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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7月13日,武鸣县法院开庭审理一起抢劫案
  发布时间:2012-07-13 08:33:23 打印 字号: | |
  [主持人]:

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各位网友大家上午好,很高兴和你们相会在网络直播现场,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法院即将开庭审理一起抢劫案,欢迎大家关注。

[08:49:07]

[主持人]:

现在距离开庭还有一点时间,为了加深大家对武鸣县人民法院的印象,现在我向大家简要的介绍一下该院的基本情况。

[08:49:36]

[主持人]:

武鸣县是广西首府南宁市辖县,县城距南宁市37公里。 成立于1951年2月的武鸣县人民法院坐落于武鸣县城红岭大道,辖区面积达3366平方公里,70万人口。 近年来,武鸣县人民法院在党委领导和人大及社会各界的监督下,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三个至上”的指导思想,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践行司法为民的工作宗旨,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不断推进司法改革,加强队伍建设,为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年受理案件2000余件,结案率达99.7%。

[08:56:40]

[主持人]:

在庭审开始之前我先介绍一下案件的基本情况:2011年11月30日,被告人李彬和“大傻”(外号,另案处理)及两名男青年(另案处理)密谋后到武鸣县甘圩镇陆某的养羊场内,将陆某双手反绑并关押。两名男青年对陆某进行看管,李彬和“大傻”到安吉客运站附近雇请一辆货车回到羊场将陆某饲养的52头山羊全部装车。准备离开时被陆某凡发现,李彬等人遂将陆某凡打倒并捆绑送至之前关押陆某处。当晚,李彬等人将山羊运到南宁进行销赃。本案被告人以家畜为抢劫对象,手段卑劣,抢劫数量巨大,被抢山羊52只,价值人民币36840元。

为加强监督,本院将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社会各界人士旁听庭审。

[08:59:12]

[主持人]:

庭审准备工作已经就绪,下面我带您进入庭审现场。

[09:00:48]

[书记员]:

下面宣布法庭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规定》,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1、不得录音、录像;

2、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3、不得发言、提问;

4、关闭移动电话等通讯工具;

5、不得鼓掌、喧哗、喧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下面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

[09:01:35]

[审判长]:

请坐下。

[09:03:28]

[书记员]:

报告审判长,开庭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已经就绪,可以开庭。

[09:04:12]

[审判长]:

(敲击法槌)武鸣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带被告人李彬到庭。被告人你的姓名?出生年月日?

[09:04:32]

[被告人]:

李彬,男,略。

[09:05:25]

[审判长]:

你何时收到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

[09:05:44]

[被告人]:

我于2012年4月6日收到了。

[09:07:14]

[审判长]:

起诉书认定你的身份情况,是否属实?

[09:07:31]

[被告人]:

属实。

[09:08:25]

[审判长]:

起诉书中认定因本案被刑事拘留、被逮捕的时间是否属实?

[09:08:41]

[被告人]:

属实。

[09:09:55]

[审判长]:

在本案之前是否受过法律处分?

[09:10:08]

[被告人]:

有,因为犯盗窃罪,于1992年10月20日被南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于2002年6月14日刑满释放。

[09:10:41]

[审判长]: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7条、152条的规定,今天武鸣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在这里依法公开审理由武鸣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指控被告人李彬犯抢劫罪一案,本案由武鸣县人民法院院长韦良担任审判长并主审本案,与审判员黄益、人民陪审员谭庆仁组成合议庭,书记员陆丹担任法庭记录。

[09:13:22]

[审判长]:

武鸣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长韦穆、检察员潘钇志、书记员梁金雪出庭支持公诉。

广西新鸣律师事务所律师接受本院指派,出庭担任被告人李彬的辩护人。

[09:14:11]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8条、第29条、第30条、第31条、第154条、第159条、第160条的规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享有以下诉讼权利:

1、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被告人如认为刚才宣布的审判人员、公诉人、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可以提出回避申请;

2、被告人有权提供证据,可以通知新的证据到庭,申请人民法院、检察院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和勘验。

3、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4、在法庭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09:14:38]

[审判长]:

被告人李彬,以上权利你听明白了吗?

[09:15:03]

[被告人]:

明白。

[09:15:21]

[审判长]:

是否申请回避?

