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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8月24日,武鸣县法院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2-08-24 11:04:57 打印 字号: | |
  [主持人]:

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本次直播的主持人,今天上午10点30分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法院为您直播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感谢大家关注支持。

[10:28:58]

[主持人]:

在庭审开始之前我先介绍一下案件的基本情况:2010年10月20日,因资金周转需要,被告陆某向原告潘某借款46000元,并在借条上承诺2012年6月30日归还。但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并未履约,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还款。

[10:29:39]

[主持人]:

庭审准备工作已经就绪,下面我带您进入庭审现场。

[10:29:51]

[书记员]:

下面审查、核对当事人及其它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

原告潘某(到庭)

被告陆某(未到庭)

[10:30:24]

[书记员]:

宣布法庭纪律(略)

[10:31:13]

[书记员]:

全体起立!

    请审判员入席。

    全体坐下。

[10:31:28]

[书记员]:

报告审判员,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全部通知到庭。法庭工作已准备就绪,可以开庭。

[10:31:42]

[审判员]:

(击槌)武鸣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现在开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本庭在这里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原告潘某诉被告陆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10:31:57]

审判员:现在核对当事人身份。

原告潘某,男,略。

被告陆某,男,略。(未到庭)

[10:32:29]

审判员:各方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符合法律规定,准予参加本案诉讼活动。

[10:32:50]

[审判员]:

由于被告陆某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本庭将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由武鸣县人民法院审判员潘艳华独任审判,书记员潘红玉担任法庭记录。

[10:33:06]

审判员:有关诉讼权利和义务,本院已经庭前书面通知,原、被告是否清楚?

[10:33:20]

原 告: 清楚。

[10:33:32]

[审判员]:

各方当事人对本庭审判人员及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

[10:33:45]

[原 告]:

不申请。

[10:33:57]

审判员:当事人是否申请证人出庭?如申请有,请证人到庭外休息等候。

[10:34:08]

原 告:没有。

[10:35:19]

[审判员]:

现在进行法庭调查和辩论。

[10:35:55]

审判员:由原告简要陈述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10:38:04]

[原 告]:

诉讼请求的事实及理由……(详见起诉状)。

[10:38:45]

[审判员]:

按法律的有关规定,被告对原告的起诉有答辩的权利,本案被告陆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任何的书面答辩意见,视为其放弃答辩的权利。

[10:39:31]

[审判员]:

因被告陆某未到庭,本庭无法归纳争议焦点,根据原告的起诉意见,本庭确定本案开庭调查的重点是:

原告潘某请求被告陆某返还借款46000元有何依据?

[10:39:45]

[审判员]:

原告对上述调查重点有无异议和补充?

[10:40:01]

[原 告]:

没有。

[10:40:16]

[审判员]:

下面就调查重点进行调查,请原告陈述举证。

[10:42:47]

[原 告]:

提交借条原件一张,被告向我借款46000元有借条为证,我多次电话催促被告还款,被告电话一直打不通,所以我起诉法院要求被告还款。

[10:43:00]

[审判员]:

根据原告提供的借条二份,证实被告于2010年10月20日以及2012年1月29日向原告借款共计46000元,本庭对原告出具的两张借条予以认定,这两张借条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10:44:05]

[审判员]:

下面就案件情况进行补充调查。

[10:44:38]

[审判员]:

原告你与被告是什么关系?被告借款用途是什么?

[10:45:24]

[原 告]:

经过朋友认识的,被告说要包山,向我借钱说购买勾机。

[10:45:37]

[审判员]:

原告,这笔款是以什么形式给付的?这期间被告还了这笔款项吗?

[10:45:51]

[原 告]:

是现金支付的,一分没有还。

[10:46:22]

[审判员]:

原告,借条上的笔迹是谁写的?

[10:46:35]

[原 告]:

全部是陆某写的。

[10:47:05]

[审判员]:

原告除了这张借条外,还有什么补充证据提交?

[10:47:20]

[原 告]:

没有。

[10:47:33]

[审判员]:

按法律的有关规定,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有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陆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质证的权利。

[10:47:46]

[审判员]:

法庭调查和辩论结束,各方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10:47:59]

[原 告]:

坚持诉讼请求。

[10:48:12]

[审判员]:

由于被告没有到庭,现在无法主持双方进行调解。本案经开庭审理,进行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听取了原告的最后陈述,本案事实已经查清,经审理本院查明(略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以及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全体起立)

被告陆某返还原告潘某借款46000元。

本案案件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475元,由被告陆某负担。

[10:52:16]

[审判员]:

本案现是口头宣判,具体内容以判决书正本为准,本判决书正本将于庭后十日内送达双方当事人。上述款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于本案生效裁判所确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并预交上诉费,上诉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10:54:01]

[审判员]:

宣判完毕。

[10:54:29]

审判员: 闭庭!

[10:54:44]

[主持人]:

本次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各位网友的参与和关注!我们下次直播再会!

[10:55:27]

[主持人]:

声明:本次庭审记录不是庭审笔录,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
责任编辑:武鸣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