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2日,广西武鸣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盗窃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主持人]: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各位网友大家上午好,很高兴和你们相会在网络直播现场,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法院即将开庭审理一起盗窃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欢迎大家关注。 [08:55:31]
[主持人]:在庭审开始之前我先介绍一下案件的基本案情:被告人黄某伟、邓某元于2011年5月12日10时许、2011年5月15日11时许、2011年5月18日12时许3次盗取他人电动车,合计3辆,总价值为5750元。另查明,被告人黄某伟以500元的低价从一名中年男子处购买了一辆明知是他人盗窃所得价值3120元的摩托车用于使用。2009年3月6日被告人黄某伟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其在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再犯,属累犯。武鸣县人民检察院于2011年10月18日向武鸣县法院提起公诉,请求依法判处。 [08:56:17]
[主持人]:庭审准备工作已经就绪,下面让我带领大家进入庭审现场。 [08:56:34]
[书记员]:下面宣布法庭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规定》,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1、不得录音、录像; 2、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3、不得发言、提问; 4、关闭移动电话等通讯工具; 5、不得鼓掌、喧哗、喧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下面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入庭。 [09:07:09]
[审判长]:请坐下。 [09:07:23]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开庭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已经就绪,可以开庭。 [09:07:46]
[审判长]:(敲击法 [09:08:10]
[审判长]:你何时收到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 [被告一]:于2011年10月26日收到。 [被告二]:于2011年10月26日收到。 [审判长]:起诉书认定你的身份情况,是否属实? [被告一]:属实。 [被告二]:属实 [审判长]:起诉书中认定因本案被刑事拘留、被逮捕的时间是否属实? [被告一]:属实。 [被告二]:属实。 [审判长]:在本案之前是否受过法律处分? [被告一]:于2009年3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我记不清楚几时被释放了。 [被告二]:没有。 [09:08:59]
[审判长]:辩护人身份? [黄伯康]:黄伯康(以下简称黄辩),广西金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潘裕]:潘裕(以下简称潘辩),广西金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09:09:37]
[审判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7条、152条的规定,今天武鸣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在这里依法公开审理由武鸣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指控被告人黄某伟、邓某元犯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本案由审判员黄益即我本人担任审判长并主审本案,与人民陪审员曾小渊、吴庆华组成合议庭,书记员陆欢担任法庭记录。 武鸣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陆杨熙出庭支持公诉。 广西金益律师事务所律师黄伯康,实习律师潘裕接受被告人邓某元的委托,出庭担任其辩护人。 [09:10:07]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8条、第29条、第30条、第31条、第154条、第159条、第160条的规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享有以下诉讼权利: 1、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被告人如认为刚才宣布的审判人员、公诉人、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可以提出回避申请; 2、被告人有权提供证据,可以通知新的证据到庭,申请人民法院、检察院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和勘验。 3、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4、在法庭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被告人黄某伟、邓某元,以上权利你听明白了吗? [被告一]:明白。 [被告二]:明白。 [审判长]:是否申请回避? [二被告]:不申请。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申请回避? [二辩护人]:不申请。 [09:10:34]
[审判长]:现在进行法庭调查。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起立)宣读起诉书(略)。 [09:13:51]
