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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9月13日,武鸣县法院审理一起财产保全损害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2-09-13 15:50:03 打印 字号: |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法院即将为您图文直播一起财产保全损害纠纷案件,感谢大家的关注与支持。

[10:21:51]

[主持人]:

现在先为大家简单介绍案情:被告一、被告二于2008年滥用诉权,直接导致原告的财产被查封。其中1299吨水泥属于保持期较强的产品,原告多次拟申请处置的行为均受到被告等人的阻挠,不得不以20元每吨的价格予以抛售。按照当时市场同类水泥的价格,原告每吨水泥损失280元,共计损失36万余元。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被告连带赔偿其经济损失。

[10:24:36]

[主持人]:

现在,庭审准备工作已经就绪,下面由我带您进入庭审现场。

[10:28:08]

[书记员]:

下面审查、核对当事人及其它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

原告广西武鸣县起凤山水泥制品厂,法定代表人劳玉荣(到庭)。

被告一黄某周(未到庭)。

被告二黄某卫(未到庭),委托代理人李铁勇(到庭)。

被告三黄某红(未到庭),委托代理人潘裕(到庭)

被告四平果县宏达电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利丽(未到庭),委托代理人潘裕(到庭)。

[10:29:57]

[书记员]:

宣布法庭纪律(略)。

[10:30:38]

[书记员]:

全体起立!

请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入席。

请坐下。

报告审判长,庭前工作准备就绪。可以开庭。

[10:30:52]

[审判长]:

现在核对当事人身份。

原告广西武鸣县起凤山水泥制品厂,住所地武鸣县武马路七公里处南宁市武鸣香山水泥建材厂大院。

法定代表人劳玉荣,该厂厂长。

[10:32:12]

[审判长]:

被告黄某周,男,XX年XX月XX日出生,壮族,住XX县XX乡XX村XX屯XX号,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

被告黄某卫,男,XX年XX月XX日出生,壮族,住XX县XX乡XX村XX屯XX号,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

委托代理人李铁勇,广西桂恒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黄某红,男,XX年XX月XX日出生,壮族,住XX县XX镇XX路XX号,居民身份证号码:XX。

被告平果县宏达电脑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果县马头镇新兴路280号,组织机构代码:66701409-9。

法定代表人黄利丽,董事长。

上述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潘裕,系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黄某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庭依法缺席审理。

[10:35:59]

[审判长]:

各方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参加诉讼有无异议?

[10:37:39]

[原告]:

无异议。

[10:37:57]

[被告代理人李铁勇]:

无异议。

[10:38:25]

[被告代理人潘裕]:

无异议。

[10:38:40]

[审判长]:

各方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符合法律规定,准予参加本案诉讼活动。

[10:38:58]

[审判长]:

(击槌)武鸣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现在开庭。本合议庭现在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广西武鸣县起凤山水泥制品厂与被告黄某周、黄某卫、黄某红、平果县宏达电脑有限公司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

[10:40:34]

[审判长]:

本案由审判员苏英克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谭庆仁、邓诚进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由苏英克主审本案,书记员马冰媛担任法庭记录。当事人在诉讼中的权利和义务,本院庭前已经书面告知当事人,是否清楚?

[10:41:10]

[被告代理人李铁勇]:

清楚。

[10:42:45]

[被告代理人潘裕]:

清楚。

[10:43:00]

[审判长]:

各方当事人对合议庭成员以及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

[10:43:19]

[原告]:

不申请回避。

[10:43:41]

[被告代理人李铁勇]:

不申请回避。

[10:44:01]

[被告代理人潘裕]:

不申请回避。

[10:44:17]

[审判长]:

各方当事人是否申请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出庭作证?如有,请庭外休息等候。

[10:45:24]

[原告]:

没有。

[10:45:45]

[被告代理人李铁勇]:

没有。

[10:46:06]

[被告代理人潘裕]:

没有。

[10:46:30]

[审判长]:

由原告简要陈述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10:46:57]

[原告]:

诉讼请求:原来要求四被告赔偿1299吨水泥的损失,因有部分水泥已经被卖,因此现在只要求四被告赔偿812吨水泥的损失,根据价格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书,要求四被告赔偿259840元损失。事实及理由与诉状一样(略记,详见起诉状)。

