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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未经同意穿其衣服为由16岁少女强迫同龄人去卖淫被判刑
作者:黄慧  发布时间:2012-10-15 10:40:07 打印 字号: | |
  2012年10月15日,我院依法公开宣判一起强迫卖淫案,以强迫卖淫罪判处被告人韦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韦某某系武鸣县人,1995年12月生人,初中二年级文化,辍学。案发前,被告人韦某某和李某玉(未满十六周岁)以被害人孟某某(十四周岁)未经同意擅自穿韦某某的衣服为由,要求孟某某赔偿人民币100元,孟某某被迫答应。2012年3月25日下午,被告人韦某某和李某玉以孟某某未能依约履行赔偿为由,将孟某某带至武鸣县新城路鸿祥旅馆206号房,殴打孟某某逼迫其卖淫还钱,孟某某被迫答应。当晚,被告人韦某某和李某玉、莫某(未满十六周岁)联系好嫖客,先后强迫孟某某与三名嫖客发生性关系,并从中获取嫖资700元。2012年3月27日晚,被告人韦某某和李某玉、莫某再次联系嫖客,强迫孟某某与二名嫖客发生性关系,从中获取嫖资700元。

  庭审前,承办法官经工作了解到,被告人韦某某在校成绩一般,自上中学后,因父母亲常年外出务农,韦某某由爷爷奶奶监管,由于隔代教育存在的弊端,韦某某变得对学习更加懈怠,初中二年级便自行决定辍学。辍学后,韦某某无所事事,其父曾带着其一起到广东务工,但韦某某未能适应新的角色和生活方式,表现叛逆,没多久就辞职回武鸣。因韦某某年纪尚小,社会阅历浅薄,加之过早接触纷繁复杂的社会大环境,极容易受到不良文化的侵蚀,逐渐迷失方向,松懈了对自我的要求,走上犯罪道路。庭审过程中,韦某某很少说话,只是不时饮泣,可见非常懊悔。可是世上哪有后悔药,违法犯罪不仅给自己及其家人,同时也给被害者及其家人带来巨大而深远的影响啊。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韦某某以威胁手段多次迫使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强迫卖淫罪。被告人韦某某强迫未成年人卖淫,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韦某某犯罪时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韦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能赔偿被害人部分损失,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青少年的身心尚未成熟,极易受他人影响,可塑性很强,所以,肃清社会风气,营造良好环境,是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关键,各有关职能部门应当予以足够重视。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为了祖国的未来,大家携手做些力所能及的努力非常必要。
来源:刑庭
责任编辑:唐慧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