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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9月19日,武鸣县法院审理一起排除防害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2-09-19 16:42:40 打印 字号: | |
  2012年9月19日,武鸣县法院审理一起排除防害纠纷案

[主持人]:

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本次直播的主持人,今天上午8点30分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法院为您直播一起排除防害纠纷案,感谢大家关注支持。

[08:33:02]

[主持人]:

在庭审开始之前我先介绍一下案件的基本情况:位于武鸣县府城镇两座山头的260亩土地历来归原告经营、所有。被告未经原告许可,自2006年4月开始在两座山头上种植速生桉。原告阻止后,被告仍强行进驻林地经营。

[08:33:51]

[主持人]:

庭审准备工作已经就绪,下面我带您进入庭审现场。

[08:36:23]

[书记员]:

宣布法庭纪律(略)

[08:37:02]

[书记员]:

全体起立!

    请代理审判员入席。

    全体坐下。

报告审判员,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全部通知到庭。法庭工作已准备就绪,可以开庭。

[08:38:04]

[审判员]:

(击槌)武鸣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现在开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本庭在这里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原告武鸣县府城镇金源村第11村民小组诉被告韦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

[08:56:56]

[审判员]:

现在核对当事人身份。

原告武鸣县府城镇进源村第11村民小组,组长覃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韦某某。

委托代理人陶某。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08:58:44]

审判员:各方当事人符合法律规定,准予参加本案诉讼活动。

[09:01:24]

[审判员]:

本案由武鸣县人民法院审判员陆晓明独任审判,书记员韦桂娜担任法庭记录。

[09:03:22]

审判员:有关诉讼权利和义务,本院已经庭前书面通知,原、被告是否清楚?

[09:03:38]

[原告委托代理人]:

清楚。

[ 被告委托代理人]:

清楚。

[09:05:19]

[审判员]:

当事人对本庭审判人员及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

[09:06:32]

[原告委托代理人]:

不申请。

[ 被告委托代理人]:

不申请。

[09:07:19]

[审判员]:

当事人是否申请证人出庭?如申请有,请证人到庭外休息等候。

[09:07:32]

[原告委托代理人]:

不申请。

[ 被告委托代理人]:

不申请。

[09:07:50]

[审判员]:

现在进行法庭调查。

[09:08:21]

审判员: 由原告简要陈述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09:08:41]

[原告委托代理人]:

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详见起诉状)

[09:09:18]

[审判员]:

下面由被告对原告起诉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作答辩。

[ 被告委托代理人]:

详见答辩状。

[09:10:43]

[审判员]:

被告,你对你所承包的土地是原告所有没有意见吧?

[09:11:41]

[被告委托代理人]:

没有意见。

[09:12:03]

[审判员]:

根据原告的起诉和被告的答辩,本庭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

一、被告对讼争地即渌楼山和凤凰山160亩是否享有合法经营权?被告在该林地上种植速生桉是否侵害了原告的权益?是否应该停止侵害排除妨害?

二、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林地占用费有无依据?如何计算?

各方当事人对本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有无异议?

[09:15:19]

[原告委托代理人]:

没有。

[ 被告委托代理人]:

没有。

[09:15:46]

[审判员]:

下面各方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进行举证质证。

[09:16:13]

[审判员]:

由原告陈述举证;

[09:16:35]

原告委托代理人: 原告认为被告在讼争地都没有经营权的,被告的种植行为已经构成侵权,原告要求被告砍伐清除并赔偿原告被告占用该山头的费用。证据有证据目录序号1证明该山头一直都是有原告所有,并已经得到政府的确认;1981年政府将该山头分给原告,并签订有协议,而且经过小组会议,确认该山头为原告所有,2006年原告申请确权,被告为第10组的村民,应该知道该协议,即应该知道该山头是原告所有,证据目录序号2-3证明法院维持政府的确认事实。证据目录序号1-3都有原件都忘在家了。

[09:21:06]

[审判员]:

庭后提交过来供法庭核对。

[09:21:39]

[审判员]:

由被告质证和发表质证辩论意见,如有反驳证据的一并举证;

[09:21:52]

[被告委托代理人]:

对三份证据的真实性都没有异议,证据1没有全部达到原告的证明目的,山不是原告历来所有的,是2009年9月30日政府才确权给原告的,认可山是从2009年政府下文和两级法院判决后山头是原告所有。

[09:23:15]

[审判员]:

对第一个争议焦点,双方当事人还有什么补充?

