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5日,我院经过与水产畜牧局、动物防疫站、物价局等部门联动执行,成功执结一起涉及处置鲜活农产品的案件,依法变卖了被执行人卢某某饲养的生猪93头,取得了较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原告苏某某与被告卢某某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经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生效,被告卢某某应当返还原告苏某某承包金及违约金共计12万元,但是义务人拒不履行。权利人苏某某于2012年1月14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提供了被执行人卢某某可供执行的财产,位于武鸣县城厢镇五海村的猪场。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立即对被执行人所有的93头生猪采取查封措施,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定义务。但是,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也不同意自行出售其所有的生猪将所得款用于偿还债务,对抗执行的态度较为强烈。因该案涉及处置鲜活农产品,牵扯面甚多,处置不当将会引起不良的社会影响。针对这种情况,我院高度重视,一方面,多次联合水产畜牧局、防疫站、物价局等部门召开协调会,商量强制执行的对策;另一方面,由副院长林志丹同志亲自带队到被执行人家中做思想工作,以期其能够配合法院的执行或者自行出售生猪清偿债务。
精诚所至,金石为开。6月11日,当林志丹副院长及执行法官第六次来到被执行人卢某某家中的时候,卢某某及亲属终于被感动了,表示愿意配合法院的执行,一座冰山终于被法官们融化。15日上午,我院联合物价局、防疫站、动物检验检疫局来到被执行人的猪场,对其饲养的生猪进行强制免疫并经检验合格,经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评估之后,依法变卖了被执行人卢某某所有的93头生猪,将所得款12万元用于偿还申请人债务,一件棘手的案件就此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