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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依法保护农民种粮的积极性
作者:李峰  发布时间:2011-11-22 09:31:18 打印 字号: | |
  农资综合补贴款是我区为了提高种粮农户的积极性而向种粮农民发放的补贴,然而当承包人与耕种人非同一人时它归谁所有呢?11月22日,在我院耐心调解下,承包人撤回了诉讼请求。

  2011年9月27日,一农户黄文某向我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黄永某向其支付承包土地的租金及返还农资综合补贴款。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1年11月3日、2011年11月17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经查,被告黄永某在耕种原告黄文某的承包地时获得了财政部门的农资综合补贴款,其认为,该补贴款应归其所有,不应由被告领取。由于该案的审理结果涉及该县的广大农村,本院民二庭受理后,多次向有关部门进行了解,查找有关的法律依据,了解到该补贴款是我区为了提高种粮农户的积极性而向种粮农民发放的补贴,应该是谁种归谁所有。在此情况下,法官耐心的向原告做思想工作,让其领会文件的精神。在主办法官多次工作下,原告认识到其错误,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予以准许。
来源:民二庭
责任编辑:唐慧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