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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执行坚持“四项措施” 和谐处理土地纠纷
作者:韦耿明  发布时间:2012-04-27 16:48:44 打印 字号: | |
  4月27日上午,我院执行局两名法官驱车来到我县府城镇进源村、渌韦村对一起土地纠纷案件进行勘察走访,成功化解了双方当事人激烈对立的情绪。

  该案系府城镇进源村第9、11、12村民小组诉府城镇渌韦村第1小组、进源村第10小组的土地纠纷案。被执行方府城镇渌韦村第1小组、进源村第10小组在二审法院的判决生效后,拒不履行判决书规定的义务,于是进源村第9、11、12村民小组遂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二审法院的判决事项。

  我院执行法官邹广北在受理该案后,立刻认真细致的查阅案卷,发现该案涉及人数多,且双方当事人矛盾较大,如果处理不当将有可能引发大规模的群体事件,于是便迅速的到争议地去向双方当事人了解相关情况及进行实地勘察。据了解,被执行方早已在争议地上种满了桉树,并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且正准备进行第二季的施肥工作,为此,他们还是坚持“谁种谁收”的观点,不肯归还争议地;而进源村第9、11、12村民小组则强烈要求按照判决书的判决事项强制执行,铲除现有桉树并给予对方一定经济补偿。由于双方之前矛盾较大,在各执一词之后,气氛变得十分紧张。在掌握到双方当事人争议的核心,同时觉察到村民们当前的不良情绪后,邹法官便趁着农忙时节分别到田间寻找各村民小组组长,就地对其进行法律解释工作。经过法官一番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劝解和疏导下,双方原本剑拔弩张的态度终于有所缓和。在场的村民们都表示:相信法院!如果法官的方案公正合理,并能将双方的损失减到最小的话,双方都愿意达成和解,不会为此起冲突!目前该案的调解方案还在进一步制作中。

  该案是我院在执行工作中,采用“四项措施”和谐处理案件的一个缩影。“四项措施”具体是:一、细致审查案卷,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进行全面审查、答复;二、准确掌握当事人尤其是被执行人的思想动态,及时预防和化解其不良情绪;三、对被执行人的法律解释工作要做足、做通、做透,避免群众被诱骗而参与干扰执行活动;四、积极组织调解,争取和解,慎用强制执行,尽量促使当事人和解结案。我院法官们在执行中,主动灵活的运用“四项措施”,在和谐处理案件方面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来源:执行局
责任编辑:唐慧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