[10:47:26]

[审判长]:

按法律的有关规定,被告对原告的起诉有答辩的权利,本案被告黄某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任何的书面答辩意见,视为其放弃答辩的权利。

[10:48:31]

[审判长]:

被告黄某卫对原告起诉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作答辩。

[10:48:54]

[被告代理人李铁勇]:

1、被告申请保全没有不当之处,法院也依法执行,根据法院的裁定,保全物由原告保管,保全物在保全期间的损失应由原告承担;

2、原告陈述水泥每吨300元,后面卖得每吨20元,没有提供相关的证据证实,因此原告的诉请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综上,我方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10:50:02]

[审判长]:

被告黄某红对原告起诉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作答辩。

[10:51:17]

[被告代理人潘裕]:

原告要求我方在本案中承担相应的责任,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理由是我方不是保全申请人,在2008年的案件中,我方只是第三人,原告把我方列为被告参与本案诉讼,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10:52:46]

[审判长]:

被告平果县宏达电脑有限公司对原告起诉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作答辩。

[10:54:29]

[被告代理人潘裕]:

1、因为我方不是保全申请人,因此原告要求我方连带赔偿保全损害造成的损失,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

2、我方在黄某卫、黄某周作为申请人提起的保全案件中只是作为担保人,原告要求我方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退一步说,即使我方需要承担责任,也只是承担担保责任,即在黄某卫、黄某周没有能力履行生效判决的情况下,才由我方承担赔偿责任;

3、2008年1月份,黄某卫、黄某周作为申请人提起的保全案件中,武鸣法院保全的财物属于重复保全,因为在保全之前这批保全物已经被百色市中院保全,百色市中院在武鸣法院之前保全,我方认为原告提起本案诉讼是不恰当的。

[10:55:59]

[审判长]:

根据原、被告双方的诉辩意见,本庭确定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告广西武鸣县起凤山水泥制品厂请求四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因财产保全造成的经济损失259840元有何依据?如何确认?

[10:57:05]

[审判长]:

各方当事人对上述争议焦点有无异议和补充?

[10:57:42]

[原告]:

没有。

[10:58:27]

[被告代理人李铁勇]:

没有。

[10:58:43]

[被告代理人潘裕]:

没有。

[10:58:57]

[审判长]:

根据原告的申请,我方对本案的损失委托武鸣县价格鉴定中心进行了价格评估,现将该评估报告交给原、被告进行质证。原、被告,对武鸣县价格鉴定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有何异议?

[10:59:33]

[原告]:

没有异议。

[11:00:11]

[被告代理人李铁勇]:

我方认为评估报告与法院保全的标的物不是同一物,保全物是半成品,而价格鉴定书是根据成品做出的鉴定结果,半成品与成品的价值不一致,因此不能根据价格鉴定书来确认保全物的价值。

[11:01:18]

[被告代理人潘裕]:

黄某红、平果县宏达电脑有限公司共同质证意见:评估价格比当时的市场价稍高;认同黄某卫代理人李铁勇的意见,将半成品当成成品来进行鉴定不合理;原告根据该鉴定结论书来请求赔偿不妥当,当时的保全物事后处理了,处理得的款项应从原告请求的损失中抵扣。

[11:02:08]

[审判长]:

原告对被告的陈述有何意见?

[11:03:13]

[原告]:

不认同被告的意见,812吨的水泥不是半成品,当时武鸣法院的工作人员与潘裕等一起到场共同清点,保全物都是成品。

[11:03:41]

[审判长]:

被告有何补充?

[11:04:09]

[被告代理人李铁勇]:

根据法院查封清单中记载的数据,查封标的物的吨数与评估报告上的不一致,我方认为不能根据评估报告来确认损失。

[11:04:32]

[被告代理人潘裕]:

没有。

[11:04:59]

[审判长]:

根据本案的需要,本庭调取了本院(2008)武民二初字第53号案卷宗,请原、被告对该卷宗第三卷第168页询问笔录、170页至179页询问笔录发表质证意见。

[11:06:05]

[原告]:

没有什么意见。

[11:06:37]

[被告代理人李铁勇]:

对真实性没有意见。但是我方认为当时处理时没有征求我方当事人黄某卫的意见,不太妥当,而且当时鉴定部门也拒绝对这批保全物进行作价,还有在保全时劳玉荣提出水泥是每吨100元。

[11:07:12]

[被告代理人潘裕]:

没有意见,由法院依法认定。

[11:07:37]

[审判长]:

原告有何意见?

