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
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本次直播的主持人,今天上午8点30分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法院为您直播一起财产损害纠纷案,感谢大家关注支持。
[08:19:59]
[主持人]:
在庭审开始之前我先介绍一下案件的基本情况:原告承包的鱼塘与被告相邻,被告因为妒忌,经常在与原告鱼塘相邻的一面挖土,多次引起原告鱼塘护坡塌方,给原告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为此,原告多次向被告理论,但被告蛮不讲理,并于2011年8月1日把原告打伤。被告把原告打伤的事,虽然经当地派出所处理,但被告没有赔偿因为在原告鱼塘下挖土,导致原告鱼塘护坡塌方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并且被告并没有悔改,侵害还在继续。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共计46843元(包括坡建筑材料费、人工费和缺氧鱼死亡尾数的损失)。
[08:22:25]
[主持人]:
庭审准备工作已经就绪,下面我带您进入庭审现场。
[08:30:03]
[书记员]:
下面审查、核对当事人及其它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
原告王某某(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莫毅某(到庭)
被告叶某某(到庭)
委托代理人叶某(到庭)
[08:31:13]
[书记员]:
宣布法庭纪律(略)
[08:31:44]
[书记员]:
全体起立!
请审判员入席。
全体坐下。
报告审判员,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全部通知到庭。法庭工作已准备就绪,可以开庭。
[08:32:38]
[审判员]:
(击槌)武鸣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现在开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本庭在这里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叶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08:33:49]
[审判员]:
现在核对当事人身份。
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莫毅某,广西道森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全权代理。
被告叶某某。
委托代理人叶某,代理权限为全权代理。
[08:35:14]
[审判员]:
各方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及其诉讼参与人有何异议?
[08:35:47]
[原告委托代理人]:
无异议。
[ 被告委托代理人]:
无异议。
[08:36:21]
审判员:各方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符合法律规定,准予参加本案诉讼活动。
[08:37:29]
[审判员]:
本案由武鸣县人民法院审判员苏英克独任审判,书记员潘红玉担任法庭记录。
[08:39:22]
审判员:有关诉讼权利和义务,本院已经庭前书面通知,原、被告是否清楚?
[08:39:50]
原告委托代理人: 清楚。
被告委托代理人: 清楚。
[08:40:12]
[审判员]:
各方当事人对本庭审判人员及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
[08:41:36]
[原告委托代理人]:
不申请。
[ 被告委托代理人]:
不申请。
[08:41:50]
[审判员]:
当事人是否申请证人出庭?如申请有,请证人到庭外休息等候。
[08:42:22]
[原告委托代理人]:
没有。
[ 被告委托代理人]:
没有。
[08:42:41]
[审判员]:
现在进行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
[08:43:02]
审判员:由原告简要陈述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08:43:17]
[原告委托代理人]:
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详见起诉状)。
[08:44:47]
[审判员]:
被告对原告起诉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作简要答辩。
[08:45:42]
[被告委托代理人]:
一、原告与被告打架事情是真,但原告无证据证实财产损害与被告有关,无因果联系,请求驳回原告诉讼。
二、原告提供证据不具有证明力,被告不同意赔偿。
三、鱼池塌方是原告建造时间短,建造存在缺陷,雨水冲刷导致,塌方与被告无关。
[08:48:46]
[审判员]:
鱼塘在哪?鱼池塌方的具有位置在哪?是谁承包的?
[08:49:09]
[原告委托代理人]:
鱼塘位于在东江砖场,在与被告相邻地的这一侧塌方,是鱼塘是以承包形式,东风农场将鱼塘当为员工的福利交由原告承包经营。
[08:50:26]
[审判员]:
据双方的诉辩意见,本庭确定本案当事人的争议焦点是:
一、 原告诉称的财产损失是否有事实依据?该损失如何计算?
二、 原告诉称的财产损失是否为被告行为造成的?
各方当事人对争议焦点有无异议?