[09:23:54]

[原告委托代理人]:

确权之前渌楼山和凤凰山都是有原告经营管理,原告一直都在主张该山头的权属。1981年的时候4个小组已经协议划分,虽然没有的到政府的确认但是一直由原告经营所以该山头应该由原告所有。

[09:24:39]

[审判员]:

被告意见如何?

[09:25:11]

[被告委托代理人]:

权属应该由政府确认。

[09:25:32]

[审判员]:

原告意见如何?

[09:25:49]

原告委托代理人:从2006年就一直争议该山头。

[09:26:14]

[审判员]:

关于这个争议焦点被告有何证据要提交?

[09:26:44]

[被告委托代理人]:

证据1证明被告承包凤凰山20年的事实,被告没有侵权的行为,合同得到了村委的发包,证据2收条及证明书证明被告已经支付承包金给进源村10组,原告向被告收取了承包金的事实,村委书记的证明韦某某于2006年向本村承包荒山20年,当时写收据的时候是写赞助老年活动中心,是以这个名义来收取的,当时是村委委托了一位叫去办理的。提交证据目录序号1-2原件。

[09:30:17]

[审判员]:

将被告提交的证据交予原告质证并发表质证意见;

[09:31:49]

原告委托代理人:对合同书的三性都不予认可,哪怕证据是真实的,但是发包方没有处分权,没有权利将山发包给被告,合同是无效的;被告与没有处分权的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书不能成为侵占凤凰山的理由;对收条的三性也不予认可;对赞助费的收据是真实的,但是只是赞助而已;对于村委出具的证明的三性都不予认可,因为进源村委没有处分的权利。

[09:35:18]

[审判员]:

被告意见如何?

[09:35:29]

[被告委托代理人]:

不同意的原告的质证意见。承包合同以及收条已经能够充分反映被告和进源村10组承包凤凰山20年,这个事实是存在的,原告在起诉状已经承认该事实,政府的裁决书里面也承认这个事实,村委当时也同意进源村10组发包;收条也证实了被告按承包合同将5万元的承包金交给了进源村10组,这都是客观事实;原告的收据原告也认可了,对于当时的名称写的赞助老年活动中心,其实是承包金,之所以不能直接写承包金,主要是因为案子还在中院没有判决,但是认为是胜诉的了,所以才跟被告要了5万元,原告的村民代表收了这笔钱,当时村委覃某也作为见证人在收条上面签了字,所以证实被告已经将承包金交给了原告;进源村委的证明书,证明村委是同意发包给被告的。

[09:38:51]

[被 告]:

中院还没有裁决之前原告就收了我5万块钱,原告怕搞砸才要求我写的赞助费这个名目。

[09:39:12]

[审判员]:

原告意见如何?

[09:39:31]

原告委托代理人:原告要求被告提交出第十组有发包权的证据证明。赞助费被告自己写的清清楚楚,就是赞助费。被告要是砍伐等需要修路等所以才自愿赞助的。

[09:39:50]

原 告:赞助费就是赞助费,不能改为承包费,白纸黑字写在这里。

[09:40:10]

[审判员]:

被告,你和第10组签订的合同乙方一栏手写了覃某亮的名字,但是覃某亮并没有在合同上签字为什么?

[09:40:49]

[被 告]:

订合同的时候是我自己一个人去订,所以只有我签字,但是我后来资金不够,就找了覃某亮和我一起经营。实际经营的是我们两个人。事后覃某亮拿着我签好的合同当着10组组长的面手写签上了他的名字并且按捺上了手摸。后面交承包金和给赞助费的时候都是写我们两个人的名字。

[09:41:34]

[审判员]:

原告,这个情况你们了解吗?

[09:41:48]

原告委托代理人:不了解。

[09:43:08]

[审判员]:

被告,你现在经营的是哪个山头?面积是多少?

[09:43:24]

[被 告]:

是凤凰山,面积一共是130亩。

[09:43:43]

[审判员]:

是这样吗原告?

[09:44:08]

原告委托代理人:是的,但是面积是160亩。

[09:44:23]

[审判员]:

原告,被告经营的是全部的凤凰山吗?

[09:44:40]

原 告:全部的凤凰山。

[09:45:17]

[审判员]:

是这样吗被告?

[09:45:48]

[被 告]:

是的,渌楼山不关我事。

[09:46:27]

[审判员]:

渌楼山有多少亩?

