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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释法又明理 自动履行皆欢喜
作者:黄汉高  发布时间:2011-10-25 16:55:24 打印 字号: | |
  2011年10月25日,我院法官从诚信入手,以情动人,耐心调解促使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一起劳动争议案最终以和解圆满结案。

  申请执行人陆某与被执行人南宁市华诚机动车驾驶技术培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诚驾校)劳动争议一案,武鸣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后作出武劳人仲字(2011)第45号《仲裁调解书》。调解书生效后,华诚驾校一直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陆某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案件审查阶段,主办法官经审查得知该案在仲裁时以和解结案,调解书中的权利义务内容是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的。掌握这一情况后,主办法官决定以此为突破口,促使双方在案件审查阶段达成和解。于是,其多次上门找华诚驾校的法定代表人黄某做思想工作。主办法官对黄某除了从法律上予以释明之外,还从情理方面下功夫,指出华诚驾校既然仲裁时自愿达成和解,那就应该守信用,主动履行义务,而且诚信也应是公司经营理念的应有之义。经过主办法官反复的做工作,黄某思想上触动很大,主动缴纳了5300元履行款,当事人双方握手言和,该案以和解圆满结案。
来源:行政庭
责任编辑:唐慧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