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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违法用工 劳动者双倍获偿
作者:陈延光  发布时间:2011-10-27 08:34:42 打印 字号: | |
  10月27日,我院执结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用人单位因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被判双倍支付劳动者报酬。该案的执结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用人单位依法规范用工敲响了警钟,达到了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法律效果。

  申请人黎某于2008年8月22日到被执行人广西百隆陶业有限公司从事门卫工作,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亦未书面约定劳动报酬。2010年1月30日,百隆公司口头通知黎某解除劳动合同,黎某于2010年6月9日向武鸣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国家法定节假日及休息日的加班工资、生活补助费等,黎某的申诉符合法律规定,获得了仲裁委的支持。百隆公司不服,于2010年8月3日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仲裁裁决,经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定用人单位百隆公司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差额等各项赔偿金共计22925元。今年10月27日,我院执结了该案。
来源:执行局
责任编辑:唐慧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