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6月25日,我院成功执结了一起一万多元交通事故赔偿案,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
2011年4月27日周某某雇佣罗某某为其驾驶桂A36812乘龙牌大货车运送压路机,当车辆行驶至武鸣县甘圩镇上坡路段时,由于固定压路机的设施不牢固致使压路机向后滑动从而引发运输车辆的车头翘起后又摔倒在地面的事故。罗某某的腰椎在事故中受到严重伤害,并于当天送往武鸣县人民医院进行治疗,期间周某某主动赔偿2000元,双方约定有关赔偿事宜以后再协商。2011年12月9日广西金桂司法鉴定中心对罗某某的伤残鉴定认为罗某某之伤残已构成相当于交通事故X(十)级伤残。罗某某多次向周某某索赔,周某某都不同意赔偿。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罗某某于2012年1月9日向该院提起诉讼。周某某辩称自己不是车主,不同意赔偿。我院经审理认为,罗某某和周某某之间签订的协议书中明确记载双方存在雇佣关系。综合本案证据,判决周某某赔偿罗某某各项损失共计12731.62元。
判决生效后,周某某拒绝履行赔偿,罗某某于2012年4月19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对周某某的经济状况查询,得知周某某现有4部勾机,并且还经营一家汽车调油泵店。但从其各银行的账户查询反馈情况,其所开设的账户余额均为零。这明显是故意逃避法律责任的行为。事后,其提供桂A36812乘龙牌大货车的信息情况,一直辩称其不是该车车主与本案无关,是法院判决对象错误,还声称要追求罗某某的民事侵权责任,要求罗某某赔偿其精神损失及误工费。
针对周某某的表现,执行法官认为周某某的行为已经是属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行为。6月25日,执行法官又一次找到周某某,果断作出决定,对周某某进行拘留十五天。这下周某某慌了神,原先蛮横的态度有所缓解,匆忙打电话联系亲属拿钱到法院来交。经过一个多小时的周旋,周某某最终将赔偿款和执行款共计12937.62元汇到了法院的账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