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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谋私利结伙贩卖香樟树 触犯刑法换来六个月刑期
作者:黄慧  发布时间:2012-02-16 14:48:39 打印 字号: | |
  被告人陶某明知樟树是国家重点保护的植物,仍非法采伐一株并且毁坏一株致樟树死亡,其行为因触犯刑法,构成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2012年2月16日被我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2009年6月22日1时许,被告人陶某伙同黄光某、黄宏某、韦某(三人已判刑)为了贩卖樟树谋取非法利益,结伙去到南宁华侨投资区里建至宁武农场间的国防路路段,由黄光某、黄宏某、陶某动手将一颗国家二级保护植物香樟树据倒并截段,韦某负责驾驶小货车运输赃物。期间,黄某还用锯子锯伤另一颗香樟树致使该树无法存活。被告人黄光某、黄宏某、韦某在作案时被民警人赃俱获。陶某脱逃,后于2011年10月13日向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陶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构成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陶某及其黄光某、黄宏某、韦某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陶某犯罪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保护国家森林资源不受破坏,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的“珍贵树木”,包括由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确定的具有重大历史纪念意义、科学研究价值或者年代久远的古树名木,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以及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树木。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行为“情节严重”:

  (一)非法采伐珍贵树木二株以上或者毁坏珍贵树木致使珍贵树木死亡三株以上的;

  (二)非法采伐珍贵树木二立方米以上的;

  (三)为首组织、策划、指挥非法采伐或者毁坏珍贵树木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来源:刑庭
责任编辑:方丽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