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8月21日,广西武鸣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
[主持人]:
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本次直播的主持人,今天上午9点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法院为您直播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感谢大家关注支持。
[08:55:18]
[主持人]:
在庭审开始之前我先介绍一下案件的基本情况:2011年2月25日,因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被告李某向原告陈某借款20000元,并在借条上承诺2012年2月25日归还。但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并未履约,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还款。
[08:56:49]
[主持人]:
庭审准备工作已经就绪,下面我带您进入庭审现场。
[08:58:49]
[书记员]:
下面审查、核对当事人及其它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
原告陈某(到庭)
被告李某(未到庭)
[09:01:28]
[书记员]:
宣布法庭纪律(略)
[09:01:59]
[书记员]:
全体起立!
请审判员入席。
全体坐下。
[09:02:37]
[书记员]:
报告审判员,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全部通知到庭。法庭工作已准备就绪,可以开庭。
[09:03:22]
[审判员]:
(击槌)武鸣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现在开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本庭在这里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原告陈某苏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09:03:57]
审判员:现在核对当事人身份。
原告陈某,略。
被告李某,略。
[09:04:49]
[审判员]:
各方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及其诉讼参与人有何异议?
[09:06:21]
[原 告]:
无异议。
[09:06:57]
[被 告]:
无异议。
[09:07:26]
审判员: 按有关法律规定,被告对原告的起诉有答辩的权利,由于被告李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本庭依法缺席审理。各方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符合法律规定,准予参加本案诉讼活动。
[09:08:08]
[审判员]:
本案由武鸣县人民法院审判员潘艳华独任审判,书记员韦桂娜担任法庭记录。
[09:08:58]
审判员:有关诉讼权利和义务,本院已经庭前书面通知,原、被告是否清楚?
[09:09:17]
原 告: 清楚。
[09:10:20]
[审判员]:
各方当事人对本庭审判人员及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
[09:10:38]
[原 告]:
不申请。
[09:11:05]
审判员:当事人是否申请证人出庭?如申请有,请证人到庭外休息等候。
[09:16:36]
原 告:没有。
[09:17:05]
[审判员]:
现在进行法庭调查和辩论。
[09:17:22]
审判员:由原告简要陈述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09:17:39]
[原 告]:
诉讼请求的事实及理由……(详见起诉状)。
[09:17:54]
[审判员]:
被告对原告起诉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作答辩。
[09:18:12]
[审判员]:
根据法律规定,被告对原告的起诉有答辩的权利,被告李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出书面的答辩意见,视为其放弃答辩的权利。
[09:18:32]
[审判员]:
根据原告的起诉,本庭确定本案调查重点如下:
原告请求被告返还借款及利息有何依据?如何计付?
原告对本庭归纳的调查重点有无异议?
[09:18:50]
[原 告]:
无。
[09:19:06]
[审判员]:
下面由原告围绕调查重点进行陈述举证。
[09:19:21]
[原 告]:
证据有借条原件一份。利息计算我以为当时来法院调解的时候法院可以帮我把借款追回来所以就写计算到7月2日,我诉状上写的利息请求是暂计,现在利息计算到被告还款之日为止。
[09:20:31]
[审判员]:
由于被告李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质证的权利。
[09:20:51]
[审判员]:
就调查重点下面有几个问题需要向原告提问。
[09:21:04]
[审判员]:
原告,借条上的字是谁写的?
[09:21:19]
[原 告]:
都是李某写的。
[09:21:35]
[审判员]:
原告,你借钱给被告是给现金吗?
[09:21:50]
[原 告]:
是的,在工行领了钱了直接给被告了,当时借条也是在工行写的。
[09:22:18]
[审判员]:
原告,你和被告是什么关系?
[09:22:31]
[原 告]:
朋友关系。
[09:22:43]
[审判员]:
从借条上没有反映出来有借款期限和利息呢?
[09:23:02]
[原 告]:
借款期限为一年,口头约定的,没有写进去,借款时间没有利息。
[09:23:21]
[审判员]:
双方当事人还有什么需要法庭补充调查的?
[09:23:35]
[原 告]:
没有。
[09:23:47]
[审判员]:
原告提交的证据借条原件一份来源客观真实合法有效,本庭予以确认,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09:24:11]
[审判员]:
双方当事人还有什么意见需要发表的?
[09:24:26]
[原 告]:
没有。
[09:24:38]
[审判员]:
法庭调查和辩论结束,各方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09:24:53]
[原 告]:
坚持庭审意见。
[09:25:07]
[审判员]:
由于被告没有到庭,现在无法主持双方进行调解。本案经开庭审理,进行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听取了原告的最后陈述,本案事实已经查清,经审理本院查明(略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全体起立)
被告李某返还原告陈某借款20000元及支付利息(利息计算:以本金20000元为基数,从2012年7月2日起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本案案件受理费463元,减半收取232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李某负担。
本案现是口头宣判,具体内容以判决书正本为准,本判决书正本将于庭后十日内送达双方当事人。上述款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于本案生效裁判所确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09:31:59]
[审判员]:
宣判完毕。
[09:35:34]
审判员: 闭庭!
[09:35:48]
[主持人]:
本次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各位网友的参与和关注!我们下次直播再会!
[09:37:35]
[声明]:
本次庭审记录不是庭审笔录,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