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证被人复印拿去银行开户,被骗走3万元,被害人遂将银行告上法庭。10月19日,我院审结一起因掉包银行卡犯罪引起的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林洪华的诉讼请求。
2009年9月,案外人李强以洽谈生意为由,指明要求原告林洪华到被告武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办理银行卡以方便转账付款,并要求原告向卡内存入3万元以显示原告履行合同能力。原告为揽下生意同意了案外人的要求,与李强一同到被告处办理了银行卡并存入3万元。在原告存款前,李强要求记录原告的银行卡卡号,征得原告同意后伺机将原告的卡掉包,换成李强用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伪造的身份证到被告处开设的以原告为户主的银行卡, 3万元并未存入原告的账号内。案发后原告报警,但至今案件未能侦破,原告遂将被告诉至法院。原告认为被告未能尽到认真核对身份证的义务,导致犯罪分子能够利用伪造的原告身份证开户,并导致原告的存款损失,要求被告赔偿原告3万元。
经审理本院认为,银行对身份证的审查应当属于形式审查,即只要在储户办理开户手续的环节中履行了对身份证以及其本人的核对义务,就应当准予开户。因身份证的鉴别需要较高的专业技能和水平,被告作为金融机构不是身份证的发证机关,也不是具有专业鉴定职能的鉴定部门,不具备判断身份证真伪的能力。同时被告工作人员也是按照原告的指令将3万元存入被掉包的银行卡内,原告的存款损失是其自己的疏忽大意及他人的欺骗行为造成的,银行已尽了审核义务,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存款损失3万元及利息的主张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