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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空间惹的祸 持刀砍人谁之过
作者:覃凤立  发布时间:2011-09-07 17:28:14 打印 字号: | |
  9月7日,我院双桥法庭开庭宣判了一起未成年人持刀砍人的案件,判决原告苏某、被告黄某及两人所就读的武鸣县太平镇中心学校均须负相应责任。

  苏某和黄某是武鸣县太平镇中心学校同班同学,两人因在对方空间里互相辱骂,并于2010年3月28日19时50分,在教室发生争执进而有肢体冲突,被班主任制止并进行批评教育。但在此过程中,黄某无故离开,苏某在接受完班主任教育后,校领导又对其进行教育谈心,最后按照校领导吩咐到学生宿舍找黄某到办公室接受教育。就在苏某到宿舍找黄某时,黄某持刀行凶,砍伤苏某头部、脸部、背部、手掌,经广西医科大学第三附属医院、南宁市第二人民医院对苏某进行伤残鉴定,鉴定结论为7级伤残。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苏某家属将黄某和武鸣县太平镇中心学校诉至法院,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本案起因是由于原告苏某与被告黄某在对方的QQ空间里互相辱骂,随后双方在武鸣县太平镇中心学校教室发生口角并引发肢体冲突,导致黄某持刀砍伤苏某,因此可以认定黄某与苏某对造成本案人身伤害的后果均存在过错。黄某持刀砍伤苏某,是构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应承担本案的主要民事责任;原告苏某对本次事故的产生也有一定过错,故可以减轻被告的民事赔偿责任。被告武鸣县太平镇中心学校在教育、管理过程中存在两方面的过错,一是学生擅自将砍刀带入学校宿舍,学校未能及时发现并予以制止;二是在教育管理学生的过程中,应当预料到苏某很黄某之间的矛盾尚未得到缓和时,双方单独相处可能产生进一步的冲突,而学校未尽到相应的注意、管理、保护义务便指派苏某去找黄某,客观上促成了在该校宿舍内发生砍人事件。学校对其疏于教育及管理上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综合本案案情,根据各方的过错程度,本院认定原告苏某、被告武鸣县太平镇中心学校及被告黄某之间按1:2:7的比例分担损害赔偿责任。
来源:研究室
责任编辑:韦羿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