[08:51:36]
[原告委托代理人]:
无。
[ 被告委托代理人]:
无。
[08:51:54]
[审判员]:
各方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进行举证、质证、发表辩论意见。
[08:52:18]
[审判员]:
下面调查第一个争议焦点。由原告陈述举证。
[08:52:35]
[原告委托代理人]:
提交证据1-8原件:民事判决书(2012)武民一初字109号。判决书内容证实被告挖地引起原告鱼塘塌方。在判决书第一页,倒数第六行原告诉称(即本案的被告),说明原告的鱼塘是由被告行为造成的;当庭提交武鸣县府城镇派出所报案回执,本案被告挖地导致双方发生纠纷;原告与东风砖场的协议书,证明鱼塘由原告经营管理和经营;一组照片证实鱼塘塌方的事实,塌方正是与被告相邻土地种植的农作物相邻位置,从前一案是一环扣一环,塌方是因被告引起的;收款收据,是原告建造鱼塘使用部分材料,证实原告财产损失的数额;钩机老板出具收据,证实原告的财产损失;证人证言,证实财产损失数额确定;笔记本1本,记录挖泥的方数,记载原告建造池塘护坡的材料,证实原告的经济损失依据,记录本还记录被告行为因其护坡塌方导致所养鱼死亡的具体情况。
[08:58:31]
[审判员]:
由被告质证并发表质证意见,如有反驳证据的一并举证。
[08:59:13]
[被告委托代理人]:
对于判决书内容上的原告称鱼塘护坡塌方并没有依据说塌方是自然问题导致还是人为行为导致的,提供的收据是随便要来的,对于收据的真实性有异议,不认可收据的事实。报案回执跟本案财产损害赔偿无关联;协议书现在已经作废了,原告与东风砖场基建队签订的协议书,不是跟东风农场总场签的,且原告20多年了都没交过一分钱给东风农场,故东风农场不承认该协议书。证人证言真实性不予认可,关于笔记本内容都是原告自己写的,写多少都可以。关于照片,现在鱼塘还在继续养鱼。鱼塘确实有塌方的事实,对于鱼塘的财产损失具体情况我方就不知道了,与我方没有关系。
(当庭提交东风农场开具的证明,证明原告20多年都没有交过一分钱租金。武鸣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原告先动手打被告的事实,原告现已拘留。办案回执,双方打架与财产损失没有联系。)
[09:05:13]
审判员:下面由原告进行质证并发表
[09:05:40]
[原告委托代理人]:
证明恰恰证实原告经营诉称的鱼塘,至于交不交租金与本案没有关系,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关于决定书的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证实被告行为导致鱼塘塌方,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被告行为损害原告鱼塘塌方。城厢镇派出所报案回执,我方曾提交证据质证意见跟上述意见一致。
[09:08:25]
[审判员]:
对于争议焦点一,双方还有何证据提交?
[09:08:44]
[原告委托代理人]:
无。
[ 被告委托代理人]:
无。
[09:09:42]
[审判员]:
下面围绕争议焦点二,由原告进行举证和发表辩论意见。
[09:10:17]
[原告委托代理人]:
上述争议焦点一提交的证据:法院判决书,照片、报案回执、行政处罚书都是用于证明原告的财产损失是由被告行为导致的。
[09:11:04]
[审判员]:
由被告发表质证意见。
[09:11:23]
[被告委托代理人]:
原告无证据证实是被告导致鱼塘塌方。没有证据提交
[09:12:08]
[被 告]:
至于鱼塘塌方是谁导致我不清楚。
[09:12:25]
[审判员]:
双方还有何辩论意见?
[09:12:41]
[原告委托代理人]:
原告已经充分举证,证实原告财产损失是由被告行为引起的,鱼塘与被告耕种的土地是相邻的,被告耕种的土地很松,不松的地方都没有塌方,松的部分都塌方了。被告拼命扩张土地种植农作物,地松引起鱼塘护坡的塌方。对于财产损失的计算,收据虽然被告不承认,但根据农村的办事风格,发票一般都没有正式发票,我们的收据都是实事就实的。因为塌方导致地平线抬高使得鱼塘无法使用,部分鱼塘水只能供养鱼苗。至于鱼死亡的损失价格是按照当地鱼市场价格进行估算的。
[09:15:50]
[被告委托代理人]:
我方的地是由剑麻围住的,我方的种植地在上面,鱼塘在下面。雨水冲刷导致泥土往下留也是有可能的。我方也没有土地扩张事实。
[09:16:43]
[被 告]:
原告也有使用勾机将泥土挖后放在我方的土地上。
[09:16:57]
[原告委托代理人]:
对于财产损失计算标准被告不予认可,我方可以进行价格评估。
[09:17:34]
[审判员]:
双方当事人对第二个争议焦点调查还有何补充辩论意见?
[09:17:50]
[原告委托代理人]:
没有。
[ 被告委托代理人]:
没有。
[09:18:12]
[审判员]:
法庭辩论结束,由原告陈述最后意见。
[09:18:27]
[原告委托代理人]:
坚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09:18:53]
[审判员]:
由被告陈述最后意见。
[09:19:09]
[被告委托代理人]:
鱼池塌方与我方无关。
[09:19:24]
[审判员]:
双方是否愿意调解?
[09:19:41]
[原告委托代理人]:
愿意。
[09:19:50]
[被告委托代理人]:
不愿意。
[09:20:02]
审判员:因双方意见分歧太大,调解达不成协议,本案由法院裁判,休庭后择日宣判。
[09:20:27]
[审判员]:
休庭!
(所有证据原件都已退还双方当事人)
[09:20:45]
[主持人]:
本次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各位网友的参与和关注!我们下次直播再会!
[09:21:21]
[声明]:
本次庭审记录不是庭审笔录,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