[09:46:39]

原 告:100亩。

[09:46:53]

[审判员]:

原告,被告有没有经营渌楼山的地?

[09:47:10]

原 告:没有。

[09:47:27]

[被 告]:

我没有经营渌楼山我怎么知道,反正渌楼山没有关系。

[09:47:41]

[审判员]:

被告,你交了多少的承包金给第十组?

[09:47:56]

[被 告]:

一次性交完20年6万元。

[09:48:08]

[审判员]:

凤凰山的原貌是怎样?你是第几个种植的人?现在上面种植了什么?

[09:48:23]

[被 告]:

原先是荒山的,我是第一个种植的人,种植的速生桉。

[09:49:15]

[审判员]:

原告是这样吗?

[09:49:31]

原 告:不是荒山,山上有松树,是山上自己长的。

[09:49:48]

[审判员]:

被告是第一个去种植的吗?

[09:50:09]

原 告:是的。

[09:50:22]

[审判员]:

被告,你种了多少速生桉?

[09:50:43]

[被 告]:

130亩,一亩100棵,一共13000棵,2011年9月收过一次,下一次应该是2016年,种一批苗可以收四次,大概是4-5年收一次。

[09:50:59]

[审判员]:

原告,凤凰山有没发包过?

[09:51:19]

原 告:现在已经发包给人家了。2012年3月份发包给本组的覃某超。

[09:51:48]

[审判员]:

你们官司打赢了后有没和被告协商合同的履行?

[09:52:02]

原 告:没有。

[09:52:12]

[审判员]:

就第一个争议焦点双方当事人还有证据要提交?

[09:52:25]

[原告委托代理人]:

没有。

[ 被告委托代理人]:

没有。

[09:52:52]

[审判员]:

就第一个争议焦点原告提交的

[09:53:09]

[审判员]:

下面调查第二个争议焦点。由原告陈述举证;

[09:53:20]

[原告委托代理人]:

刚才被告承认了2006年到凤凰山种植了速生桉,原告是1981年根据传统划分到了凤凰山,被告与第十组签订合同是无效的,第十组没有发包权,所以被告没有经营权,被告是2006年到凤凰山种植,在这期间原告是主张给山头的权属的,被告依然去该山头种植,因此被告侵害了原告的权益,因此被告应该支付占用该山头的费用,按照2006年到原告起诉的时候市场价格每年每亩50元,共160亩,从2006年9月份计算至法庭宣判日,共48000元,现在市场价格已经不止50元了。提交证据目录序号1-3。

[09:58:51]

[审判员]:

由被告质证和发表质证辩论意见,如有反驳证据的一并举证;

[09:59:06]

[被告委托代理人]:

不同意支付。原告要求支付该费用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对这几份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不能根据这个来主张,当时进源村10组发包给被告的时候已经得到了村委的同意,历史上也是由进源村10组来经营的,至于政府确权了之后才归原告所有,所以应该以政府确权为准,而且土地没有确权到小组前是归村委所有的。所以原告主张从2006年支付费用没有依据,而且确权没有溯及力。占用费由于被告就合同已经缴纳了承包金,原先和进源村签订了之后已经缴纳了承包金,既然认可原来的合同,也收取了承包金,所以没有构成侵权,所以占用费的主张是没有依据的。

[10:03:08]

[审判员]:

原告意见如何?

[10:04:32]

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没有经营权,应当按照原告刚才的请求的起诉支付给原告,因为在1981年的时候4个小组已经对权属进行划分,这么重大的事项被告应该得知,既然知道风险的存在就不应该承包该山头,而且原告从2006年也一直在主张山头的权属,原告是遵纪守法的村民才没有采取过激的行为,原告没有收到过被告的承包金,所以被告应该支付该占用费。

[10:08:32]

[被告委托代理人]:

没有证据提交。关于争议地广西的山林纠纷条例有规定,权属争议之中没有确定之前,原被告都要维持该地上的种植原状,原告跨时间主张没有依据。

[10:11:00]

[审判员]:

被告,凤凰山和渌楼山的争议经过二审以后你有没有和发包方10组协商过承包的事情?