[审判长]:法警将被告人邓某元带出法庭候审。被告人黄某伟请坐下。被告人黄某伟对起诉书指控你犯盗窃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有无异议? [被告一]:没有异议。 [审判长]:是否自愿认罪? [被告一]:自愿认罪。 [审判长]:辩护人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有无异议? [黄辩]:没有异议。 [潘辩]:没有异议。 [09:14:34]
[审判长]:法警将被告人黄某伟带出法庭,将被告人邓某元带进法庭。 [审判长]:被告人邓某元对起诉书指控你犯盗窃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有无异议? [被告二]:没有异议。 [审判长]:是否自愿认罪? [被告二]:自愿认罪。 [审判长]:辩护人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有无异议? [黄辩]:没有异议。 [潘辩]:没有异议。 [审判长]:法警讲被告人黄某伟带进法庭。 [09:15:12]
[审判长]:由于被告人、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若干意见(试行)》的规定,被告人对被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的第一审公诉案件,一般适用普通程序进行简化审理。在审判环节中将作如下简化:1、被告人可以不再就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进行供述;2、公诉人、辩护人、审判人员对于被告人的讯问、发问可以简化或省略;3、对控辩双方无异议的证据,可以仅就证据的名称、证明的事项作说明,对于双方有异议的证据,则应当详细举证质证。4、在法庭辩论中,控辩双方将主要围绕确定罪名、量刑及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辩论。适用该程序的法律后果是:1、被告人在法庭上的有罪供述将成为法庭作出有罪判决的证据之一;2、法庭对于自愿认罪的被告人将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黄某伟、邓某元,上述规定你清楚吗? [二被告]:清楚了。 [审判长]:是否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进行简化审理? [二被告]:同意。 [审判长]:公诉人是否同意? [公诉人]:同意。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同意? [二辩护人]:同意。 [09:20:13]
[审判长]:(征求左右审判员同意后)鉴于被告人黄某伟、邓某元自愿认罪,经征询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告知被告人黄某伟、邓某元相关的法律后果,合议庭评议后认为,本案可以适用普通程序进行简化审理。根据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法庭调查中,先调查犯罪事实,后调查量刑事实。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本庭拟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公诉人有什么意见? [公诉人]:没有。 [审判长]:被告人有什么意见? [二被告]:没有。 [审判长]:辩护人有什么意见? [二辩护人]:没有。 [09:21:00]
[公诉人]:由于被告人对起诉书所起诉的罪名及事实无异议,公诉人不再进行讯问。 [09:21:19]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需要向被告人发问? [黄辩]:第一起盗窃是谁提出去偷电动车的。 [被告二]:记不清了。 [黄辩]:第二第三起是谁提出的? [被告二]:是黄某伟提出的。 [黄辩]:是谁负责去偷车的? [被告二]:是黄某伟负责去的。 [黄辩]:谁负责拿去卖的? [被告二]:是黄某伟负责拿去卖的。 [黄辩]:卖车所得的钱是怎样分的? [被告二]:平分的。 [黄辩]:讯问结束。 [09:22:03]
[审判长]:你们从外地来武鸣盗车,是谁提出的? [被告一]:是邓某元带我去的。 [审判长]:作案是怎样分工的? [被告一]:是我拿钥匙开锁头,他做开走的。 [审判长]:你钥匙去哪来的? [被告一]:以前摩托车的钥匙。 [审判长]:三部车都是你开的钥匙吗? [被告一]:是的。 [审判长]:邓某元在旁边干嘛? [被告一]:望风。 [审判长]:你们开到盗窃地点的雅马哈是谁的? [被告一]:是我买来的,是邓某元做开的。 [审判长]:是谁拿赃车去卖的? [被告一]:是我们拿去南宁卖,有一个男的过来买。 [审判长]:卖的的钱怎样分? [被告一]:平分。 [09:23:19]
[审判长]:你是什么时间买这架车的? [被告一]:买得两三个月了。 [审判长]:你买的车是不是开去盗窃现场开的车? [被告一]:是的。 [审判长]:你是什么情况下告诉公安人员这架车是你买来的? [被告一]:被抓的时候我自己讲出来的。 [审判长]:你怀疑这车是偷的吗? [被告一]:怀疑了,我只是见便宜了我就买了。 [09:23:38]
[审判长]:(经与左右审判员交流后)下面由控辩双方举证。 首先由公诉人就指控的犯罪事实举证。 [09:23:54]
[公诉人]:现在公诉人向法庭举证。出示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的来源及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事实;二被告人的户籍证明,人口信息表,证实二被告已达到负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出示抓获经过,证实二被告被抓获的经过;出示物品扣押、发还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将被盗车辆扣押并发还失主的事实;被盗车辆收据及合格证复印件,证实失主购买电动车的事实,出示机动车同意发票及购车合同,证实失主购买摩托车的价格;出示接受案件回执单复印件,证实案件的来源;出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判决书,证实被告人黄某伟有犯罪前科的事实。 [审判长]:被告人黄某伟、邓某元,对公诉人出示的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被告一]:没有。 [被告二]:没有。 [09:24:40]
