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裁庭五分钟就可以审结这个案件,省了好多诉讼上的繁琐,真是方便、快捷、高效,十分感谢……”12月23日上午,拿到调解书的原被告高兴的说。
2010年8月21日,被告凌某为生产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彭某借款5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1个月,借款期限届满,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借款,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迟迟不还,无奈原告诉至法院。
立案庭审查后认为该案符合小额速裁的立案标准,于是建议原告选择小额速程序解决纠纷,并告知适用该程序的优势,原告听后自愿在小额速裁程序选择确认书上签字。小额速裁庭黄成果法官收到案件后,于12月23日当天通知被告到庭,在得知小额速裁程序的快捷高效优势后,被告也自愿选择适用该程序。
双方到庭后,原、被告对案件事实无异议,仅在给付的时间和利息上存有异议,考虑到双方是朋友,黄法官于是耐心进行调解,不到十分钟,双方便达成了调解协议并领取了调解书,被告于12月30日前偿还原告借款5000元并承担诉讼费50元,原告放弃对利息的请求,双方的朋友情谊得以再延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