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5日,申请人潘某等在我院领取了履行款,满意而归。至此,潘某与南宁市某事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最终以南宁市某实业有限公司主动履行义务圆满结案。
潘某与南宁市某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南宁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作出仲裁裁决,裁决南宁市某实业有限公司向潘某支付各类款项共计10736元。仲裁裁决书生效后,因南宁市某实业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义务,潘某遂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以往在此类执行案件中,企业在劳动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后,基于社会责任感以及为了正常生产、经营,一般都会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有鉴于此,本案执行法官决定将促成双方达成和解作为办案方向,遂组织双方进行协调,并多次做南宁市某实业有限公司的工作。刚开始时,南宁市某实业有限公司数次表示愿意交钱,但快到期时均以各种理由推脱、“耍赖”。眼看该公司无意达成和解、主动履行义务,且劳动者对法院执行力度产生质疑,执行法官果断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查封了该公司皮卡货车一辆。
在查封后,执行法官仍不放弃做公司的工作,并告知若仍不主动履行,法院将依法采取进一步强制措施。该公司眼见法官动了真格、考虑到不主动履行义务的不利后果后,主动履行了义务,并且顺带将另外两个劳动争议案件的履行款缴纳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