[10:11:32]

[被 告]:

我们问过第10组怎么办,第10组说他们不服,也在申诉。他们认为也是第10组一直在经营。

[10:12:50]

[审判员]:

原被告请过来确认一下政府确权后的图纸中凤凰山的位置。

[10:13:16]

[原 告]:

跟政府2009年9月30日确权的附图凤凰山的位置一样。

[ 被 告]:

跟政府2009年9月30日确权的附图凤凰山的位置一样。

[10:13:49]

[审判员]:

经过原被告的指认,双方指认的凤凰山的位置是一致的,即(2009)14号文上的图纸标出的位置。

[10:16:00]

[审判员]:

被告,交承包金的收条上写的承包面积是285亩是怎么回事?

[10:16:35]

[被 告]:

总面积是285亩,凤凰山只是其中的一部分。

[10:16:59]

[审判员]:

原告意见如何?

[10:17:10]

原告委托代理人:没有意见。

[10:17:31]

[审判员]:

原告,凤凰山是以什么为界限的?

[10:20:37]

原 告:东边以河为界,南边以渌韦一组的山顶为界线,西面以渌韦一组、九组和十二组的山顶为界,北面和第十组的山顶到山脚为界,北边是第十组的,南边是我们的。以政府的图为准。

[10:22:03]

[审判员]:

是这样吗被告?

[10:22:16]

[被 告]:

东边是以一条小水沟为界,不是河,南边是渌韦二组的山顶为界,北边是山脚为界,西边是从山顶到山脚,以政府的图为准。

[10:22:33]

[审判员]:

法庭调查到此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10:23:11]

[原告委托代理人]:

从法庭调查可以知道,被告认可从2006年被告种植速生按的事实。因为第10组没有发包权,因为1981年4个小组已经协议划分,被告应该知道该事情,政府经过调查也认可该划分事实,该划分协定应该得到尊重,第十组没有发包权,被告应该支付从2006年开始的占地费,原告有权请求被告砍伐清除,因为原告已经和其他人签订了承包合同,如果被告不清理可能导致原告和其他人的合同不能履行,原告的主张是有依据的,被告和第10组签订合同的时候是利用该山头有争议然后去种植的,如果当时被告是和原告签订的承包合同也就不会有今天这种状况,第10组将凤凰山发包给被告是没有权利也没有法律依据的,发包没有正当理由,事实是以恶意占有他人林地为目的而行使的的,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的请求应该得到支持。

[10:30:08]

[审判员]:

由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10:30:21]

[被告委托代理人]:

原告的诉请没有事实没有法律依据。原告认为被告侵权所提交的证据都不足以证明被告是侵权的,相反能够证明原告是在政府2009年以后才将讼争地确权给原告的,被告通过举证和质证证明被告和原告已经达成协议,由被告继续经营,而且原告已经收取了原告的承包金,这个事实也的到了村委的证明,被告在承包的时候凤凰山还没有归原告所有,也得到了村委的同意,合同是有效的,讼争地归原告以后,基于平等原则,已经达成协议,虽然是口头协议,但是双方都履行了合同,所以被告是合法经营,原告不能因为别的纠纷就反悔,虽然写的是赞助费,但是对于一个农民来说不是小数目,之前已经交给了第10组6万元,现在剩余的承包时间已经不是很长了,但是被告依然交了5万元的承包金,所以应该由被告继续经营。

[10:34:33]

原告委托代理人:划分协议应当得到尊重,第10组没有发包权,原告也没有收到承包费。

[10:37:17]

[审判员]:

法庭调查和辩论结束,各方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10:37:33]

[原告委托代理人]:

坚持诉讼请求。

[ 被告委托代理人]:

坚持答辩意见。

[10:38:11]

[审判员]:

双方是否愿意调解?

[10:38:47]

原 告:先回去开会商量后再说。

[10:39:16]

[被 告]:

愿意调解。

[10:39:31]

[审判员]:

因为原告村委要讨论,那就等原告这边有结果后再看情况组织双方调解。

[10:39:48]

[审判员]:

因为本案涉及群体性案件,在这里向这里说明一下,该案已经开庭,在本案作出裁判以前,双方应当维持现状,我们会尽快处理这个案件,双方不能以各种理由激化矛盾,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双方当事人清楚了吗?

[10:41:18]

[原 告]:

清楚。

[ 被 告]:

清楚。

[10:42:11]

审判员:休庭!

(所有证据原件均已退还给当事人)

[10:42:26]

[主持人]:

本次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各位网友的参与和关注!我们下次直播再会!

[10:43:20]

[声明]:

本次庭审记录不是庭审笔录,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
责任编辑:武鸣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