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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案潜逃十二载终投案
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获刑五年
作者:黄益  发布时间:2012-07-06 16:29:27 打印 字号: | |
  2012年7月6日,我院依法公开宣判了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一案,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此,潜逃十余年的被告人张某某终受到法律的制裁。

  1999年10月26日晚,被告人张某某和覃某等人在武鸣县城兴武大道佳影乐声影院啤酒冰花小吃城内喝酒。22时许,张某某与邻桌的杨某、欧某、余某等几个外地女子因琐事发生纠葛,张某某被对方数人围攻并打倒在地,为反击遂拔出一把随身携带的小刀朝对方捅刺,捅中了余某的颈部后迅速逃离现场。余某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当即死亡。死因系因锐器类致伤物刺破右侧锁骨下动脉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得知此讯,张某某连夜潜逃外地,直至2011年9月22日,到武鸣县公安局投案。本案诉讼期间,张某某的亲属已替其就赔偿事宜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协议,并已支付赔偿款五万元人民币。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确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成立。被告人张某某尚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并能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悔罪表现较好,一定程度上获取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害人对本案的引发有过错,亦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某某的犯罪性质、情节、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决定予以其减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成立,遂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刑庭
责任编辑:唐慧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