[审判长]: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有何异议? [潘辩]:对起诉书认定的车主是谁的问题有意见。 [公诉人]:车的车主是没有什么问题的,请合议庭依法审查。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09:25:07]
[公诉人]:出示证人刘永斌、李杨、林钢、黄永清、苏振华、苏树面、林泉潮的证言,证实二被告人在太平镇文溪村林圩街盗窃电动车的时候被群众抓获的事实。 [审判长]:被告人黄某伟、邓某元,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二被告]:没有。 [审判长]: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有何异议? [二辩护人]:无。 [审判长]:公诉人请继续举证。 [09:25:29]
[公诉人]:出示证人孙宗敏、唐英阳的证言,证实二被告盗窃电单车的经过。 [审判长]:被告人黄某伟、邓某元,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二被告]:没有。 [审判长]: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有何异议? [二辩护人]:无。 [审判长]:公诉人请继续举证。 [09:25:49]
[公诉人]:出示证人邓选贤的证言,证实其摩托车被偷并向公安机关报案的事实。 [审判长]:被告人黄某伟、邓某元,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被告一]:没有。 [被告二]:没有了。 [审判长]: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有何异议? [二辩护人]:无。 [审判长]:公诉人请继续举证。 [09:26:14]
[公诉人]:出示被害人韦清贵等三人的询问笔录,证实他们的摩托车被偷并向公安机关报案的事实。 [审判长]:被告人黄某伟、邓某元,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二被告]:没有。 [审判长]: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有何异议? [二辩护人]:无。 [审判长]:公诉人请继续举证。 [09:26:34]
[公诉人]:出示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偷车辆的实际价值。 [审判长]:被告人黄某伟、邓某元,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二被告]:没有。 [审判长]: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有何异议? [二辩护人]:无。 [审判长]:公诉人请继续举证。 [09:27:01]
[公诉人]:出示现场勘验检查材料,证实案发现场的地点。 [审判长]:被告人黄某伟、邓某元,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二被告]:没有。 [审判长]: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有何异议? [二辩护人]:无。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09:27:15]
[公诉人]:出示视听资料,证实太平信用社的监控录像监控到二被告盗窃车辆的影像的事实 [审判长]:被告人黄某伟、邓某元,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二被告]:没有。 [审判长]: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有何异议? [二辩护人]:无。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公诉人举证完毕。 [09:27:33]
[审判长]:被告人黄某伟、邓某元,就本案的犯罪事实是否有证据向法庭举证? [二被告]:没有。 [审判长]:辩护人,就本案的犯罪事实是否有证据向法庭提交? [二辩护人]:没有。 [审判长]:本案犯罪事实的调查结束。 现在对量刑事实进行法庭调查。量刑事实已经调查清楚不再重复调查。 公诉人可以对被告人黄某伟、邓某元作简要讯问。 [09:40:54]
[公诉人]:被告人黄某伟,你到武鸣来作案是谁叫你过来的? [被告一]:第一次是邓某元叫我过来的? [公诉人]:被告人邓某元,是你叫来的吗? [被告二]:第一次是我叫来的,其余两次不是。 [公诉人]:你的摩托车是买回来的吗? [被告一]:是的。 [公诉人]:你什么时候买的? [被告一]:是今年买的,具体是什么时候记不清楚了。 [公诉人]:开钥匙是你做负责是吗? [被告一]:是我做开钥匙,邓某元做开走的。 [公诉人]:由谁联系买主? [被告一]:没有谁联系买主,就是摆在那里等人过来询问了。 [公诉人]:讯问到此结束。 [09:41:12]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需要向被告人发问? [黄辩]:被告人邓某元,黄某伟所说的是不是事实? [被告二]:是的。 [黄辩]:讯问到此结束。 [09:41:34]
[审判长]:后两次到底是谁提出去偷车的? [被告一]:是我提出来的。 [审判长]:你们来武鸣之前商量过偷车没? [二被告]:没有商量过,我们来武鸣纯属是来玩的。 [09:42:46]
[审判长]:公诉人,就量刑事实是否有证据向法庭举证? [公诉人]:公诉人已在定罪举证时一并举证,不再重复。 [审判长]:被告人黄某伟、邓某元,是否有证据向法庭举证? [二被告]:没有。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有证据向法庭举证? [二辩护人]:没有。 [09:43:07]
