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2日,我院依法对一起放火、故意伤害案进行公开宣判,一审以放火罪判处被告人胡大强有期徒刑六年,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
被告人胡大强出生于1970年7月13日,籍贯广西宾阳县。案发前,胡大强与其妻子胡敏在南宁华侨投资区西江河电站经营网箱养鱼生意,由于养鱼周期较长,夫妻俩闲暇时便到西江河电站附近一家名为“国伟塑料造粒厂”的工厂里打工。
胡大强素有酗酒的坏毛病,“酒龄”长达 20年,每天都要喝1到3次酒,每次喝1斤左右,不喝酒就心烦意乱。案发前几日,妻子胡敏发现胡大强行为举止怪异,要么少睡,要么说胡话、独自发呆。2010年5月2日,胡敏拉着胡大强到医院诊疗,医生诊断胡大强有“慢性酒精中毒”症状。次日凌晨4时许,胡大强再次从噩梦中惊醒,醒来后情绪烦躁,还不停说“死定了,死定了!有人托梦给我说我们住的房子要死人,我们全家包括孩子都要被带走。”胡敏听后惶恐不安地问丈夫是不是又做梦了,胡大强回答:“是真的,早上六点零三分,我们三个就死在这张床铺上没人收尸”。话毕,胡大强独自一人起身,划船出去要割网箱。约二十分钟后,胡大强回到房间,他自以为有人要吃掉他的家当,就让妻子拿钱出来烧,宁愿烧钱也不愿被别人“吃光”。但当时胡敏称储蓄已经用来治病了,现在没钱。胡大强听后,越想越气,就操起一把铁铲荡到塑料厂里想打人出气。由于夜深无人,胡大强未能找到出气对象,便又想点火把塑料厂给烧了。随后赶到的胡敏见胡大强用打火机点燃枯叶,就质问其想干嘛,并苦苦哀求胡大强不要胡来,但胡大强不予理睬,还把胡敏赶走。无奈之下,胡敏只好到厂区宿舍呼救求援。当驻守在厂里的老板娘杨莉燕和大儿子傅子强、二儿子傅子奇赶到现场时,厂房内堆放的编织袋已燃起熊熊大火,胡大强拿着一根烧火棍站在火堆旁,杨莉燕等人顾不上问缘由,赶紧投入到救火抢险当中。胡大强见有人来救火,即持木棍驱赶殴打救火的人们,在被傅子强、傅子奇兄弟俩合力推倒在地后,胡大强未说一句话,起身离开。不久,胡大强手持两把菜刀返回,对着救火的傅子奇就砍,杨莉燕见状想庇护儿子也被砍伤。胡大强终被杨莉燕的大儿子傅子强用棍打伤头部后停止了行凶。大火终被扑灭,但是塑料厂1000平米的厂房及厂内一些设备物资,甚至连附近西江河电站的一些配电设备、线路均被这场人为灾祸给烧毁,经济损失达342330元。另外,杨莉燕及其儿子傅子奇的伤也构成轻伤。本案侦查阶段,侦查机关委托有关鉴定部门对胡大强的精神状态及刑事责任能力做了鉴定。经鉴定,胡大强是酒精致精神障碍,案发时处于发病期,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胡大强故意纵火焚烧他人财物,使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确已构成放火罪;被告人胡大强还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轻伤,其行为又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大强犯放火罪、故意伤害罪成立。被告人胡大强于作案时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应当为本人实施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但依法可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其犯罪性质、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犯放火罪决定予以减轻处罚,对其犯故意伤害罪决定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大强自辩其不知晓纵火缘由,以及辩护人李贵增提出的由于被告人胡大强正处于精神病发病期,并不知晓纵火原因,故不应承担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被告人胡大强一人犯数罪,依法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胡大强实施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经济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证据材料,判处被告人赔偿南宁市国伟塑料造粒厂经济损失336190元,赔偿杨莉燕、傅子奇经济损失共计9982.94元,刑事部分则做出上述判决。
(本文除被告人外,其余人员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