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1日,我院执行局通过打电话的方式做调解工作,执结了一起涉及多名被执行人的异地执行案,有效的缓和了双方的对立情绪,节约了司法资源,达到了案结事了人和的法律效果。
申请人韦某与被执行人潘某、徐某、钦州市泰禾顺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8月11日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已经支付了8万元,尚有32938元未能履行。权利人遂于2011年8月26日申请强制执行。进行执行程序后,主办人发现三个被执行人住址分别位于不同的城市,依法不适用委托执行,若亲自前往目的地执行恐收效甚微,且支出较大。为了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和当事人不必要的负担,经过电话与双方当事人交谈得知,被执行人潘某于判决生效后支付的8万元属于自动履行,但目前由于经济困难而不能将剩余款结清,恳请法院能给予三个月的时间。了解到这个情况后,执行法官打电话给申请人做思想工作,希望能促成双方的和解,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于2011年11月30日前将剩余的款项结清。11月22日被执行人将拖欠的32928元履行款汇至法院账户,本案得以顺利执结,达到了预期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