[11:08:13]

[原告]:

水泥的变质不是由我保管不善导致的,法院委托城厢镇卖水泥,我根本无法进入厂房,我提出100元价值是8月份变质水泥的价格。

[11:08:33]

[审判长]:

原、被告对(2008)武民二初字第53号案第三卷194页协助执行通知书进行质证并发表质证意见。

[11:09:18]

[原告]:

没有意见。

[11:09:40]

[被告代理人李铁勇]:

没有意见。

[11:10:03]

[被告代理人潘裕]:

黄某红、平果县宏达电脑有限公司共同质证意见:没有意见。我方认可这个事实。

[11:10:22]

[审判长]:

原告,本院2008年1月22日所查封的1299吨425#水泥是否为原告单独所有的财产?

[11:11:51]

[原告]:

是的。

[11:13:52]

[审判长]:

原告,所查封的1299吨水泥除了812吨经双方清点为已变质水泥外,其余的487吨水泥已由城厢镇卖出,是否是这样?

[11:14:10]

[原告]:

是的。

[11:14:40]

[审判长]:

原告,812吨变质的水泥是否以每吨20元卖出?

[11:15:05]

[原告]:

已经由法院出面卖了。

[11:15:33]

[审判长]:

原告,是否收到该笔款项?

[11:15:50]

[原告]:

已经收到了。

[11:16:05]

[审判长]:

原告,你起诉状请求的是1299吨水泥因保全受到的损失,而在申请评估时,本院征求你的意见时,你申请评估的是已变质的812吨水泥,请你明确你的诉讼请求是1299吨还是已变质的812吨损失?

[11:16:38]

[原告]:

我要求被告赔偿812吨的损失。

[11:16:51]

[审判长]:

原告,请你陈述查封的这些水泥的出厂时间、标号等情况。

[11:17:09]

[原告]:

这些水泥是2007年12月29日前生产的,不能确定哪天生产的,大概是2007年10月底到12月底期间生产的。标号是425号水泥。

[11:17:27]

[审判长]:

被告对原告的陈述有何意见?

[11:17:45]

[被告代理人潘裕]:

对487吨水泥是否由城厢镇卖出不清楚,以相关的档案记载为准。对原告陈述被主张的水泥生产日期的时间段不予认可,因为2000年5月份后,整个水泥厂已经停产,城厢镇有存档记录的。

[11:18:23]

[被告代理人李铁勇]:

意见与黄某红的意见一致。那段时间工厂已经停产了,不可能生产水泥。

[11:19:27]

[审判长]:

被告有何补充?

[11:19:56]

[被告代理人潘裕]:

原告说的被保全的财物是原告所有,我方不予认同。该厂是黄某红与劳玉荣共同经营的,双方对该厂有多少份额到现在还无法确认。

[11:20:08]

[审判长]:

原告对被告的陈述有何意见?

[11:22:04]

[原告]:

我不认同被告的意见,被告的意见没有事实依据。虽然5月份停产过,但是我9月份又开始生产直到12月份才停止生产。

[11:22:20]

[审判长]:

被告有何证据提交?

[11:22:33]

[被告代理人李铁勇]:

没有证据提交。

[11:22:57]

[被告代理人潘裕]:

黄某红、平果县宏达电脑有限公司当庭提交百色市中院的查封令复印件,证实2007.11.15该法院对原告的水泥进行了查封,百色市法院保全在先,武鸣县法院保全在后。

[11:23:12]

[审判长]:

原告与被告黄某卫对黄某红、平果县宏达电脑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

[11:24:10]

[审判长]:

按法律的有关规定,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有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黄某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质证的权利。

[11:24:28]

[原告]:

对其真实性无异议。2008年2月份,百色市中院已经解除了保全。

[11:24:46]

[被告代理人李铁勇]:

没有意见。

[11:25:02]

[审判长]:

原告,请你庭后提交解除保全的相关材料。

[11:25:17]

[原告]:

好的。

[11:25:29]

[审判长]:

原、被告有何补充?