[09:15:52]

[被告人]:

不申请。

[09:17:06]

[审判长]:

现在进行法庭调查。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09:17:50]

[公诉人]:

(起立)宣读起诉书…略。

[09:18:29]

[审判长]:

被告人李彬可以坐下。被告人李彬对起诉书指控你犯抢劫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有无异议?

[09:19:05]

[被告人]:

没有异议。

[09:19:39]

[审判长]:

是否自愿认罪?

[09:19:59]

[被告人]:

自愿认罪。

[09:20:38]

[审判长]:

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有无异议?

[09:21:44]

[辩护人]:

没有异议。

[09:21:59]

[审判长]:

由于被告人、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若干意见(试行)》的规定,被告人对被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的第一审公诉案件,一般适用普通程序进行简化审理。在审判环节中将作如下简化:1、被告人可以不再就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进行供述;2、公诉人、辩护人、审判人员对于被告人的讯问、发问可以简化或省略;3、对控辩双方无异议的证据,可以仅就证据的名称、证明的事项作说明,对于双方有异议的证据,则应当详细举证质证。4、在法庭辩论中,控辩双方将主要围绕确定罪名、量刑及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辩论。适用该程序的法律后果是:1、被告人在法庭上的有罪供述将成为法庭作出有罪判决的证据之一;2、法庭对于自愿认罪的被告人将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09:24:42]

[审判长]:

被告人李彬,上述规定你清楚吗?

[09:25:10]

[被告人]:

清楚了。

[09:25:31]

[审判长]:

是否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进行简化审理?

[09:26:41]

[被告人]:

同意。

[09:27:01]

[审判长]:

公诉人是否同意?

[09:27:46]

[公诉人]:

同意。

[09:28:28]

[审判长]:

辩护人是否同意?

[09:29:20]

[辩护人]:

同意。

[09:30:05]

[审判长]:

(征求左右审判员同意后)鉴于被告人李彬自愿认罪,经征询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告知被告人李彬相关的法律后果,合议庭评议后认为,本案可以适用普通程序进行简化审理。

[09:32:54]

[审判长]:

根据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法庭调查中,先调查犯罪事实,后调查量刑事实。

法庭首先就本案的犯罪事实进行调查。由公诉人对被告人进行简要的讯问。

[09:34:17]

[公诉人]:

被告人李彬,下面公诉人将就起诉书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对你进行讯问,你要如实回答,清楚吗?

[09:34:55]

[被告人]:

清楚。

[09:35:26]

[公诉人]:

你和“大傻”是什么关系?

[09:35:46]

[被告人]:

是朋友关系。

[09:36:17]

[公诉人]:

你和他是怎样认识的?

[09:37:48]

[被告人]:

平时都是在一起玩的。

[09:38:11]

[公诉人]:

你和“大傻”怎么知道被害人那里养羊呢?

[09:38:46]

[被告人]:

是我告诉“大傻”的。

[09:39:13]

[公诉人]:

你是怎么知道的?

[09:39:29]

[被告人]:

我去甘圩那里玩的时候看见的。

[09:39:53]

[公诉人]:

你是怎样和“大傻”说要去抢劫这个被害人的羊的?

[09:40:39]

[被告人]:

当时我是和“大傻”说,在甘圩那边有人养羊,我们可以去那边找点钱用。

[09:41:40]

[公诉人]:

在本案中,你主要负责什么?你带了什么工具?

[09:42:07]

[被告人]:

我带了一把刀,我负责和“大傻”回南宁叫车。

[09:42:53]

[公诉人]:

你这个刀是怎样来的?

[09:45:03]

[被告人]:

是我去买的。

[09:45:42]

[公诉人]:

你们当时在抢劫时怎样威胁被害人的?

[09:46:21]

[被告人]:

我们将他反手捆绑,然后把他关在一个木屋里,然后我就和“大傻”回南宁叫车了。

[09:47:05]

[公诉人]:

你在公安机关接受讯问时是怎样阐述的?

[09:47:50]

[被告人]:

我就如实交代了。

[09:48:27]

[公诉人]:

当时你打了被害人没?

[09:49:31]

[被告人]:

打了。

[09:50:11]

[公诉人]:

当时是谁拿刀威胁陆某凡的?

[09:51:33]

[被告人]:

是其中的一名男的年轻人。

[09:54:46]

[公诉人]:

这个拿来装羊的车你们去哪里找的?

[09:58:10]

[被告人]:

在南宁市安吉客运站找的。

[09:58:52]

[公诉人]:

具体是谁去找的?

