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25日,广西武鸣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生命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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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各位网友大家上午好,很高兴和你们相会在网络直播现场,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法院即将开庭审理一起生命权案,欢迎大家关注。 [08:54: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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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在庭审开始之前我先介绍一下案件的基本案情:原告和几十个工友作为一个较为稳定的农建施工队,长期在武鸣从事建筑施工工作。2008年4月至2009年7月期间,该施工队受雇于叶某在武鸣县农坛路糖果厂区内从事建筑施工工作。2009年6月27日17时左右,原告乘升降机负责拆除所拆迁安置的住宅楼第八层(顶层)的模板并运送至楼下,当升至第八层楼面时由于升降机突然操作失灵,仍然快速上升,当超越八层楼面2米时仍没有及时停止下来,在此紧急情况下原告一紧张便坠落至八楼楼面。事故发生后,原告被紧急送至医院抢救。现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诉至武鸣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08:58: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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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庭审准备工作已经就绪,下面让我带领大家进入庭审现场。 [08:58: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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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查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已经到庭;有证人出庭作证及鉴定人、勘验人出庭接受质询的,请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到休息室等候。) 原告覃某望(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杨某程(到庭) 被告一叶某茂(到庭) 委托代理人李某勇(到庭)、邓某戊(到庭) 被告二广西恒鸣建设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到庭) 委托代理人黄某文(到庭) 被告三武鸣县糖业烟酒公司(法定代表人到庭) 委托代理人罗某勇(到庭)、陆某(到庭) 第三人覃某胜(到庭) [09:06: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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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略)。全体起立! 请审判长入席。 请坐下。 报告审判长,庭前工作准备就绪。可以开庭。 [09:11: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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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击槌) 武鸣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现在开庭。 现在核对当事人身份。 原告覃某望,男,1986年5月1日出生,壮族,广西都安县瑶族自治县地苏乡镇和村王外队X号人,无业,现住武鸣县解放街X号。 委托代理人杨某程,广西新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全权代理。 被告一叶某茂,男,1953年2月4日出生,汉族,武鸣县仙湖镇人,武鸣县建筑工程公司职工,现住广西武鸣县城厢镇灵源路西段X号X栋X单元X号。 委托代理人李某勇,广西桂恒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邓某戊,男,194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水上新村人,建筑工人,现住武鸣江滨路X号,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二广西恒鸣建设工程公司,住址武鸣县城兴武大道,法定代表人曾某。委托代理人黄某文,男,1973年11月26日出生,壮族,显著武鸣城厢镇兴武大道163号X单元X号,系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为全权代理。 被告三武鸣县糖业烟酒公司,住所地:武鸣县城建设街X号。法定代表人:罗某勇,经理。委托代理罗某勇,男,1968年9月23日出生,壮族,现住武鸣县城厢镇民族路X号,代理权限为全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陆某,男,1959年10月31日出生,壮族,现住武鸣县城厢镇农坛路X号X栋X单元X室,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第三人覃某胜,男,1968年5月14日出生,壮族,广西都安县瑶族自治县地苏乡镇和村王外屯X号人,农民,现住武鸣县解放街X号。 [09:13: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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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各方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参加诉讼有无异议? [原 代]:无异议。 [李某勇]:无异议。 [黄某文]:无异议。 [罗某勇]:无异议。 [第三人]:无异议。 [审判长]:各方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符合法律规定,准予参加本案诉讼活动。 [09:14: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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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击槌)武鸣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现在开庭。本合议庭现在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覃某望诉被告叶某茂、广西恒鸣建设工程公司、武鸣县糖业烟酒公司、第三人覃某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案由审判员潘知兴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梁伟,人民陪审员潘稔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由潘知兴主审本案,书记员王攀担任法庭记录。当事人在诉讼中的权利和义务,本院庭前已经书面告知当事人,是否清楚? [原 代]:清楚。 [李某勇]:清楚。 [黄某文]:清楚。 [罗某勇]:清楚。 [第三人]:清楚。 [09:14: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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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各方当事人对合议庭成员以及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 [原 代]:不申请回避。 [李某勇]:不申请回避。 [黄某文]:不申请回避。 [罗某勇]:不申请回避。 [第三人]:不申请回避。 [09:22: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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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各方当事人是否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如有,请庭外休息等候。 [原 代]:有。 [李某勇]:有。 [黄某文]:没有。 [罗某勇]:没有。 [第三人]:没有。 [09:23: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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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现在进行法庭调查。 由原告简要陈述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原 代]: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同起诉状一样,详见诉状)。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作简要答辩。 [李某勇]:同答辩状一样。(详见答辩状) [黄某文]:我们将工程发包给叶某茂,并由叶某茂招工并对工人负责安排及培训,工程款我们已将全部拨发给叶某茂,叶某茂发放给谁我们不清楚,我们不应该承担责任,具体责任应该由叶某茂负担。 [罗某勇]:同答辩状一样。(详见答辩状) [第三人]:我是被告叶某茂聘请过来的工程队队长,我只是带班的。 [09:25: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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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根据原、被告及第三人的诉辩意见,本庭确定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本案的民事责任应该如何划分?2.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是否有合法的依据?应该如何认定?3.本案是否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审判长]:各方当事人对上述争议焦点有无异议和补充? [原 代]:没有。 [李某勇]:没有。 [黄某文]:没有。 [罗某勇]:没有。 [第三人]:没有。 [09:25: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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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各方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进行举证、质证。下面进行第一个争议焦点,先由原告陈述举证。 [原 代]:关于主体资格方面我方有庭前提交的证据目录的证据1、2、3、4、5证明目的详见证据目录。关于责任的划分有证据目录的6、7、8证明目的详见证据目录。叶某茂为武鸣县房产建设公司的代理人,施工合同的规定可以看出工程的发包方对工程的材料、设备、安全等事项负有监督的责任,从合同的第38条可以看出本工程未经发包方允许,不得分包。责任的承担方式同起诉状上一样,三名被告承担连带责任,第三人不承担责任。 [09:33: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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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下面由被告及第三人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并发表意见。 [李某勇]:对证据3、4、5、6、7证据的三性没有异议;证据2不能证明被抚养人是原告的子女,对证据8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可以证明工程发包方和承包方均有发包和承包的资质。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原、被告及第三人之间的关系,也不能证明发包方存在违法的行为。原告的证据不能证明原告是在施工过程中受伤的,也不能证明原告是在叶某茂的承包工程中施工。故我方不应该承担责任。 [09:34: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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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文]:工程已经发包给叶某茂,同叶某茂的意见一致。 [罗某勇]:我们工程已经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故不应该承担责任。 [第三人]:对证据没有异议,没有意见。 [09:34: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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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原告还有什么补充? [原 代]:针对第一个争议焦点继续举证,有证据目录的证据9、10、11、12证明目的详见证据目录,原告的暂住证是叶某茂办理的。 [09:35: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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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下面由被告及第三人质证并发表意见。 [李某勇]:对证据9、10暂住证已经全部过期,不能证明事发的时候原告在叶某茂工地上做工,叶某茂不应该承担责任;证据11是虚假的,不能证实原告长期的在工地做工,只是在出事之前临时的在工地做工;证据12不能证明叶某茂是负责人,恰恰能证明叶某茂与第三人之间存在承包关系的事实,第三人才是原告的真正雇主。 [黄某文]:没有意见。 [陆 某]:原告只是做饭,并没有参与工程的建设。 [第三人]:工是由叶某茂安排给我的,我只是他的代班,我和原告及我的爱人主要做临工。 [09:36: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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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原告还有什么补充? [原 代]:有证据目录的证据13,证明事发地点是糖业公司的工地。 [审判长]:被告及第三人还有什么补充? [李某勇]:没有。 [黄某文]:没有。 [罗某勇]:没有。 [第三人]:没有。 [09:36: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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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原告还有什么补充? [原 代]:有证人出庭作证,证明事发的过程。 [审判长]:传证人出庭作证。 [09:37: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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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原告对证人证言有什么意见? [原 代]:没有。 [审判长]:被告及第三人对证人证言发表意见。 [李某勇]:证人证言不真实,而且讲不清楚事实,相反证人的证言可以证明是第三人承包的工程,证人证言不能证实原告是当天从升降机上掉下来的,也不能证明当天升降机存在问题。第二位证人和第一位证人关于操控升降机上是前后矛盾的。 [黄某文]:没有。 [罗某勇]:没有。 [第三人]:平时我老婆的工资都是我帮忙领的,所以登记本上没有我老婆的名字。