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2012年8月23日,武鸣县法院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2-08-23 10:35:57 打印 字号: |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下午好,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法院现在为您直播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感谢大家关注支持。

[15:18:12]

[主持人]:

现在,庭审准备工作已经就绪,下面请让我带您进入庭审现场。

[15:27:33]

[书记员]:

下面审查、核对当事人及其它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

原告方XX(到庭)

委托代理人李XX(到庭)

被告韦X东(未到庭)

被告唐X东(未到庭)

被告韦X萍(未到庭)

被告林X(未到庭)

[15:31:43]

[书记员]:

宣布法庭纪律(略)

[15:32:19]

[书记员]:

全体起立!

    请审判员入席。

    全体坐下。

[15:32:39]

[书记员]:

报告审判员,原告通知到庭,被告未到庭。法庭工作已准备就绪,可以开庭。

[15:33:11]

[审判员]:

(击槌)武鸣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现在开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本庭在这里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方XX诉被告韦X东、唐X东、韦X萍、林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15:33:35]

[审判员]:

(击槌)武鸣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现在开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本庭在这里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方XX诉被告韦X东、唐X东、韦X萍、林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15:33:35]

审判员:现在核对当事人以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

原告方XX。

委托代理人李XX,广西法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全权代理。

[15:34:19]

被告韦X东。

[15:34:47]

被告唐X东。

[15:35:05]

被告韦X萍。

[15:37:26]

被告林X。

[15:37:54]

[审判员]:

被告朝东、唐X东、韦X萍、林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原告对本案被告的身份情况有无异议?

[15:42:10]

[原 告]:

没有异议。

[15:42:39]

审判员:各方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符合法律规定,准予参加本案诉讼活动。

[15:43:01]

审判员:各方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符合法律规定,准予参加本案诉讼活动。

[15:44:20]

[审判员]:

本案由武鸣县人民法院审判员苏英克独任审判,书记员潘红玉担任法庭记录。

[15:47:10]

审判员:有关诉讼权利和义务,本院已经庭前书面通知,原、被告是否清楚?

[15:47:44]

原 告: 清楚。

[15:49:43]

[审判员]:

各方当事人对本庭审判人员及书记员(鉴定人、勘验人)是否申请回避?

[15:50:06]

[原 告]:

不申请。

[15:50:21]

审判员:当事人是否申请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出庭?如申请有,请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到庭外休息等候。

[15:51:14]

原 告:没有。

[15:52:52]

[审判员]:

现在进行法庭调查和辩论。

[15:53:19]

审判员:由原告简要陈述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15:53:39]

[原 告]:

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详见起诉状)。

[15:54:22]

[审判员]:

按有关法律规定,被告对原告的起诉有答辩的权利,本案被告韦X东、唐X东、韦X萍、林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至今也不提交任何的书面答辩意见,视为其已放弃答辩的权利。

[15:55:00]

审判员:原告,请你发表一下补充意见。

[15:55:56]

[原 告]:

因为被告没有到庭,我的意见就是想私底下跟被告协商一下,我想申请撤诉。

[15:56:21]

审判员:原告,你自愿撤诉是吗?

[15:56:55]

[原 告]:

是的。

[15:57:20]

[审判员]:

原告,如果你自愿申请撤诉,请提交书面的撤诉申请。

(原告提交撤诉申请)。

[15:58:36]

[审判员]:

关于案件受理费8137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4068.5元,现案件受理费如何承担?

[15:59:10]

[原 告]:

我来承担那一半。

[15:59:28]

[审判员]:

根据原告的意愿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方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137元,减半收取4068.5元,由原告方XX负担。

[16:00:27]

[审判员]:

休庭!
责任编辑:武鸣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