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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0月13日,广西武鸣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掩饰、隐瞒案
  发布时间:2011-10-13 12:10:34 打印 字号: | |

20111013,广西武鸣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掩饰、隐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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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上午好!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法院即将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掩饰、隐瞒案,欢迎大家关注。 [12:1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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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在庭审开始之前我先介绍一下案件的基本案情:201166凌晨4时许,被告人陆某华在没有收购资质的情况下,在位于南宁华侨投资区建百路16号其经营的废品收购站内以3400元的价钱从磨某覃,姚某龙(二人另案处理)处购买了194斤盗窃所得的电缆线。2011923武鸣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涉嫌掩饰、隐瞒罪向武鸣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12:1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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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庭审准备工作已经就绪,下面让我带领大家进入庭审现场。 [12:1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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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下面宣布法庭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规定》,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1
、不得录音、录像;
2
、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3
、不得发言、提问;
4
、关闭移动电话等通讯工具;
5
、不得鼓掌、喧哗、喧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全体起立,请审判员入庭。 [12:2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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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请坐下。 [12:2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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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开庭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已经就绪,可以开庭。 [12:2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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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击法 [12:3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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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陆某华你是否收到起诉书副本及诉讼权利通知书?
[
]2011109收到的。 [12: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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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列明的个人身份情况是否属实?
[
]属实。 [12:3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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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之前是否受过法律处分?
[
]没有。 
[
]因本案被羁押的时间?
[
]我是被取保候审的。 [12:3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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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今天武鸣县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在这里依法公开审理由武鸣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陆某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经武鸣县人民检察院的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案由代理审判员梁恒斐独任审理,书记员赵豫担任法庭记录。 [12:3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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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告知被告人陆某华相关的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你享有以下诉讼权利:
1
、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如果你认为刚才宣布的审判员、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你可以提出回避的申请;
2
、在庭审过程中,你享有辩护的权利。你可以自行辩护,也可以委托辩护人辩护;
3
、庭审过程中,你有提供证据的权利、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勘验、鉴定或检查;
4
、享有最后陈述的权利,在法庭辩论终结后可以进行最后陈述。 [12:3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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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陆某华,以上权利是否听明白了?
[
]明白。 [12:3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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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陆某华是否申请回避?
[
]不申请。 [12:3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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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进行法庭调查,由我代为宣读起诉书(宣读武检刑诉(2011)第204号起诉书,略)。被告人陆某华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有何意见?是否自愿认罪?
[
]没有意见,我自愿认罪。 [12:3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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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就起诉书的指控进行举证、质证:出示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依法接受群众报案并依法受理本案;出示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陆某华到案的经过;出示人口信息表,证实案发时被告人某华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出示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了本案的涉案赃物并依法发还给楠熙鞋厂。 [12:4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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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陆某华对以上证据有什么意见?
[
] 没有。 [12:4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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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出示另一组证据:出示被害人刘某军的报案陈述、证人磨某覃、姚某龙的证言,证实刘某军场内的电缆线被本单位的保安偷盗后销赃给被告人陆某华的事实。出示鉴定结论,证实销赃至被告人陆某华处的电缆线价值5187元;出示现场指认照片、辨认笔录,证实陆某华对收购的电缆线的辨认指认。 [12:4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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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陆某华对以上证据有什么意见?
[
]没有。 [12:4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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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举证完毕。被告人陆某华是否有其他证据要向法庭提供?是否要求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是否申请调取新的证据,是否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
]不申请。 [12:4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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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规定:在法庭辩论过程中,可以先辩论定罪问题再辩论量刑问题。被告人陆某华对于本案的定罪部分有什么自行辩论的意见?或者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有异议吗?可以发表自行辩护的意见。
[
]对罪名没有异议,当初我并不知道他们是偷东西来卖的,他们都是保安,穿着保安服装来的,我没有想过他们偷东西。 [12:4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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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罪部分的辩论结束,现在进行量刑方面的辩论,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下面由被告人陆某华发表量刑方面的辩护意见。
[
]我希望能够从轻处理,给我一个机会,我会更加遵纪守法。 [12:4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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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辩论结束。由被告人陆某华作最后陈述。
[
] 没有了。 [12:4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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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鸣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陆某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经过开庭审理,进行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以及被告人陆某华的最后陈述,本庭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被告人确已构成罪。根据被告人陆某华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确定其基准刑为,为严肃国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现在进行宣判。
[
书记员]全体起立。 [12:4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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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陆某华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已缴纳)
本判决为口头判决,判决书将在闭庭后五日内送达。若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梁恒斐,二 [12:4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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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请坐下。 [12:4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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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陆某华,你对上述判决有何意见?是否上诉?
[
]没有意见,不上诉。 [12:4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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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鸣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陆某华掩饰-隐瞒罪一案案,现在法庭宣判结束,将被告人陆某华押出法庭,押回看守所继续羁押,闭庭。 [12:4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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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今天的庭审就为大家直播到这里,衷心感谢中国法院网的大力支持和帮助,同时感谢各位网友的参与和关注,我们下次直播再会。 [12:4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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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本次庭审记录不是庭审笔录,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 [12:46:43]

责任编辑:武鸣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