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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守自盗“越南石龟”45只 未得出手即被捉获刑三年
作者:黄慧  发布时间:2011-08-24 09:39:00 打印 字号: | |
  被告人陆友杰利用在养殖场打工之机分两次盗取养殖场的“越南石龟”共45只,总价值29250元。8月24日,经我院审理后,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陆友杰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2011年3月某日,被告人陆友杰利用在武鸣县灵马龟鳖养殖专业合作社养殖场打工之机,将该社养殖场价值14300元的22只越南石龟盗回家交给家人养殖。同年4月24日23时许,陆友杰再盗该社养殖场价值14950元的23只越南石龟藏于其皮箱内,次日9时许,携皮箱欲离开养殖场时,被管理人员周信仕发现。破案后,陆友杰家人已将盗得的越南石龟归还武鸣县灵马龟鳖养殖专业合作社,并赔偿了该社的损失,取得了该社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陆友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陆友杰犯盗窃罪成立。被告人陆友杰在第二次盗窃时,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犯罪未得逞,属于实行终了的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但本情节仅适用于第二起盗窃。庭审中,被告人陆友杰辩称盗窃越南石龟是用于养殖研究,其主观恶性较小的意见。经查,如确系出于研究盗窃石龟,那么被告人陆友杰第一次盗窃的22只越南石龟已足以满足其养殖研究的需求,无需再次行窃,但被告人却再次盗取23只石龟,这说明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且一犯再犯,贪婪之心可见一斑,故对其上述辩解意见我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陆友杰归案后,坦白了第一次盗窃的罪行,并通过家属退赔赃物,赔偿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陆友杰当庭自愿认罪,亦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刑庭
责任编辑:唐慧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