[11:25:45]

[原告]:

没有。

[11:25:57]

[被告代理人潘裕]:

只是有笔录写明以每吨20元处理了487吨水泥,没有履行情况的材料,希望法院调查这个情况。

[11:26:15]

[被告代理人李铁勇]:

没有。

[11:26:40]

[审判长]:

争议事实调查结束。各方当事人就与本案有关的其他事实有无问题向对方发问?

[11:26:58]

[原告]:

没有。

[11:27:13]

[被告代理人李铁勇]:

没有。

[11:27:32]

[被告代理人潘裕]:

没有。

[11:27:44]

[审判长]:

法庭调查结束。

[11:28:00]

[审判长]:

下面进行法庭辩论。由原告及代理人发言。

[11:28:15]

[原告]:

我方的诉讼请求有事实与法律依据,要求四被告赔偿812吨水泥的损失。

[11:28:27]

[审判长]:

到被告黄某卫发表辩论意见。

[11:28:51]

[被告代理人李铁勇]:

1、我方申请保全合法,原告有妥善保管保全物的义务,造成保全物变质的损失应由原告承担;

2、原告没有证据证实损失,因此原告请求的损失没有依据;

3、根据查明事实,武鸣县城厢镇政府有保管责任,应列为本案被告参与诉讼。

[11:29:24]

[审判长]:

到被告黄某红发表辩论意见。

[11:29:37]

[被告代理人潘裕]:

黄某红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黄某红只是第三人,不是提起保全的申请人,不应承担责任;原告坚持把我方列为被告的话,原告就遗漏了当事人杨某某,即当时案件的另一个第三人。

[11:29:52]

[审判长]:

到被告平果县宏达电脑有限公司发表辩论意见。

[11:36:07]

[被告代理人潘裕]:

我方在保全申请中只是担保人,只承担担保责任,原告主张我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综上,原告要求我方承担责任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11:36:36]

[审判长]:

各方当事人是否还有新的辩论意见。

[11:36:51]

[原告]:

黄某红、平果县宏达电脑有限公司对本案有责任,应承担赔偿责任,我的主张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11:37:04]

[被告代理人李铁勇]:

原告与城厢镇对保全物有保管责任,本案遗漏了城厢镇政府这个当事人。平果县宏达电脑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应追究平果县宏达电脑有限公司的担保责任后,才能追究我方的责任。

[11:37:23]

[被告代理人潘裕]:

黄某红、平果县宏达电脑有限公司共同意见:按照原告的陈述,2007.9-2007.12底生产的水泥,在保全时已经超过保质期,原告作为被保全物的保管人,在明知保全物快到保质期后还有意拖延时间,直到保质期后才请求各方对变质水泥进行处理,造成的损失原告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1:37:43]

[被告代理人潘裕]:

平果县宏达电脑有限公司意见补充意见:如果我方需要承担责任,我方也只是承担担保责任,我方在2008年保全案件中,我方是拿土地进行担保,假设原告的损失超过了担保土地的价值,我方只是承担土地价值内的责任,不承担超过部分的责任。

[11:40:24]

[审判长]:

各方当事人已充分发表了各自的辩论意见,本庭对各方当事人的辩论意见已经听清楚,并将在案件评议时予以充分考虑。法庭辩论到此结束。由各方当事人陈述最后意见。

[11:40:56]

[原 告]:

要求四被告按照812吨的损失进行赔偿。

[11:41:13]

[被告代理人李铁勇]:

坚持答辩意见。

[11:41:35]

[被告代理人潘裕]:

坚持答辩意见。

[11:41:52]

[审判长]:

现本庭对本案进行调解,现问双方是否愿意调解?

[11:42:07]

[原告]:

不愿意。

[11:42:20]

[审判长]:

原告不愿意调解,调解不成功。本案经开庭审理,进行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听取了原、被告的最后陈述,本案的事实已查清。本合议庭休庭评议后,择日宣判。

休庭!

[11:42:36]

[主持人]:

本次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各位网友的参与和关注!

[11:43:51]

[主持人]:

声明:本次庭审记录不是庭审笔录,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
责任编辑:武鸣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