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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顺利执结一起涉及90多亩的山林的土地权属纠纷案
作者:陈延光  发布时间:2012-05-11 16:44:04 打印 字号: | |
  在春耕生产农忙季节之际,我院充分发挥审判执行职能作用,切实加大涉农案件执行力度,最大限度促进司法服务春耕生产大局的工作。5月11日,我院顺利执结了一起90多亩山林土地权属纠纷案,为群众春耕生产的顺利进行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申请人武鸣县灵马镇新龙村第10组与被执行人该村第11组山林确权纠纷一案,武鸣县人民政府于2007年10月20日作出处理决定,将争议地“岗佛山”的90亩土地权属确认归新龙村第10组所有。新龙村第11组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2009年5月12日,本院作出(2009)武行初字第2号行政判决书,维持武鸣县人民政府处理决定。新龙村11组不服判决,提出上诉。2009年12月14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南市行终字第143号行政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新龙村11组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新龙村10组于2010年5月25日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受理后,于2010年6月13日向被执行人新龙村11组送达执行通知书,限其于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退出位于“岗佛山”的90亩土地,并将该土地上的附着物清理完毕,交付新龙村10组经营使用。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定义务。当时,考虑到双方属同村村民,11组部分群众在诉争地上所种植的农作物将近有收成,特别是所种植的速生桉再延长几个月就可以砍伐,立即执行将会激化双方矛盾。本着和谐执行、人文执行的精神,我院决定暂缓执行并反复做双方的和解工作。目前,争议地上的农作物已经收成,执行条件已经成熟。该院于2012年1月13日依法发出公告责令新龙村11组于限期退出“岗佛山”的90亩土地,并将地上附着物清理完毕。但是被执行人新龙村11组仍拒不履行。

  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和法律权威,5月11日,我院30多名干警在政法委的指导下,由我院林志丹副院长亲自担任指挥长,联合当地调处办、司法所,依法强制执行了该起山林土地权属纠纷案。由于前期工作做得较好,被执行人的思想情绪稳定,未发生暴力抗法事件,该案得以顺利执结。
来源:执行局
责任编辑:唐慧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