[09:59:22]

[被告人]:

是“大傻”去找的。

[10:00:00]

[公诉人]:

这个货车能坐得几个人?

[10:01:14]

[被告人]:

前面能坐得3个人这样。

[10:01:38]

[公诉人]:

你们是怎样销赃的?

[10:01:52]

[被告人]:

我们把羊销赃给了一个人,当时是谁联系那个人,我就不知道了。

[10:02:11]

[公诉人]:

这些羊卖得多少钱?

[10:02:27]

[被告人]:

具体卖得多少钱我不清楚了。

[10:03:16]

[公诉人]:

你分得的钱具体怎么花?

[10:03:46]

[被告人]:

我除了拿去买了部电单车,其他都拿去东花西花了。

[10:04:08]

[公诉人]:

打给石某明的这个电话号码(152XXXXXXXX),是你的吗?

[10:05:55]

[被告人]:

不是的。

[10:06:17]

[公诉人]:

在作案前,你有想过抢劫来的山羊拿去哪里销赃吗?

[10:06:59]

[被告人]:

没想过。

[10:07:33]

[公诉人]:

公诉人讯问暂时到此。

[10:07:49]

[审判长]:

辩护人是否需要向被告人发问?

[10:09:37]

[辩护人]:

需要。

在本案的侦查阶段,你是否如实供述?

[10:10:12]

[被告人]:

是的。

[10:10:52]

[辩护人]:

你是否知道你的行为是犯法的?

[10:12:18]

[被告人]:

知道。

[10:12:37]

[辩护人]:

当时是谁开车把羊拿去卖的?

[10:14:45]

[被告人]:

是“大傻”开车把羊拿去卖的。

[10:15:14]

[辩护人]:

在本案中你具体负责什么呢?

[10:15:30]

[被告人]:

我负责捆绑被害人陆某凡,然后和“大傻”回南宁叫车。

[10:16:09]

[辩护人]:

刚才公诉人问你的那个电话号码,是否是你的呢?如果不是你的,你知道是谁的号码吗?

[10:16:34]

[被告人]:

不是我的电话号码,我也不知道是谁的。

[10:16:57]

[辩护人]:

你们把这些羊拿去卖,卖了多少钱?

[10:17:19]

[被告人]:

具体我记不清楚了。

[10:17:40]

[辩护人]:

是谁做分钱的?

[10:18:39]

[被告人]:

是“大傻”做分钱的。

[10:18:53]

[辩护人]:

辩护人发问完毕。

[10:19:28]

[审判长]:

(经与左右审判员交流后)下面由控辩双方举证。

首先由公诉人就指控的犯罪事实举证。

[10:20:12]

[公诉人]:

出示证人石某明的证言,证实了李彬等人预谋卖山羊换钱,并联系收购山羊的商户石某明询问价钱,后李彬等人于2011年11月30日晚上将山羊拉来卖给石某明。

[10:23:08]

[审判长]:

被告人李彬,对公诉人出示的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10:25:24]

[被告人]:

没有。

[10:25:54]

[审判长]:

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有何异议?

[10:26:10]

[辩护人]:

从卷宗材料里可以得知,当时并不是李彬打电话给这个商人石某明的。

[10:26:34]

[审判长]:

公诉人继续举证。

[10:27:40]

[公诉人]:

出示证人韦某华的证言,证实了韦某华受李彬等人所雇,开车去拉山羊,因为李彬等人装羊时形迹可疑,韦某华就报案请求出警。

[10:28:19]

[审判长]:

被告人李彬,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10:29:01]

[被告人]:

没有。

[10:29:17]

[审判长]:

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有何异议?

[10:29:31]

[辩护人]:

无。

[10:30:27]

[审判长]:

公诉人继续举证。

[10:31:00]

[公诉人]:

出示。

[10:31:15]

[审判长]:

被告人李彬,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10:31:59]

[被告人]:

没有。

[10:32:12]

[审判长]:

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有何异议?

[10:33:04]

[辩护人]:

无。

[10:33:25]

[审判长]:

公诉人继续举证。

[10:33:45]

[公诉人]:

出示。

[10:34:03]

[审判长]:

被告人李彬,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10:34:18]

[被告人]:

没有。

[10:34:33]

[审判长]:

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有何异议?