以前别人就说过升降机有问题,我和叶某茂也反应过。 [09:38: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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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就第一个争议焦点原告还有补充吗? [原 代]:没有。 [09:39: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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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下面由被告举证。 [李某勇]:有2011年8月25日提交的证据目录的证据1、2、4、5、6证明目的详见证据目录。2011年11月9日提交的证据目录的证据1、2、3证明目的详见证据目录。 [审判长]:下面由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并发表质证意见。 [原 代]:对8月25日提交的证据1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其关联性有异议,合同可以证实是劳务发包合同,而不是工程发包合同,而且从合同的签订主体上可以看出发包方是叶某茂作为负责人。合同可以看出原告及其他工友的工资计算方式都写的很清楚,工程的材料都是叶某茂及糖业公司提供的,所以是劳务发包,而不是工程发包。模板的拆除也写得很清楚由工人拆除,而原告及其母亲也是工程的工人,所以第三人有权利要他们去做。对证据2,虽然证明了主体工程的工人退场了,但不能证明后期清理工程结束了,原告及其母亲还是需要做清理工程的。证据4可以证明1-5层的清理工程结束了,但5楼以上的清理工程还没有结束;证据5证明工程的付款是叶某茂,没有其他两被告的公司的盖章;证据6和本案没有关联性。其他证据没有意见。 [审判长]:其他被告及第三人发表质证并发表意见。 [黄某文]:没有。 [罗某勇]:同原告的意见一样。 [第三人]:同原告的意见一致。 [09:39: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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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就第一个争议焦点叶某茂还有什么证据提交? [李某勇]:有证人出庭作证。 [审判长]:传证人出庭作证。 [审判长]:被告及第三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吗? [李某勇]:没有。证人证言真实。 [黄某文]:没有。 [罗某勇]:没有。 [第三人]:没有。 [09:40: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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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原告有什么异议? [原 代]:第一个证人说当时有一个女的在操作升降机,证人不能证明为什么摔伤,是不是在施工。证言证明被告对工人的安全防护没有尽到责任。 [09:40: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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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其他被告有证据提交吗? [黄某文]:有庭前提交的联名信。证明不存在责任。 [罗某勇]:有庭前提交的证据证明我们是将工程发包的,我们不应该承担责任。 [09:46: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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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原告对证据质证并发表意见。 [原 代]:对联营书可以看出叶某茂并不是恒业建筑工程公司的职工,叶某茂也不具有施工资格,故恒业建筑公司存在过错,糖业公司把工程发包给恒业建筑工程公司后恒业建筑工程公司又将部分工程发包给叶某茂;收据和本案没有关联性;中标通知书同前面质证的资格一样的意见。 [09:47: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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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其他被告对证据质证并发表意见。 [李某勇]:对联营书,可以看出双方都有发包承包资质。 [黄某文]:我们已经将工程发包出去,不应该承担责任。 [陆 某]:慰问金是每次施工完后就给职工的,包括封顶的时候也给。 [第三人]:没有。 [09:48: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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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勇]:不清楚。 [审判长]:就第一个争议焦点第三人有证据提交吗? [第三人]:没有。 [审判长]:原告,是谁请你去做工的? [原 代]:是叶某茂找到第三人,由第三人叫的原告去的。 [审判长]:其他被告清楚吗? [李某勇]:不清楚。 [黄某文]:不清楚。 [罗某勇]:不清楚。 [第三人]:是我叫去的,是叶某茂让我叫人。 [09:56: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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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叶某茂,升降机平时指定的谁操作? [李某勇]:是第三人安排的。 [审判长]:其他被告清楚吗? [黄某文]:不清楚。 [第三人]:没有人安排。是小工做的。 [审判长]:原告清楚吗? [原 代]:不清楚。 [09:57: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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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就法庭调查原、被告及第三人还有补充吗? [原 代]:没有。 [李某勇]:没有。 [黄某文]:没有。 [罗某勇]:没有。 [第三人]:没有。 [09:57: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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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第一个争议焦点到此结束,下面进行第二个争议焦点,现有原告举证,发表意见。 [原 代]:有庭前提交的证据14、15、16、17、18、19、20证明目的详见证据目录。计算方式详见损害赔偿清单。 [审判长]:下面有被告及第三人发表意见。 [李某勇]:对交通费有异议,没有票据;被抚养人生活费,侵权法没有单列出来,原告也没有证据证明被抚养人和原告的关系;精神抚慰金不应该支持;误工费是原告自己延误定残导致的,不应该由我们承担。对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武鸣县住院病历有异议,病历可以证明原告出院的时候已经基本上治愈了,原告的伤残是其他的原因造成的,如果是原告自己 [黄某文]:同叶某茂意见一致。 [罗某勇]:同叶某茂意见一致。 [第三人]:同原告意见一致。 [10:09: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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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原告还有什么补充? [原 代]:第二次住院病历上已经记载了入院的原因,并不是被告说的其他原因导致的。其他费用由法院裁定,户口本可以证明被抚养人和原告的关系。 [审判长]:其他被告及第三人还有什么补充? [李某勇]:户口本不能证明被抚养人是原告的子女,武鸣县住院病历的医嘱上要求原告每隔3个月回院复诊,原告没有去,是其自己原因导致的。 [黄某文]:没有。 [罗某勇]:没有。 [第三人]:没有。 [10:1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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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第二个争议焦点到此结束,下面进行第三个争议焦点,先由原告发表意见。 [原 代]:人身伤害的诉讼时效是一年,而且是从治愈后开始的,原告一直没有治愈,被告从来没有给过一分钱,所以并没有过诉讼时效。 [10:27: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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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下面由被告发表意见。 [李某勇]:原告从武鸣县人民医院出院开始就应该计算诉讼时效,所以现在已经过了诉讼时效了。 [黄某文]:没有。 [罗某勇]:没有。 [第三人]:没有。 [10:27: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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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原告还有什么补充? [原 代]:没有。 [审判长]:被告还有什么补充? [李某勇]:没有。 [黄某文]:没有。 [罗某勇]:没有。 [第三人]:没有。 [10:28: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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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法庭调查阶段原、被告还有什么补充? [原 代]:没有。 [李某勇]:没有。 [黄某文]:没有。 [罗某勇]:没有。 [第三人]:没有。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 [10:28: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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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辩论。下面由原告发表。 [原 代]:本案原、被告之间是雇员和雇主的关系,并不是发包与承包的关系,施工的材料都是被告提供的,原告只是按照劳务内容来计算工钱的;雇工劳务的内容都是经过叶某茂确认的,叶某茂应该承担责任,原告并没有什么过错,不应该承担责任,其他被告应该承担连带责任。叶某茂及建筑工程公司对工人的安全教育没有尽到义务。叶某茂并没有承包工程的资质,所以建筑工程公司存在过错,应该承担连带责任,糖业共公司对工程的安全有教育和监督的责任,对建筑工程公司违法发包应该起到监督的义务,所以应该承担责任。第三人是叶某茂的带班,不应该承担责任。其他内容同法庭调查阶段的意见一样。 [10:28: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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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下面由被告及第三人发表辩论意见。 [李某勇]:原告同叶某茂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是第三人同原告之间存在雇佣关系,叶某茂已经将工程承揽给第三人,故叶某茂不应该承担责任是由第三人承担责任;原告违规操作升降机,责任应该由其自己承担;叶某茂是恒鸣建筑工程公司的负责人,所以应该由恒鸣建筑工程公司承担责任。其他意见同答辩状一样。 [黄某文]:同叶某茂意见一致。 [罗某勇]:主体工程结束后,由叶某茂委派人处理清理工程。我们每天也上去看工程,原告的母亲从来没有操作过升降机,后来为什么操作我们不清楚,所以我们不应该承担责任。 [第三人]:叶某茂没有证,所以都是我们自己操作的,叶某茂的升降机都是电脑操作控制的。 [10:29: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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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原告还有辩论意见吗? [原 代]:没有。 [审判长]:被告及第三人还有新的辩论意见吗? [叶某茂]:事发后应该在24小时内报案,第三人不同意报案,当天我不知道原告做工。 [李某勇]:原告当天并不是在履行雇佣工程出事的,当天工程已将结束了,原告及其母亲自己做工,应该由其承担责任。 [黄某文]:没有。 [罗某勇]:没有。 [第三人]:叶某茂并没有告诉我24小时报案。时候被告也没有给过原告一分钱。 [10:29: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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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各方当事人已充分发表了各自的辩论意见,本庭对各方当事人的辩论意见已经听清楚,并将在案件评议时予以充分考虑。法庭辩论到此结束。由各方当事人陈述最后意见。 [原 代]:坚持诉讼请求。 [李某勇]:坚持答辩意见。 [黄某文]:坚持答辩意见。 [罗某勇]:坚持答辩意见。 [第三人]:坚持答辩意见。 [10:29: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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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现本庭对本案进行调解,现问双方是否愿意调解? [原 代]:不愿意。 [审判长]:由于原告不愿意调解,调解不成功。本案经开庭审理,进行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听取了原、被告的最后陈述,本案的事实已查清。庭后双方有调解意见的再通知双方来协商,协商不了的待本合议庭休庭评议后,择日宣判。双方当事人是否清楚? [原 代]:清楚。 [李某勇]:清楚。 [黄某文]:清楚。 [罗某勇]:清楚。 [第三人]:清楚。 [10:3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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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46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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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休庭! [10:30: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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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今天的庭审就为大家直播到这里,感谢各位网友的参与和关注,我们下次直播再会。 [10:31: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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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46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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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本次庭审记录不是庭审笔录,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 [10:31:3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