[导播]:

二辩护人:对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补充说明一点,韦寿某在130页的申请书中,其在5月份就已经向马山客运站提交申请了。

[10:08:43]

[导播]:

公诉人:宣读证人蓝某的证言(略)证实韦寿某给了蓝某32万元,过后韦寿某拿到马山到南宁的线路牌经营权。

[10:08:55]

[导播]:

审判长:被告人韦寿某,你对刚才宣读的证据有什么意见?

[10:09:06]

[导播]:

审判被:蓝某当时并没有说牌是他的,只说是他领导的,这不是骗我吗?

[10:09:16]

[导播]:

审判长:辩护人有何意见?

[10:09:27]

[导播]:

赵辩护人:一、蓝某的证言能证实韦寿某并不知道其给的好处费是给谁,韦寿某的主观上都不知道行贿给谁。二、公诉人讲到申请审批都是违法的,如果没有蓝某的操作,韦寿某是不可能拿到线路牌的。

[10:09:39]

[导播]:

审判长:公诉人对被告人和辩护人的意见有什么质证意见?

[10:09:49]

[导播]:

公诉人:这是对蓝某的证言进行质证,辩护人提到,韦寿某不知道这32万元是给蓝某,但是通过材料,我们知道韦寿某是通过和蓝某讨价还价,最后定在32万元这个价位。此外,蓝某派人去跟韦寿某取钱的。

[10:09:59]

[导播]: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还有什么补充?

[10:10:12]

[导播]:

辩护人:没有了。

[10:10:21]

[导播]:

公诉人:宣读证人韦继某的证言(略)证实为取得马山城南站到南宁琅东站的班线经营权,韦继某按其父亲韦寿某的吩咐,从其自己的账户上提取32万现金给一个三十多岁的男子。

[10:10:36]

[导播]:

审判长:被告人韦寿某,你对刚才宣读的证据有什么意见?

[10:10:59]

[导播]:

被告人:没有。

[10:11:08]

[导播]:

审判长:辩护人有何意见?

[10:11:20]

[导播]:

二辩护人:这个证据恰恰证明了韦寿某及其儿子不知道这钱是给谁,也证明了在线路牌已经取得的情况下,被骗走32万元的事实。

[10:11:33]

[导播]:

公诉人:宣读证人蓝月某的证言(略)证实蓝月某让黄承某帮蓝某取钱,黄承某取回32万元交给蓝月某后,蓝月某开车到蓝某家把钱交给蓝某,蓝某当时只要30万,剩余2万暂由蓝月某保管。

[10:11:45]

[导播]:

审判长:被告人韦寿某,你对刚才宣读的证据有什么意见?

[10:11:59]

[导播]:

被告人:蓝月某派人去跟我们要钱,我们不知道这钱是给蓝某的,这不应该是行贿的范围。

[10:12:15]

[导播]:

审判长:辩护人有何意见?

[10:12:24]

[导播]:

赵辩护人:我们没办法对这份证据进行考证,因为不知道蓝某和蓝月某是怎么交涉的。

[10:12:34]

[导播]:

公诉人:宣读证人黄云某的证言(略)证实:因运管所是车站的主要行业管理部门,车站很多业务都需要运管所审批和帮助,而且线路牌都是运管所去跑市里相关部门争取回来的,所以蓝某说要线路牌给亲友也就给了。

[10:12:47]

[导播]:

审判长:被告人韦寿某,你对刚才宣读的证据有什么意见?

[10:12:57]

[导播]:

被告人:黄云某说是线路牌是由运管所掌控,那我们申请下来不是我们的吗?这个不应该是马山运管所掌握。

[10:13:07]

[导播]:

审判长:辩护人有何意见?

[10:13:19]

[导播]:

二辩护人:支持被告人的观点。黄云某认为,线路牌是由运管所掌控,这是违法的行为,其不应该把线路牌交给蓝某。

[10:13:29]

[导播]:

审判长:公诉人有什么质证意见?

[10:13:39]

[导播]:

公诉人:蓝某为什么拿到线路牌的经营权,其和黄云某讲了之后,黄云某也说了,给谁都是要经营。

[10:13:47]

[导播]: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10:13:55]

[导播]:

公诉人:宣读证人韦海某的证言(略)证实:按办理程序,最后控制、支配班线权的是运德集团马山汽车总站,但如果班线需求火爆,运管所的领导直接点名要的班线,公司无法拒绝。因为运管所是公司业务主管部门,新增班线都要经过他们审批,所以公司根本不敢得罪他们,而且尽量满足他们的要求。

[10:14:09]

[导播]:

审判长:被告人韦寿某,你对刚才宣读的证据有什么意见?

[10:14:19]

[导播]:

被告人:蓝某都没有权利来管线路牌经营权,同刚才对黄云某的证言的意见。

[10:14:29]

[导播]:

审判长:辩护人有何意见?

[10:14:37]

[导播]:

赵辩护人:我认为韦海某的言词不全面。

[10:14:50]

[导播]:

审判长:公诉人有什么质证意见?

[10:15:01]

[导播]:

公诉人:这个证人证言就是证实为什么线路牌的经营权由运管所掌握的事实。

[10:15:10]

[导播]: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10:15:19]

[导播]:

公诉人:下面出示蓝某受贿一案的刑事判决书,证实蓝某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从运管所取得线路牌,收受他人给的好处,为经营者谋取利益,同时也证实了蓝某收受到本案被告人韦寿某给的好处费32万元的事实。

[10:15:29]

[导播]:

审判长:被告人韦寿某,你对刚才宣读的证据有什么意见?

[10:15:39]

[导播]:

被告人:我给的钱不是给蓝某,我认为我不是行贿。

[10:15:52]

[导播]:

审判长:辩护人有何意见?

[10:16:01]

[导播]:

二辩护人:赞同被告人的意见。

[10:16:12]

[导播]:

审判长:公诉人有什么质证意见?

[10:16:25]

[导播]:

公诉人:被告人一致否认没有拿钱给蓝某,但并不能否认其和蓝某讨价还价的事实。

[10:16:35]

[导播]:

审判长: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依法享有辩护权,有权提出证据,证明自己无罪、罪轻、应当或者可以得到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但你所举的证据也要接收公诉机关的质证。被告人韦寿某你是否有证据向法庭提交?

[10:16:48]

[导播]:

被告人:有。由我的辩护人代我出示。

[10:16:59]

[导播]:

辩护人:出示光碟一张(电话录音两次,一个是李某宁,一个是黄承某琳),证明2012年3月21日、30日的笔录,武鸣县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在对被告人韦寿某制作笔录的时候,取证方式不真实,是违法的,不能作为证据采用。

[10:18:17]

[导播]:

审判长:公诉人对这份证据有什么意见?

[10:18:28]

[导播]:

公诉人:首先要查实这份证据的来源是否合法,辩护人不应断章取义。

[10:18:37]

[导播]:

审判长:鉴于现在法庭没有条件当庭播放录音材料,合议庭决定休庭,下次开庭时间另行通知,把被告人韦寿某带出法庭,现在休庭。

[10:18:49]

[主持人]:

本次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各位网友的参与和关注!我们下次直播再会!

[10:25:55]

[主持人]:

声明:本次庭审记录不是庭审笔录,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
责任编辑:武鸣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