[10:34:48]

[辩护人]:

无。

[10:35:01]

[审判长]:

公诉人继续举证。

[10:35:43]

[公诉人]:

出示。

[10:36:56]

[审判长]:

被告人李彬,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10:38:05]

[被告人]:

没有。

[10:38:18]

[审判长]:

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有何异议?

[10:38:42]

[辩护人]:

无。

[10:38:53]

[审判长]:

公诉人继续举证。

[10:39:10]

[公诉人]:

定罪方面已经举证完毕。

[10:39:40]

[审判长]:

被告人李彬,就本案的犯罪事实是否有证据向法庭举证?

[10:40:11]

[被告人]:

没有。

[10:40:25]

[审判长]:

辩护人,就本案的犯罪事实是否有证据向法庭提交?

[10:41:00]

[辩护人]:

没有。

[10:41:15]

[审判长]:

本案犯罪事实的调查结束。

[10:41:39]

[审判长]:

现在对量刑事实进行法庭调查。

[10:44:45]

[审判长]:

公诉人可以对被告人李彬作简要讯问。

[10:46:23]

[公诉人]:

公诉人不需要再讯问。

[10:46:35]

[审判长]:

辩护人,是否需要向被告人发问?

[10:47:08]

[辩护人]:

不需要了。

[10:47:27]

[审判长]:

公诉人,就量刑事实是否有证据向法庭举证?

[10:48:15]

[公诉人]:

有,现在公诉人向法庭出示刑满释放人员入户通知书,证实了李彬于1992年10月20日因为犯盗窃罪,被南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与2002年6月14日刑满释放的事实。

[10:48:41]

[审判长]:

被告人李彬对此份证据有何异议?

[10:49:17]

[被告人]:

没有。

[10:49:37]

[审判长]:

辩护人有异议么?

[10:50:03]

[辩护人]:

没有。

[10:50:58]

[审判长]:

公诉人继续举证。

[10:51:14]

[公诉人]:

公诉人举证完毕。

[10:51:34]

[审判长]:

被告人李彬,是否有证据向法庭举证?

[10:51:50]

[被告人]:

没有。

[10:52:01]

[审判长]:

辩护人,是否有证据向法庭举证?

[10:52:22]

[辩护人]:

没有。

[10:52:39]

[审判长]:

被告人李彬,你是否需要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申请重新鉴定、勘验、检查?

[10:53:40]

[被告人]:

没有。

[10:53:58]

[审判长]:

辩护人是否有上述申请?

[10:54:19]

[辩护人]:

没有。

[10:54:34]

[审判长]:

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规定:在法庭辩论过程中,可以先辩论定罪问题再辩论量刑问题。

下面先进行定罪问题的辩论,由公诉人发言。

[10:55:03]

[公诉人]:

现就本案的定罪部分发表如下公诉意见(略):根据刚才的庭审调查,被告人李彬对其抢劫山羊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其有罪供述也得到了相应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及鉴定结论等一系列证据的支持和印证,且本案认定犯罪事实的证据之间无矛盾,具备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能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得出唯一的排他性结论,足以认定被告人李彬犯抢劫罪的事实成立;被告人李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强行抢劫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10:56:21]

[审判长]:

被告人李彬,可以对起诉书的指控你犯抢劫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自行辩护。

[10:56:51]

[被告人]:

没有。

[10:57:15]

[审判长]:

由辩护人发表定罪问题的辩护意见。

[10:57:33]

[辩护人]:

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彬犯抢劫罪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没有意见。

[10:57:50]

[审判长]:

控辩双方对于被告人李彬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的罪名均无异议,下面进行量刑问题的辩论,双方应主要围绕有争议的量刑事实、基准刑的确定、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幅度进行辩论,并提出量刑建议。

首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

[10:59:01]

[公诉人]:

现就被告人的量刑情况发表量刑意见(略):本案中被抢劫的赃物已经如数发还被害人,减少了被害人的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彬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亦可酌情从轻处罚;在本案中,李彬和“大傻”的作用同属主犯,但是李彬所起的作用稍微轻点;综上,公诉人建议合议庭对李彬判处有期徒刑10年以上,并处罚金。

[11:01:14]

[审判长]:

被告人李彬,可以就量刑问题为自己辩护。

[11:02:19]

[被告人]:

没有。

[11:02:38]

[审判长]:

由辩护人发表量刑方面的辩护意见。

[11:03:27]

[辩护人]:

(略)被告人李彬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较小,具体可以从其在实施犯罪中所做的行为可以看出,例如找车和联系买主都是“大傻”一人做操作,其也没有对被害人进行人身上的伤害,且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综上,辩护人建议合议庭对李彬的处刑在有期徒刑7年到8年之间。

[11:04:24]

[审判长]:

公诉人是否有新的意见?

