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1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盗伐林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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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各位网友大家下午好,很高兴和你们相会在网络直播现场,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法院即将开庭审理一起抢夺案,欢迎大家关注。 [14:54: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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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在庭审开始之前我先介绍一下案件的基本案情:2010年3、4月份,被告人方某龙到武鸣县灵马镇新龙村4林班7小班林区,盗伐潘某赞在该林区承包种植的巨尾桉林木。经鉴定,被盗伐林木面积1.5公顷,蓄积量为139立方米。被告人方某龙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他人林木,数量特别巨大,武鸣检察院于2011年11月9日以被告人涉嫌盗伐林木罪向武鸣法院提起公诉,请求法院依法判处。 [14:54: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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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庭审准备工作已经就绪,下面让我带领大家进入庭审现场。 [14:58: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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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1)请公诉人入庭;请辩护人入庭;请被害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入庭;(2)现在宣布法庭规则(略);(3)宣布完毕,全体起立,请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入庭;(4)报告审判长,被告人已提到候审室候审,公诉人、辩护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已全部通知到庭。开庭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 [审判长]:提被告人方某龙到庭。 [14:59: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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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被告人叫什么名字,是否用过其它名字?出生年月日?什么民族?原籍在什么地方?什么文化程度?从事什么职业?住在那里?在本案前是否受过刑事处分?因本案什么时间被拘留?什么时间被逮捕? [被告]:被告人方某龙 ,男,1958年7月14日生,壮族,初中文化,农民,广西武鸣县人,住灵马镇新龙村下生屯,本案前未受过刑事处分,于2011年4月1日被拘留,于2011年4月15日被逮捕。 [审判长]:被告人方某龙你何时收到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起诉书上列举你的个人情况是否属实?因本案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时间是否属实? [被告]:我于2011年11月15日收到起诉书副本,起诉书上列举我的个人情况属实,因本案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时间属实。 [15:02: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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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被告人的辩护人基本情况? [辩护人]:陆廷海,国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受被告人委托出庭担任其辩护人。 [15:03: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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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武鸣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本庭今天在这里依法公开审理武鸣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方某龙盗伐林木一案。法庭由审判员黄慧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谭庆仁、吴庆华组成合议庭,书记员陆欢担任法庭记录。武鸣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陈浩宇出庭支持公诉。由国海律师事务所律师陆廷海作为被告人方某龙的辩护人,出庭为其辩护。 [审判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在法庭审理中,被告人享有下列诉讼权利(1)、有申请回避的权利;(2)有为自己辩护的权利;(3)有举证的权利;(4)在判决前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审判长]:被告人对上述权利是否听清楚? [被告]:听清楚了。 [审判长]:被告人,你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如果认为本庭审判人员、书记员、出庭执行职务的检查员、鉴定人、翻译人员以及他们的近亲属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本案公正审理的,有权申请回避。被告人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不申请。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申请? [辩护人]:不申请。 [15:04: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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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依照法律规定,本庭对本案审理要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被告人作最后陈述。被告人可以坐下,现在进行法庭调查,请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宣读(2011)武检刑诉字第248号起诉书。(略)。 [审判长]:被告人方某龙,你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有何异议?有何陈述? [被告]:对罪名有意见,因为我从来没到现场砍伐过,我是帮老板请人的;对事实没有意见。 [审判长]:辩护人有意见吗? [辩护人]:对起诉的罪名有异议,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不是盗伐,对事实也有异议,对起诉书起诉的砍伐木材的蓄积量有异议,被告人砍伐面积大概在60亩左右,蓄积量大概在25到30立方米。 [15:04: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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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下面由公诉人对被告人方某龙进行讯问? [公诉人]:林木是你种的吗? [被告]:不是我种的。 [公诉人]:你有林权证吗? [被告]:没有。 [公诉人]:你所砍伐的树有多少年的树龄? [被告]:老板是05年种的,具体多少我就不懂了。 [公诉人]:林木你卖了多少? [被告]:卖了五分之一。 [公诉人]:不是你的林木,你为什么要卖? [被告]:我认为是我的。因为在没种之前,我不同意给老板种。 [公诉人]:你和老板商量,老板同意吗? [被告]:他不同意。 [公诉人]:公诉人讯问完毕。 [15:05: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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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辩护人需要向被告人发问吗? [辩护人]:你所砍伐的林木是在你开荒所得的范围是吗? [被告]:是的。 [辩护人]:你和我说过大概就60亩是吗? [被告]:嗯,说过。 [辩护人]:你说你帮古瑞基请人砍伐的也就是这些范围是吗? [被告]:是的,是老板他们已经砍了,然后让我叫人来帮搬的。 [辩护人]:老板是谁? [被告]:是古某基。 [辩护人]:辩护人发问完毕。 [15:06: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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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被告人方某龙,你说你和个姓陆的老板商量过,是怎样商量的? [被告]:他来找我的,我说这是我的果园,你不能乱来。 [审判长]:大概是什么时间? [被告]:04年11月份左右。 [审判长]:当时有谁在场? [被告]:队长和我,老板还有其他2个,一共五个人。 [审判长]:你们商量什么? [被告]:在给老板种树前,我们有话在先,给政府解决这块地的所属权才能种。 [15:10: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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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吴)]:你们当时是口头说还是书面签约? [被告]:口头说的。 [审判长]:你听谁说这些钱是给你们的? [被告]:听队长他们说的。 [审判长]:你看见了吗? [被告]:没看见,我听说的。 [审判长]:你那个是什么山? [被告]:是东奢山。 [审判长]:面积多少? [被告]:我开荒大概有10亩。 [审判长]:你开荒的时候已经种果树了? [被告]:是的。 [审判长]:你是几时卖给古瑞基的? [被告]:2010年卖的。 [审判长]:你卖了多少给他? [被告]:大概卖了有一万多的钱。 [审判长]:就木材的所属权你和别人商量过吗? [被告]:没有,我认为是我自己的我就自己决定。 [15:1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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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你当时怎么和古瑞基说的? [被告]:我说我有木头想卖,你要不要过去去看。 [审判长]:当时他是怎样作出行动的? [被告]:手续由他办,砍树也是他砍。 [审判长]:一天大概得装多少车? [被告]:我也不知道。 [审判长]:你帮他装过车没? [被告]:没有,就有一个人帮他装车。 [15:11: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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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方某龙犯盗伐林木罪,依法应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公诉机关所举的证据是否合法、真实、与本案有关联,要接受被告人和辩护人的质证。下面由公诉人向法庭举证。 [公诉人]:出示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案件的来源的事实。 [审判长]:被告人方某龙,你对刚才宣读的证据有什么意见? [被告]:没有意见。 [审判长]:辩护人有何意见? [辩护人]:我们不承认被害人报案的事实。 [审判长]:公诉人可以继续举证 [15:12: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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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出示立案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依法对此案进行立案的事实。 [审判长]:被告人方某龙,你对刚才宣读的证据有什么意见? [被告]:没有。 [审判长]:辩护人有何意见? [辩护人]:没有。 [审判长]:公诉人可以继续举证。 [15:12: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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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出示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在案发时已经满18周岁,达到负完全刑事责任的年龄。 [审判长]:被告人方某龙,你对刚才宣读的证据有什么意见? [被告]:没有。 [审判长]:辩护人有何意见? [辩护人]:没有。 [审判长]:公诉人可以继续举证 [公诉人]:出示抓获经过,证实公安机关在深圳抓获被告人方某龙的事实。 [审判长]:被告人方某龙,你对刚才宣读的证据有什么意见? [被告]:没有。 [审判长]:辩护人有何意见? [辩护人]:没有。 [审判长]:公诉人可以继续举证。 [15:12: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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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出示承包协议书,证实梁作云将尾利顶等3个山头转让给潘维赞承包的事实。 [审判长]:被告人方某龙,你对刚才宣读的证据有什么意见? [被告]:此份证据与本案无关,没有意见。 [审判长]:辩护人有何意见? [辩护人]:我们对这个情况不了解,辩护人认为和本案无关联。 [公诉人]:这个证据是由公安机关出示的,证实潘维赞承包的三个山头和被告人砍伐的山头是有关联的。 [审判长]:对于此份证据,控辩双方都提出了各自的意见,法庭在庭后会核实跟评定,当庭不予以确认,以下如此。 [审判长]:公诉人可以继续举证。 [15:13: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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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出示承包荒山合同书和协议书,证实陆汉辉与灵马村13队达成协议,由13队将尾利顶等一带的荒山发包给陆汉辉承包,是由农户代表大会开会决定一致通过的。 [审判长]:被告人方某龙,你对刚才宣读的证据有什么意见? 被告:没有。和我的山头没关联。 [审判长]:辩护人有何意见? 辩护人:和本案中的东奢山不一致,辩护人认为这个合同是无效的,因为他们占用被告人的果园,将之发包给别人承包。 公诉人:这份证据主要说明了陆汉辉承包山头后,将其转让给梁作云。 [审判长]:公诉人可以继续举证。 [15:13: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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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出示武鸣县人民政府山林权属书,证实山林所属权的具体情况。 [审判长]:被告人方某龙,你对刚才宣读的证据有什么意见? [被告]:没有。 [审判长]:辩护人有何意见? [辩护人]:灵马村10队和十灵生产组这2个单位和此案无关系,并且和本案中的东奢这一地名无关系。 [公诉人]:山头名都是当地村民的口语,并没有实际叫法,另外出示灵马村村民委员会的证明,证明刚才出示的证据中所出现的地名词和本案是有关联的。 [辩护人]:我认为这个决定权属是有错误的,并不能认定是灵马村13组的。 [公诉人]:这个是经过武鸣县政府依法发放的。 [审判长]:公诉人可以继续举证。 [15:14: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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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出示联合经营协议书,证实陆汉辉与梁作云签订协议,共同联合经营尾利顶等5处荒山的事实 [审判长]:被告人方某龙,你对刚才宣读的证据有什么意见? [被告]:没有。 [审判长]:辩护人有何意见? [辩护人]:没有。 [审判长]:公诉人可以继续举证。 [15:21: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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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出示欠条,证实古瑞基向被告人打欠条的事实。 [审判长]:被告人方某龙,你对刚才宣读的证据有什么意见? [被告]:没有。 [审判长]:辩护人有何意见? [辩护人]:他这钱给你了没有? [被告]:没有给,所以欠条还在。 [审判长]:公诉人可以继续举证。 [15:22: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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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出示流水账,证实被告人请人来帮他做工并作详细记录的事实。 [审判长]:被告人方某龙,你对刚才宣读的证据有什么意见? [被告]:没有。 [审判长]:辩护人有何意见? [辩护人]:是方某龙帮古瑞基请的人,方某龙也没有去监工,是工人自己做的记录,然后报给古瑞基的。 [审判长]:古瑞基给你多少工钱? [被告]:大概一天50快钱,不包括伙食费,就是工钱。 [审判长]:伙食费还有多少钱? [被告]:我也不清楚了。 [审判长]:公诉人可以继续举证。 [15:22: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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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出示证人古瑞基的证言,证实方某龙去砍伐尾叶桉,并将木材装车,前后总共约22车尾叶桉木材卖给他的事实; [审判长]:被告人方某龙,你对刚才宣读的证据有什么意见? [被告]:有。事实不是这样的。我卖给他的木材15亩都不到。 [审判长]:辩护人有何意见? [辩护人]:古瑞基也负有一定的责任,他很明显把责任推给了被告人,他所说的与事实不符,对于借钱的方面他一下说借3万多,一下说借1万多,古瑞基这个人十分狡猾。 [公诉人]:没有意见。 [审判长]:公诉人可以继续举证。 [15:2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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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出示证人梁某云的证言,证实其与陆某辉签订协议,最后因为陆某辉退出,其又与潘某赞签协议,将3个山头判给潘某赞的事实。 [审判长]:被告人方某龙,你对刚才宣读的证据有什么意见? [被告]:没有。 [审判长]:辩护人有何意见? [辩护人]:有,关于尾利顶的纠纷问题,有一方是被告人所住地,梁作云在签协议时是知道该山头是有争议的。 [公诉人]:没有新的意见。 [审判长]:公诉人可以继续举证。 [15:23: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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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出示班某武的证言,证实灵马镇灵马村13队经开会决定,将尾利顶等荒山承包给陆某辉的事实。 [审判长]:被告人方某龙,你对刚才宣读的证据有什么意见? [被告]:没有。 [审判长]:辩护人有何意见? [辩护人]:辩护人认为班某武对事实也不是很清楚,只是自己认为。 [公诉人]:没有新的意见。 [审判长]:公诉人可以继续举证。 [15:24: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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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出示证人方玩某的证言,证实承包老板潘某赞的山林被被告砍伐的原因。 [审判长]:被告人方某龙,你对刚才宣读的证据有什么意见? [被告]:对方玩某将山头承包给老板有意见,其他没意见。 [审判长]:辩护人有何意见? [辩护人]:方玩某的行为是不生效的,潘某赞也知道该山头是有纠纷的。 [人民陪审员(吴)]:方玩某与潘维赞签订协议你懂吗? [被告]:不懂。 [审判长]:公诉人可以继续举证。 [15:25: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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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出示证人班某泽的证言,班某和的证言,都证实他们看见方某龙等四人砍伐潘某赞的尾叶桉的事实。 [审判长]:被告人方某龙,你对刚才宣读的证据有什么意见? [被告]:有,这2个证人我都没见过,我都不知道这2个证人是谁。 [审判长]:辩护人有何意见? [辩护人]:这2个证人里面,班某和没有一直在现场,对事实的真实性有待勘查。 [公诉人]:没有意见。 [审判长]:公诉人可以继续举证。 [15:26: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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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出示古某新、张某祥、林某红的证言,证实被告人方某龙请他们去做工的事实。 [审判长]:被告人方某龙,你对刚才宣读的证据有什么意见? [被告]:有,不我请的,是老板请的,我请的是本队的人,有1个就叫做黄某连,还有其他2人。 [审判长]:那他们怎么说是你请的? [被告]:他们和老板是亲戚关系。 [审判长]:辩护人有何意见? [辩护人]:我想问下被告人,工资是古某基给的还是别人给的? [被告]:是老板给的,就是古某基。 [公诉人]:此份证据和证人班某泽、班某和的证言互相印证。 [被告]:树是他们砍的,不是我砍的。 [辩护人]:老板另外请人的时候方某龙都不知道,方某龙就请过一次人帮老板装车。 [审判长]:公诉人可以继续举证。 [15:27: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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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出示证人何某娇的证言,证实其爱人方某龙在2010年2月11日这样开始上山砍树并雇请人帮忙砍树的事实。 [审判长]:被告人方某龙,你对刚才宣读的证据有什么意见? [被告]:有。她嫁过来不久,对山头的纠纷问题不了解,并不知道我是砍伐哪个山头的树。 [审判长]:辩护人有何意见? [辩护人]:因为山头纠纷的问题,并不能说明方某龙所砍的树就是潘某赞的山头的,另外工人是古某基请的,其他开销也是古某基付,并不是方某龙去请的。 [审]:被告人你去砍过树吗? [被告]:我没砍过。 [审判长]:公诉人可以继续举证。 [15:28: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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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出示证人方某权的证言,证实方某龙叫其帮忙拉山和将木头装车,并证实所装车的木材是老板种植的,大多是方某龙夫妇去砍的事实。 [审判长]:被告人方某龙,你对刚才宣读的证据有什么意见? [被告]:有。他分不清我是去帮装车,不是去砍木,我并没有砍木。而且不是我请他去的。 [审判长]:辩护人有何意见? [辩护人]:方某龙是帮古某基去看管的,人是古某基请的,方某权不了解这个情况,所以他就认为是方某龙叫他去的;关于砍树的问题,方某权也认为方某龙帮装车的行为是属于砍树的范畴。 [公诉人]:没有意见。 [审判长]:公诉人可以继续举证。 [15:29: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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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出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实方某龙对公安机关交代的事实和对犯罪事实的辩解。 [审判长]:被告人方某龙,你对刚才宣读的证据有什么意见? [被告]:没有。 [审判长]:辩护人有何意见? [辩护人]:没有。 [审判长]:公诉人可以继续举证。 [15:3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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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出示被害人潘某赞的询问笔录,证实方某龙以尾利顶山头是他开荒为由,擅自到他经营的林区砍伐林木约30亩的事实。 [审判长]:被告人方某龙,你对刚才宣读的证据有什么意见? [被告]:有。根本就没有30亩那么多。 [审判长]:辩护人有何意见? [辩护人]:潘某赞其实在是被告人的果园里种植树木的。 [公诉人]:没有新意见了。 [审判长]:公诉人可以继续举证。 [15:30: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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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出示现场调查鉴定书,证实有关部门到砍伐现场进行调查的调查结果。 [审判长]:被告人方某龙,你对刚才宣读的证据有什么意见? [被告]:有。面积和蓄积量都不属实,我让律师打报告从新鉴定过。 [审判长]:辩护人有何意见? [辩护人]:我认为鉴定人应出示对鉴定的相关过程;另外,鉴定结论也说到,鉴定地点是在新龙村,而不是在灵马村13组。 [公诉人]:砍伐地点的说法,公诉人认为应该对此意见待定。 [被告]:鉴定书里面没有表明是13队,说明就是我们新龙村。 [辩护人]:没有新意见了。 [审判长]:对此问题,合议庭会在庭后进行相关调查。 [审判长]:公诉人可以继续举证。 [15:31: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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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出示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方某龙卖给古某基的木材的价值。 [审判长]:被告人方某龙,你对刚才宣读的证据有什么意见? [被告]:有。根本就没那么多,因为不是我卖的,是他们自己说的。 [审判长]:辩护人有何意见? [辩护人]:没有。 [审判长]:公诉人可以继续举证。 [15:33: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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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出示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实案发的现场地点及现场情况。 [审判长]:被告人方某龙,你对刚才宣读的证据有什么意见? [被告]:没有。 [审判长]:辩护人有何意见? [辩护人]:没有意见。 [审]:公诉人继续举证。 [15:33: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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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公诉人举证完毕。 [审判长]:现在休庭10分钟。 [15:34: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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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现在继续开庭,法警将被告人方某龙带进法庭。 [审判长]: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依法享有辩护权,有权提出证据,证明自己无罪、罪轻、应当或者可以得到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但你所举的证据也要接收公诉机关的质证。被告人方某龙你是否有证据向法庭提交? [被告]:没有。 [15:44: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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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被告人的辩护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你有责任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应当或者可以得到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刑事责任的证据,你递交的证据也要接收公诉机关的质证。你是否有证据向法庭提供? [辩护人]:出示证明一份,证实新龙村委会出示证明,证明方某龙在东奢山有一个大约6亩左右的果园的事实。 [公诉人]:没有意见。 [15:45: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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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害人、原告人、被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上列人员是否有申请的要求? [被告]:申请重新鉴定砍伐的面积及蓄积量。 [辩护人]:申请重新鉴定砍伐的面积及蓄积量。 [审判长]:请证人黄某邦出庭作证。 [15:45: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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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证人姓名,出生年月,民族,家庭住址;你愿意出庭为被告作证吗? [黄某邦]:黄某邦,50多岁,具体出生年月不清楚了,壮族,家住在灵马镇新龙村;我愿意作证。 [审判长]:宣读证人在庭上必须遵守的规定(略),你听清楚了吗? [黄某邦]:清楚了。 [辩护人]:他证明了在东奢山是方某龙在开荒,其帮方某龙一起开荒种果树的事实。 [审判长]:公诉人需要向证人发问吗? [公诉人]:没有。 [15:47: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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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证人黄某邦你所证实的山头叫什么名字?地点在哪里?开荒面积有多大? [黄某邦]:地点在东奢。我帮方某龙开荒面积约3亩,方某龙夫妇又和村里人开荒了几亩。 [15:47: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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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请另一位证人出庭。证人名字,出生年月,文化程度,住址,和被告的关系? [方某权]:方某权,1974年出生,壮族,小学文化,灵马镇新龙村,我和方某龙是同村人。 [审判长]:宣读证人在庭上必须遵守的规定(略),你听清楚了吗? [方某权]:清楚了。 [15:48: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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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方某权你在你们生产队担任什么职务? [方某权]:我是10队队长。 [辩护人]:方某龙开荒的山是叫什么名字? [方某权]:叫东奢。 [辩护人]:方某龙是不是在此山开荒种树? [方某权]:是的 [辩护人]:这个山的归属是? [方某权]:是我们生产队的。 [辩护人]:后面有没有人来占方某龙的果园这一事实? [方某权]:有的。 [辩护人]:公安问你的时候,你说树木是方某龙夫妇去砍的,这个砍是怎样个砍的? [方某权]:那时老板已经叫人砍下来完了,方某龙只是去帮截成截的。 [辩护人]:辩护人发问结束。 [审判长]:公诉人有什么需要向证人问的吗? [15: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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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你在派出所作的证言是真实的吗? [方某权]:是的。 [公诉人]:他们那时是怎样问你的? [方某权]:他们问我树是不是方某龙夫妇砍下来的。 [公诉人]:是方某龙夫妇过去帮拉线的? [方某权]:是的。 [公诉人]:你知道什么叫伐倒吗? [方某权]:公安机关那时他们表达得不是很清楚,我也不知道什么叫伐倒。 [公诉人]:你们去的时候方某龙在场吗? [方某权]:偶尔在。 [公诉人]:公诉人对证人的问话到此结束。 [15:50: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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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方某龙叫你去做什么? [方某权]:拉山。 [审判长]:询问笔录里(略)这句话是什么意思? [方某权]:就是帮他把树木的树枝还有其他东西截断下来。 [审判长]:公安机关怎么会表达不清楚? [方某权]:他们那时是用壮话问我的,壮话里砍的意思和普通话差得很远。 [审判长]:工具是谁带上去的? [方某权]:是老板带的。 [审判长]:公诉人对证人作证的事实有什么意见? [公诉人]:公诉人认为证人方廷权是公安所做的笔录属实。 [辩护人]:公安机关用此不准确,应该是锯树,砍树如果不是专业人士去做,是很难的。当时老板是请有经验的人士去做的。至于公安用什么词,证人是肯定清楚的,请法庭依法查明事实。 [15:52: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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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请证人退庭。辩护人还有证据要提交吗? [辩护人]:提交一份协议书,是我和被告人就本案的一些模糊字眼及事实进行沟通并解释。受害人潘某赞也对方某龙进行了谅解,并请求法庭对方某龙从轻处罚,这些在协议书里面也有的某 [审判长]:你有潘维赞的电话号码吗? [辩护人]:卷宗里面有的,你可以打电话向他求证事实。 [审判长]:公诉人对此份证据有什么意见吗? [公诉人]:公诉人认为此份证据不能够证实事实。 [15:53: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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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控辩双方应就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是否成立,有无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情节等进行辩论。先由公诉人发言。 [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略),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请合议庭依法判决。 [审判长]:被告人方某龙,下面由你自行辩护。 [被告]:没有什么了。 [15:54: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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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辩护人]: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一,本案方某龙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我不表达意见,如果是犯罪,应该是滥伐林木;二,从主观方面来说,方某龙并没有盗伐的罪意,这块地本来就是方某龙的开荒地,他辛苦开荒的地方被人种了树并砍伐,方某龙本身也是受害者,不符合盗伐的犯罪过程;客观方面,方某龙所采伐的林木面积及蓄积量没有起诉书中说的那么多,请法庭就相关事实作出正确鉴定;三,我们提交的证据及协议书,潘某赞也已经谅解了方某龙,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应当免除处罚,如果要处罚也应当以滥伐林木罪来处罚。 [15:54: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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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公诉人是否需要补充发表意见? [公诉人]:一,山林的权属是经过武鸣政府出示文件许可的;二,林木本身也不是方某龙种的;辩护人提出的方某龙所砍伐的数量,武鸣县林业局已经鉴定过,和辩护人所说的不相符;至于潘某赞对方某龙谅解,公诉人认为可以成为酌定从轻的情节。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有新的辩护意见? [辩护人]:土地权属关系,在前面出示的证据中也已经得到了印证。 [审判长]:法庭辩论结束,被告人方某龙,在判决前你享有最后陈述的权利,现在由你作最后陈述。 [被告]:请法庭调查本案事实,作出公正判决,对我从轻处理。 [15:56: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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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武鸣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方某龙盗伐林木一案,本合议庭经过开庭审理,进行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听取了公诉人的意见,被告人的辩解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现法庭审理结束,待合议庭评议后定期宣判,把被告人方某龙带出法庭,押回看守所继续羁押。现在休庭。 [15:56: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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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今天的庭审就为大家直播到这里,感谢各位网友的参与和关注,我们下次直播再会。 [15:56: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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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本次庭审记录不是庭审笔录,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 [15:56:5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