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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万借款打水漂 只因诉讼时效已过
作者:陈安  发布时间:2011-10-10 15:56:29 打印 字号: | |
  十年前的一笔20万元借款,到2011年才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归还,10月9日因超过诉讼时效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2001年9月18日被告钟兰金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12至18个月,不计利息,到时一次性归还。当日,被告钟兰金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一张。后被告钟兰金向原告归还了借款100000元,尚有200000元未能向原告归还,引起双方纠纷,原告诉至我院。武鸣县人民检察院根据群众的举报,于2006年6月到原告处调取了该村的有关帐证材料进行调查,2008年5月调查结束。2009年6月,原告找到武鸣县府城镇人民政府要求解决上届村委领导借款给被告钟兰金余留问题。

  经审理,本院认为,原告于2001年9月18日向被告出借300000元后,根据双方的约定,借款应于2003年3月18日到期,在借款到期被告又未能全部偿还的情况下,原告理应于2005年3月18日前向被告或相关部门主张其权利,但直到2009年6月,原告才找到武鸣县府城镇人民政府要求解决上届村委领导借款给被告钟兰金余留的问题,2011年5月16日才向法院提起诉讼,已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故原告的诉讼请求,该院不予支持。武鸣县人民检察院虽然根据群众的举报到原告处调取了该村的有关帐证材料进行调查,但并不能证明原告就被告的欠款向检察机关主张了权利,故诉讼时效并不因此而中断。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民二庭
责任编辑:唐慧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