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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地具体位置未确认 起诉侵权被驳回
作者:潘艳华  发布时间:2011-09-15 15:47:37 打印 字号: | |
  9月14日,我院就原告杨华宁等四人与被告杨洪周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案进行宣判,裁定驳回原告杨华宁等四人的起诉。

  武鸣县人民政府于1985年1月12日发给原告户承包土地使用证,确认原告户在武鸣县宁武镇唐村朗力有承包地,但在分地时未有附图,也未记载该承包地的面积。被告自1990年开始经营武鸣县宁武镇唐村朗力的土地,约有5至6亩,为连片经营,种植农作物。原告称被告占用其承包地,被告则认为其现经营的土地为开荒地,不在原告承包地范围。双方就此产生争议,原告为此诉至本院,请求被告停止使用该土地。

  我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原告执有武鸣县人民政府的承包土地使用证,证实其在武鸣县宁武镇唐村朗力有承包地,但由于原告陈述其自1990年以后就未再经营该地,该地现状已改变,且在分地当时未画有附图,承包土地使用证也未记载该田地的面积等,无法确认其所承包土地的具体位置。在原、被告均对该土地使用权的具体位置有争议的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应由村民会议等组织或者相关政府部门进行确认,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故驳回原告起诉。
来源: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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