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2日,我院为特困申请人覃某某送上8000元执行救助金及执行款,再次用行动实践了“人民法官为人民”的庄严承诺。当天上午,我院执行法官在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黄光兴的带领下,驱车60多公里来到马山县古零镇石丰村,亲自将执行救助金及执行款送到申请人家中。
申请人覃某星与被执行人黄某胜于2009年2月26日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人身损害,并诉至法院。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5日作出终审判决,判令义务人黄某胜赔偿权利人覃某星各项经济损失52809元,但是黄某胜在判决生效后未能主动履行。权利人覃美星于2011年3月8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穷尽执行措施,仅执行到位4000元,此外未能发现被执行人黄某胜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其本身家庭经济非常贫困,以外出打工为生,既要赡养老人,又要抚养小孩,实在是无能力履行赔偿义务。然而,申请人覃某星因交通事故已造成九级伤残,目前仍需后续治疗,已欠债6万多元,至今无法从事重体力劳动,这对她来说无疑已经失去了经济来源,家中女儿还要上学,生活非常困难,连买一包盐都要欠账。
我院党组考虑到申请人覃某星的特殊情况,认真践行司法为民的宗旨,积极筹措资金帮助其度过难关,同时千方百计加大执行力度,争取尽早为申请人拿回应得的赔偿款。5月22日,我院亲自将4000元执行救助金及4000元的执行款共计8000元送到申请人覃某星家中,彰显人民法院浓浓的爱民情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