[11:06:35]

[公诉人]:

没有。

[11:06:52]

[审判长]:

被告人李彬是否有新的意见?

[11:07:09]

[被告人]:

没有。

[11:07:25]

[审判长]:

(与合议庭成员合议)经过辩论,合议庭已听取了控辩双方针对焦点问题的主要观点,在评议的时,将会充分考虑双方意见。法庭辩论结束。

[11:08:57]

[审判长]:

根据刑诉法的规定,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被告人李彬,你可以向法庭陈述你对本案的处理意见、要求。

[11:09:28]

[被告人]:

希望法庭能对我从轻处理。

[11:09:56]

[审判长]:

现在休庭,待合议庭评议后当庭宣判,请法警将被告人暂押候审。

[11:12:12]

[审判长]:

休庭。(敲击法槌)

[11:12:39]

[书记员]: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退庭,请公诉人、辩护人退庭,请旁听人员退庭。

[11:13:10]

[书记员]:

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11:23:54]

[审判长]:

(敲击法槌)现在继续开庭。传被告人李彬到庭。

[11:24:26]

[审判长]:

被告人被告人李彬抢劫一案,在之前的法庭审理中,法庭充分听取了控辩双方的意见,审查了全案的证据材料,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现已审理完毕。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30日14时许,被告人李彬伙同另外三人经密谋策划后到武鸣县甘圩镇黄道水库库尾的养羊场,使用刀具相威胁,并殴打和捆绑了被害人陆某、陆某凡,然后劫走被害人饲养的山羊52只,价值36840元。

经合议庭评议认为,被告人李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使用暴力手段,当场劫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彬犯抢劫罪成立。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彬事前参与谋划,作案中积极实施抢劫行为,事后参与销赃、分赃作用明显,是本案当然的主犯,依法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李彬系从犯的辩护意见,无证据佐证,不予采纳;但其提出被告人李彬相对于另外一名主犯“大傻”的作用较轻可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有事实依据,予以采纳。被告人李彬于1992年曾经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有前科劣迹,应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李彬认罪彻底,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合议庭依据广西区高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结合本院审判实践,作以下量刑评判:量刑指导意见规定,抢劫财物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量刑起点为十年至十一年有期徒刑,本庭确定量刑起点为十年有期徒刑;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抢劫的数额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本案被告人抢劫数额为36840元,超出数额巨大起点5000元达31000余元,每增加一千五百元,可以增加一至二个月刑期,即可增加30个月的刑罚量;本案被害人为二人,每增加一人增加六个月的刑罚量;二人轻微伤,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六个月的刑罚量。据此本庭确定被告人的基准刑为十三年六个月。量刑指导意见规定,对于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的主犯,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20%。被告人李彬在共同犯罪中,其作用相对于准备作案工具、召集作案同伙的另一主犯“大傻”较小,可减少其基准刑的(10%)。量刑指导意见规定,坦白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李彬归案后,能坦白司法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减少基准刑的(15%)。量刑指导意见规定,当庭自愿认罪,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被告人当庭认罪彻底,减少基准刑的(10%)。量刑指导意见规定,有前科劣迹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本庭确定增加其基准刑(10%)。量刑指导意见规定,持械抢劫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本案中实施抢劫过程中使用了刀具,本庭确定增加其基准刑10%。针对被告人的上述量刑情节,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计算,对李彬应减少基准刑的 (15%),其结果为十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11:25:58]

[书记员]:

全体起立!

[11:26:17]

[审判长]:

被告人李彬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本判决为口头判决,判决书将在闭庭后5日内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被告人李彬,你听清楚了吗?是否上诉?

[11:27:15]

[被告人]:

不上诉

[11:27:39]

[审判长]:

法警,将被告人李彬押回看守所继续羁押。闭庭!(随即敲击法槌)

[11:28:01]

[书记员]: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退庭,请公诉人、辩护人退庭,请旁听人员退庭。

[11:28:14]

[主持人]:

本次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各位网友的参与和关注!我们下次直播再会!

[11:29:34]

[主持人]:

[声明]:本次庭审记录不是庭审笔录,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
责任编辑:武鸣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