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早上好,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法院正在为您图文直播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感谢大家的关注与支持。
[08:22:29]
[主持人]:
现在,庭审准备工作已经就绪,下面由我带您进入庭审现场。
[08:24:19]
[书记员]:
下面审查、核对当事人及其它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
原告梁某(到庭)
被告韦某(未到庭)
[08:26:19]
[书记员]:
宣布法庭纪律(略)。
[08:27:25]
[书记员]:
全体起立!
请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入席。
请坐下。
报告审判长,庭前工作准备就绪。可以开庭。
[08:28:44]
[审判长]:
(击槌)武鸣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现在开庭。现在核对当事人身份。
原告梁某,广西武鸣县人。
被告韦某,现下落不明。
[08:29:54]
[审判长]:
原告及诉讼参与人符合法律规定,准予参加本案诉讼活动。
[08:30:31]
[审判长]:
本合议庭现在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梁某诉被告韦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由审判员潘艳华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谭庆仁、谢记生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由潘艳华主审本案,书记员潘红玉担任法庭记录。由于被告韦某下落不明,本庭将依法缺席审理。当事人在诉讼中的权利和义务,本院庭前已经书面告知当事人,是否清楚?
[08:31:26]
[原 告]:
清楚。
[08:31:42]
[审判长]:
原告对合议庭成员以及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
[08:32:07]
[原 告]:
不申请回避。
[08:32:20]
[审判长]:
原告是否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如有,请庭外休息等候。
[08:32:42]
[原 告]:
没有。
[08:33:25]
[审判长]:
现在进行法庭调查。
[08:33:41]
[审判长]:
先由原告简要陈述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08:34:03]
[原 告]:
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同起诉状一样(略记,详见起诉状)。
[08:34:27]
[审判长]:
按有关法律规定,被告对原告的起诉有答辩的权利,由于被告韦某下落不明,至今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庭将视为被告自愿放弃答辩的权利。
[08:34:52]
[审判长]:
根据原告的起诉意见本庭确定本案的调查重点是:
原告梁某要求被告韦某返还借款30000元及支付利息有何依据?如何计付?
[08:35:19]
[审判长]:
原告对以上的调查重点有何异议或补充?
[08:35:50]
[原 告]:
没有。
[08:36:04]
[审判长]:
下面由原告围绕调查重点进行陈述举证。
[08:36:24]
[原 告]:
以前韦某跟我借钱的时候说会给利息,以前借款的时候约定30000元的月利息2%,即每个月600元,借款时间是7个月,但是借款期限届满以后被告都没有还过我一分钱,现在我还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利息至被告还款之日止,提交证据借条原件一份。
[08:37:02]
[审判长]:
由于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质证的权利。
[08:37:19]
[审判长]:
原告提交的证据借条来源真实合法,经本庭确认,可做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08:37:57]
[审判长]:
就调查重点有几个问题需要向原告提问。
[08:38:34]
[审判长]:
原告,你借款给被告为什么写的是欠条?
[08:38:49]
[原 告]:
我们都没想那么多,但确确实实是借款。
[08:39:14]
[审判长]:
欠条上是谁的字?
[08:39:29]
[原 告]:
都是韦某本人的字。
[08:39:43]
[审判长]:
借款方式如何?
[08:40:01]
[原 告]:
给现金。
[08:40:31]
[人民陪审员(谢)]:
借款的时候有什么人在场?
[08:40:49]
[原 告]:
有韦某仕在场,韦某仕是我朋友。
[08:41:34]
[审判长]:
被告有还钱给你过吗?
[08:41:58]
[原 告]:
没有还过一分钱。
[08:42:35]
[审判长]:
关于调查重点原告还有什么补充?
[08:42:49]
[原 告]:
没有。
[08:43:04]
[审判长]:
原告就调查重点还有证据提交吗?
[08:43:27]
[原 告]:
没有了。
[08:43:42]
[审判长]:
法庭调查重点到此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
[08:43:56]
[原 告]:
没有辩论意见。
[08:44:12]
[审判长]:
法庭辩论到此结束。由原告陈述最后意见。
[08:45:42]
原 告:坚持诉讼请求。
[08:45:54]
[审判长]:
由于被告没有到庭,现在无法主持双方进行调解。本案经开庭审理,进行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听取了原告的最后陈述,本案事实已经查清,本合议庭休庭评议后,当庭宣判。
[08:46:29]
[审判长]:
休庭!
[08:47:10]
(10分钟后、、、、、、)
[ 审判长]:
(击槌)下面继续开庭。经审理本院查明(略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全体起立)
被告韦某返还原告梁某借款30000元及支付利息(利息计付:从2011年10月21日起至2012年5月1日的利息为3800元,2012年5月2日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止,以本金3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付)。
本案案件受理费646元,由被告韦某负担。
本案现是口头宣判,具体内容以判决书正本为准,本判决书正本将于庭后十日内送达双方当事人。上述款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于本案生效裁判所确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并预交上诉费,上诉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08:58:02]
[审判长]:
宣判完毕!
闭庭!
[0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