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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标的虽小 司法为民事大
作者:陈延光  发布时间:2012-01-18 08:48:49 打印 字号: | |
  群众利益无小事。1月18日,我院执结一起离婚纠纷案,执行标的仅450元,数额甚微,但付出的时间和精力以及从中彰显出的司法为民情怀可不少。

  原告陆某某与被告覃某离婚纠纷一案,在诉讼阶段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婚生女儿由陆某某抚养,覃某按月支付女儿抚养费150元,小孩医疗和上学费用凭发票双方各负担一半。从2010年3月至2011年7月的一年多时间,义务人均能按时足额支付。之后,覃某拒绝继续履行。去年11月初,权利人向法院申请执行2011年8月至10月三个月的抚养费450元。立案后,执行法官发现被执行人户籍及主要财产不在本地,而是位于桂林市荔浦县。这种情况,依法可委托当地法院代为执行,自己亦可省时省事。但是,通过翻阅案件卷宗,主办人发现一张金额仅为42元的小孩医疗收费票据也作为强制执行的内容。这一细节触动了法官的神经,本案标的额极少,是不是陆某某生活非常拮据才不得不申请执行,如果真是这样,那么委托当地执行恐有不妥;因为委托执行耗时长,且大都无果而终,不利于保护这个贫困家庭的权益。想到此处,执行法官决定先打电话给被执行人覃某摸摸底,通过交谈得知,原来覃某不肯继续履行抚养义务是因为陆某某禁止其探视7岁的女儿,她为了报复不得以采取这种方式来反抗。

  找到了问题的症结,主办人决定放弃委托执行的念头亲自负责本案,既要维护陆某某的合法权益,更要维护一个无助母亲探视女儿的权利。被执行人表示,只要申请人同意其探视小孩和带女儿回荔浦过春节,自己可以一次性支付一年的抚养费,否则不打算履行义务。然而,当陆某某听到这个要求时,情绪表现激动,坚决不答应这个条件。案件执行陷入了僵局,清官难断家务事,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将本案委托执行了之还是继续执行。然而,执行法官没有被困难吓倒,在之后的两个月中,多次到访申请人陆某某在罗波镇凤林村的家中做他及老人的思想工作,释法说理,从小孩子的身心健康、读书学习、未来发展等方方面面入手,以情动人,以理服人。

  1月16日,当执行法官再次来到申请人家中时,陆某某感动的说:“没有想到你们那么忙,还时常惦记着我们这点小事,真是太感谢了!我现在同意和解,答应她带女儿回外婆家过春节。”,听到这个消息,被执行人覃某欣喜若狂,顾不上路途的遥远和天气交通带来的不便,于18日从荔浦匆匆赶到武鸣与申请人达成了和解协议,一次性支付了一年的抚养费,把两年不见的女儿紧紧搂入怀中,并激动的握着执行法官的手连声道谢。

  法官评语:本案标的额极少,只有几百块钱。被执行人又位于遥远的荔浦县,依法当然可以委托当地执行,但是现实中此类案件委托执行大都无果而终。群众利益无小事,人民法官为人民。执结了本案,看到年幼的小孩重获母爱、无助的母亲见到了自己日思夜想的女儿、贫困的陆某某暂时解决了燃眉之急,看到他们一家人其乐融融,我们的心中当时欣慰的笑了。
来源:执行局
责任编辑:唐慧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