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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须知代合同 企业花钱买教训
作者:陆晓明  发布时间:2011-11-02 15:56:21 打印 字号: | |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签订《员工入职须知》是否等同于签订劳动合同?10月31日,我院于庭前成功调解广西新秀食品有限公司诉黄某劳动争议一案,实现了案结事了。

  2010年9月,黄某到新秀公司工作,新秀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只是签了《员工入职须知及个人承诺》,且未为黄某缴纳各种保险。产生劳动争议后经南宁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新秀公司需支付黄某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新秀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认为黄某经常无故旷工,根据公司规章制度,应相应扣减工资。且其在未以任何形式提前通知公司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给公司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故向我院起诉,请求撤销仲裁裁决,不支付双倍工资差额。

  为了达到案结事了的社会效果,本院主审法官利用人民陪审员参加陪审的群众优势,采用背靠背调解法、旁敲侧击法(通过其他类似案例的裁判结果进行暗示),对用人单位新秀食品公司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进行法理上的分析。对新秀公司的疑问,主审法官成员摆法条、讲道理,引导新秀公司对现有证据进行考量,剖析产生劳动争议的根本问题在于用人单位缺乏法律意识,规章制度不健全、不合法,最终产生劳动争议。合议庭还结合现阶段用工难、劳动者掌握选择权的用工现状,对新秀公司提出了遵守《劳动合同法》规定,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制定合法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的建议,以期树立知错就改、诚信经营的企业形象,借以在用工荒中吸引劳动者选择诚信企业就职,从而实现公司发展壮大的长远目标。同时劝说劳动者一方在离职后应与单位作好交接,提醒买卖不成仁义尚在,无责任心的劳动者不受用人单位青睐。

  新秀公司负责人理解了合议庭的良苦用心,承认企业刚刚成立,各方面制度尚不完善,今后将认真学习法律法规,健全相关制度,诚信经营。劳动者一方亦作出了很大的让步,承诺做好交接,双方握手言和,确实达到案结事了。
来源:民一庭
责任编辑:唐慧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