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双方离婚后,法院判决母亲每年给付孩子相应的抚养费,然而十余年间,她分文未付。7月29日,在我院执行法官的不懈努力下,双方终于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缴纳了5000元抚养费。
覃某杰与覃某珠离婚纠纷一案,经我院2000年6月判决生效,被执行人覃某珠每年应当给付申请人覃某杰小孩抚养费960元,但是从判决生效至今10多年,覃某珠分文未付。7月18日,覃某杰申请执行覃某珠2010年度的小孩抚养费纠纷960元。
在执行过程中,法官经过调查得知,被执行人覃某珠现在的家境在当地相对宽裕,但是其拒不承担法定义务,对亲生儿子不闻不问,更未曾尽过做母亲的责任。执行法官了解情况后,希望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让被执行人给付从2000-2010年度的抚养费,但是覃某珠拒绝履行法定义务,并且在法官到达其住所时企图逃离,规避法院的执行。为了维护法律的权威和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法院对其作出司法拘留15天的决定,在这期间,执行法官天天打电话与被执行人的家人联系,希望做通思想工作。功夫不负有心人,经过不懈的努力,双方终于达成了和解协议,覃某珠在被拘留的第三天缴纳了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