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27日w1院依法对一起故意伤害案做出一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韦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韦某是武鸣县城厢镇人,初中文化,农民。2011年5月13日23时许,韦某和黄某(另案处理)在武鸣县外窑桥夜市喝酒时,与同桌的被害人苏某因猜码产生摩擦。散席后,韦某和黄某将苏某拉上韦某的摩托车,将其带到武鸣县城厢镇邓广村的圩亭里,二人令苏某脱光衣服后,用木板抽打苏某的身体致其受伤。经鉴定,苏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案发后,韦某已赔偿苏某人民币14 000元,双方达成和解。
w1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韦某目无法纪,不尊重他人人身权利,为泄私愤,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韦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且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