[审判长]:被告人邓某元,你是否需要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申请重新鉴定、勘验、检查? [二被告]:没有。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有上述申请? [二辩护人]:没有。 [09:43:20]
[审判长]:(与左右审判员交流后)合议庭评议后认为,控辩双方当庭提交的证据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及与本案指控事实有关联性,可以采纳为定案依据。法庭调查结束。 现在进行法庭辩论,《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规定:在法庭辩论过程中,可以先辩论定罪问题再辩论量刑问题。 下面先进行定罪问题的辩论,由公诉人发言。 [09:43:40]
[公诉人]:现就本案的定罪部分发表如下公诉意见(略),被告人黄某伟、邓某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务,数额巨大,二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伟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购买和使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伟在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被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的规定,执行数罪并罚。请合议庭依法判处。 [09:44:20]
[审判长]:被告人黄某伟、邓某元,可以对起诉书的指控你犯盗窃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自行辩护。 [被告一]:没有意见。 [被告二]:没有意见。 [09:44:53]
[审判长]:由辩护人发表定罪问题的辩护意见。 [潘辩]:辩护人认为,一,起诉书指控两被告共同盗窃方面,二,本人在看守所会见邓某元的时候,他和我说他向看守所检举了他人盗车的事实,具体是怎样,请法庭去验证。 [09:45:32]
[审判长]:控辩双方对于被告人邓某元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的罪名均无异议,下面进行量刑问题的辩论,双方应主要围绕有争议的量刑事实、基准刑的确定、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幅度进行辩论,并提出量刑建议。 首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 [09:46:13]
[公诉人]:现就被告人的量刑情况发表量刑意见:公诉人认为被告人黄某伟、邓某元多次到武鸣太平镇林圩街盗窃,盗窃的时间、频率也都很频繁,二被告人盗窃电动车是流串作案,且两被告人驾驶摩托车异地作案,盗窃的对象都是电动车,二人合谋共同实施的盗窃行为。在盗窃过程中,二被告做好分工,积极配合,由黄某伟打开电门锁头,由邓某元驾驶盗来的电动车,回到南宁。在共同犯罪中,都起到主犯的作用;二被告盗窃的数额巨大,被告人黄某伟在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再犯,是累犯,应但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被告人黄某伟购买赃车并开来武鸣盗窃,构成了盗窃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执行数罪并罚,综上,公诉人建议对被告人黄某伟有期徒刑4到5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邓某元有期徒刑3至4年,并处罚金。 [审判长]:二被告人对公诉人所提出的量刑建议有意见吗? [被告一]:没有意见。 [被告二]:判得重了,我认为应该是1年这样子。 [09:51:10]
[审判长]:辩护人对公诉人发表的量刑意见有什么异议? [潘辩]:关于量刑方面,发表辩护意见(详见辩解词),辩护人认为,一,关于本案被告人邓某元愿意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也愿意交罚金,二,希望法庭考虑到被告人邓某元家中1个3岁多的小孩需要抚养,建议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适用缓刑。 [黄辩]:(详见辩解词)我认为被告人邓某元在本案中其到从犯的作用,作案过程中都是由被告人黄某伟开车去现场并负责去偷,可以认定犯意是被告人黄某伟提出的,希望法庭考虑到被告人邓某元是初犯,偶犯,经过刚才法庭调查,被告人邓某元,综上,建议法庭对被告人邓某元判处有期徒刑3年以下,适用缓刑。 [09:52:26]
[审判长]:公诉人有什么意见吗? [公诉人]:公诉人认为,被告人多次盗窃,不应当适用缓刑。 [09:52:42]
[审判长]:被告人黄某伟、邓某元,可以就量刑问题为自己辩护。 [被告一]:没有。 [被告二]:没有。 [09:53:08]
[审判长]:(与合议庭成员合议)经过辩论,合议庭已听取了控辩双方针对焦点问题的主要观点,在评议的时,将会充分考虑双方意见。法庭辩论结束。 [09:53:32]
[审判长]:武鸣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黄某伟、邓某元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本合议庭经过开庭审理,进行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听取了公诉人的意见,被告人的辩解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现法庭审理结束,待合议庭评议后定期宣判,把被告人黄某伟、邓某元带出法庭,押回看守所继续羁押。现在休庭。(敲击法 [09:53:46]
[主持人]:本次的庭审就为大家直播到这里,感谢各位网友的参与和关注,我们下次直播再会。 [09:54:04]
[声明]:本次庭审记录不是庭审笔录,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 [09:5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