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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成功执行一起异地委托执行案件
作者:杨庆 卢建文  发布时间:2011-07-28 17:34:04 打印 字号: | |
  7月27日,我院执行局成功执行了一起异地委托执行案件,及时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因债务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1年4月2日,贵族省兴义市人民法院委托我院代为执行(2011)黔义民初字第105号民事调解,请求我院对债务人汪晓燕、曾平忠进行强制执行,限令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赔偿款42500元及诉讼费524元。

  我院立案执行后,执行法官根据兴义市法院提供的材料,发现两个被执行人中,汪晓燕居住在广西隆林县平班镇邮政所宿舍,是桂AXY808号轿车的车主,有着稳定的收入,而曾平忠虽系本县城厢镇人,却在贵州省顶效经济开发区做生意,不常住武鸣,又无确定的可供执行财产。为使案件得以顺利执行,及时为外地的当事人维护其合法权益,执行法官通过派出所、社区等单位了解到被执行人曾平忠住所在原县水泥厂宿舍区8栋1单元402号房后,立即向其家人送达执行通知,并详细说明案件情况,告知相关法律规定,其家人当即表示愿意配合法院的执行,转告及催促曾平忠主动到法院交纳执行款。

  经过执行法官反复耐心的思想工作和释法明理,在其亲属的配合下,2011年7月27日,被执行人曾平忠拿着我院送达的执行通知找到执行法官,表示愿意履行法律义务,并立即将赔偿款42500元、诉讼费524元及执行费545元汇入该院执行专户,该案最终圆满执行完毕。
来源:执行局
责任编辑:方丽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