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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以外的第三人能否主张合同无效?
作者:陈安  发布时间:2011-12-15 10:33:53 打印 字号: | |
  合同以外的第三人能否主张合同无效?12月15日,我院在审理一起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时对此问题作出了明确的回答。

  原告谢某为武鸣县两江镇云川村渌之屯7号村民,自家仅有的七亩水田位于大明山脚,该片水田共有十余亩,分属原告及村里其他九户村民。原告诉称:2005年12月,被告广西武鸣县两江镇林业站未经原告及其他九家农户同意,擅自与本村村民小组签订了所谓的《租用土地合同书》,强行占用了该片水田,共计11.12亩(其中原告7亩),后又未经原告及其他农户同意,非法转租给被告广西南宁古鼎香茶业有限公司经营。被告广西南宁古鼎香茶业有限公司占用该地后未经原告及其他农户同意,也未经任何部门批准,没有办理任何合法手续,2010年10月私自在该片地建起厂房、平房和水泥挡墙,对原告及其他村民的承包地造成了永久性的损害。故原告谢某向我院起诉要求法院确认被告广西武鸣县两江镇林业站与第三人武鸣县两江镇云川村第19村民小组签订的《租用土地合同书》无效。

  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以及司法实践,合同的主体、责任、内容都具有相对性,对合同效力提出异议的一般是合同的当事人,本案值得探讨的问题就是合同关系外的他人主张合同无效,法院应否支持。如果允许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任意介入到他的合同中去,则可能会为一些人寻衅滋事、任意诉讼、滥用诉权提供机会,不仅会扰乱正常的交易秩序和合同自由而且会增加法院诉累,导致法院不堪重负。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为了更好的保护债权人及第三人的利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现代大多数国家或地方的立法对合同关系的相对性规则都有了一定的突破。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起诉的条件之一是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利害关系是一种权利、义务的冲突关系,它只能是现实存在的一种依然状态,如果原告的合法权益未曾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不存在民事权利义务上的争议,就不能也无需提起诉讼,第三人要提起诉讼确认合同无效,其必须符合原告的条件,如果合同与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即使该合同是绝对无效的合同,他也不能起诉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否则法院不应受理第三人的起诉。

  我院经审理查明,本案被告及第三人签订的《租用土地合同书》涉及11.2亩农村土地,其中有7亩原系本案原告承包经营,故本院认定原告谢某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可以作为原告起诉。但谢某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故该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来源:民二庭
责任编辑:唐慧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