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件普通的民事执行案件,历时12年先后经过5位主办人锲而不舍的努力,3月26日终于执结了。我院长期以来司法为民的情怀在这起案件中得到了诠释。
原告武鸣县两江采选厂与被告谢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1999)武民初字第958号民事判决书,被告谢某某应当清偿原告借款本金5万元。因被告未能履行,权利人两江采选厂于2000年1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住所地位于两江镇,当时归武鸣法院小陆法庭受理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谢某某系两江中学教师,有工资收入,在保障基本生活条件的前提下,依法扣留其每月工资100元用于偿还债务;除此之外,经穷尽执行措施,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之后,小陆法庭撤销建制,案件归入陆斡法庭,2011年12月辗转又到了执行局,由于多年未能执结,执行局局长决定亲自办理该案,经过仔细的查阅卷宗及无数次的调查、走访,得知被执行人谢某某主动履行法定义务的态度较好,从案件材料反映的还款记录来看,其12年来共向法院分40余次缴纳了履行款,每次从100元至3600元不等,但是由于被执行人经济确实困难,导致本案至今未能清偿。后来,被执行人谢某某逝世,其女儿主动找到法院提出替父还清剩余的借款。3月26日,在法院的调解之下,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权利人武鸣县两江采选厂放弃部分债权,由被执行人女儿支付8000元后了结此案。至此,一件长达12年的民间借贷纠纷案终于画上了句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