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等42人均为某小区业主,因不服被告县住建局向第三人某超市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允许第三人在小区修建室外扶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规划许可证。11月21日,我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法庭经过审理后查明,原告诉状上的签名均非原告李某等42人亲笔所签,部分授权委托书也非原告本人亲自签名,有的原告甚至不知道案件已被诉至法院。
根据调查查明的事实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关于行政诉讼代理的规定,合议庭合议后认为本案原告方与其诉讼代理人之间的代理存在不符合法定要求的情形,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驳回了原告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