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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影响恶劣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应慎重把握从宽处罚的幅度
作者:黄慧  发布时间:2011-09-16 17:11:09 打印 字号: | |
  【案情】

  2010年5月7日0时20分,曾某某、曾某到武鸣县红岭派出所报案,称昨晚在下晚自习回家的路上,经过县城金都旅馆附近时,其二人和同学王某某被三名陌生女子拦截,随后其二人被强行带至武鸣县城金源宾馆交给一老板卖处,由于二人一直哭泣,老板最后将二人放走。因同学王某某回家后立即将情况告知父母,其父母第一时间联系了被害人曾某某和曾某的父母,被害人的父母亲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经调查得知上述二被害人是被吴某某、钟某、钟某某胁迫带去卖处的。公安机关经进一步调查,当日凌晨在县城威尼斯娱乐城找到涉案人员危某某,通过危某某,找到涉案人员吴某某、钟某等人。经讯问,吴某某交代了2010年3月至4月间,伙同他人多次强迫女学生跟老板开房的事实。至此本案告破。

  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至4月间,被告人吴某某伙同他人通过朋友介绍或亲自去学校门口拦截在校女学生的方式,要求被害人卢某某、隆某某、农某、蔡某某、曾某某等人去给老板“卖处”,被害人不愿意,被告人吴某某等人就以“找人来轮奸你”、“找人来打你”等话进行威胁,被害人卢某某等人最终被迫答应,吴某某从中获取好处费。上述五被害人均是在校学生,年龄方逾十四周岁,其中被害人卢某某被两次带去卖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我院经自行调查了解到被告人吴某某全家共五口人,父亲做建筑工程生意,母亲待业在家,哥哥及弟弟均在校读书。吴某某幼时由爷爷奶奶抚养,直到读小学四年级才回父母身边,由于与父母聚少离多,吴某某与父母感情生疏,一度认为父母只疼爱哥哥、弟弟,这样的成长经历,使得吴某某比较叛逆、性格倔强、自卑又自大。案发前吴某某就读于广西理工职业技术学校。由于贪玩,经常逃学,学习成绩一般,在结交社会不良青年以后,吴某某受到歪风邪气的影响,加之法律意识淡薄,逐步走上犯罪道路。在看守所羁押期间,吴某某曾因思想不通有自残行为,还曾与其他在押人员打架。这说明,被告人吴某某思想不成熟,处理矛盾问题时比较极端,容易受他人影响。

【审判】

  我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威胁手段多次迫使多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强迫卖淫罪。被告人吴某某犯罪时年龄已满十七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关于被告人吴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2010年5月7日凌晨吴某某接到公安机关的电话后,即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是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5月7日凌晨,公安民警曾电话传唤吴某某,但吴某某未到案,后公安民警根据线索到宾祥旅馆找到吴某某,将其带至公安局接受调查,吴某某不具有自首情节。故被告人吴某某及其辩护人的上述意见无事实依据,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吴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吴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有立功表现的辩护意见。经查,吴某某供述廖保亮容留、介绍卖淫的事实及廖保亮的联系方式属于其应当供述的范围,公安机关根据被告人供述抓获同案犯的,不应认定其有立功表现。但吴某某的供述中提到“王老板”的联系方式,公安机关顺着这一线索,查获了被告人潘敏安强奸一案,此情节可认定为一般立功表现,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系坦白,且坦白的罪行重于公安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坦白程度较彻底,坦白价值高,有利于巩固证据,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吴某某的辩护人建议法院判处吴某某3至4年有期徒刑的意见。法院认为,本案犯罪性质恶劣,社会影响极坏,给被害人的身心造成无法弥补的伤害,也给被害人的学习和生活带来巨大影响,故辩护人的量刑意见不予采纳。

  本案中,被告人吴某某的家庭未能给予其必要的关爱和引导,使得正处于青春叛逆期的吴某某与家庭、学校越走越远,在交友不慎及社会不良风气影响下,吴某某走上犯罪道路。武鸣县法院在审理中,发挥各方诉讼参与人的作用,对被告人吴某某进行了人生观、价值观、法制教育及一定的心理疏导。希望被告人吴某某能卸下心理包袱,正视自己的错误,珍爱自己,关心他人,理性面对现实社会,多阅读励志书籍,拓宽视野,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同时也希望被告人吴某某的家庭能给予其更多的关爱和帮助,引导其健康快乐地生活。

  为维护社会主义法治,保护妇女性的不可侵犯权和人身权利,维护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㈡项、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㈢项、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以强迫交易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八千元。同时依法追缴被告人吴某某违法所得的5400元人民币上缴国库。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吴某某提出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该案目前在二审诉讼阶段。

【评析】

  宽和严毕竟是两个对立的概念,分别据以办理同一案件就会产生截然不同的处理思路和后果。我们在执法过程中,如果一味地宽大,就容易纵容犯罪,使犯罪分子逃脱法网,容易使人们认为法律是可以“亵玩”于股掌之间的。如果只强调严打,就不免会扩大打击面,让人感到法律是冷酷无情的。过严易枉,过宽易纵,所以我们要使执法效果达到一个和谐效果,把宽、严二者有机地统一起来,针对具体案件,在思想上要认识到“严打”、“轻缓”并非绝对对立,而是并行不矛盾的,既对立又统一,是我们针对不同的案情采取的不同的方式而已,而皆统一于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之中。对涉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要考虑到未成年人身心特点,根据案件的具体实际情况,考虑到是“推一掌”还是“拉一把”,何种处理方式能收到良好的效果。回到被告人吴某某强迫卖淫案,被告人吴某某多次强迫多名在校女学生“卖处”,而且伙同其一起实施该行为的还有其他一些未成年人(另案处理),这些人当中,有些可能原来也是受害者,为了使自己逃离“困境”,而不惜把同学朋友拉下水,形成一种恶性循环,即影响到未成年人的学习、生活和身心健康,社会影响恶劣。而被告人吴某某本人犯罪时年龄已满十七周岁未满十八周岁,其对自己行为给他人造成的损害应该是有较清楚的认识,毕竟自己也是女生,更能感同身受,但其却深陷其中,说明其存在一定的心理问题。考虑到本案在辖区内影响恶劣,且在别的地方也有类似案件发生,不予以打击,不足以起到教育、预防犯罪的目的。虽然被告人吴某某作案时仍系未成年人,但在对其量刑时,从宽的幅度不宜过大。

  总之,认真研究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确实把握未成年人犯罪特点和趋势,正确理解宽严相济政策并贯彻适用于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就能够很好地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维护人权,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能够收到良好社会效果,促进司法公正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来源:刑庭
责任编辑:覃凤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