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7日上午,我院开庭审理了武鸣县首例“醉驾案”。当庭判决潘凤威因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2011年5月30日19时许,被告人潘凤威和朋友在武鸣县城外窑桥烧烤摊喝酒,一直喝到21时30分左右。后来其驾驶桂AFW398号轿车从外窑桥往钱柜娱乐城方向行驶,准备去钱柜开厢唱歌。途经武鸣县城东鸣路电信路口时,被武鸣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当场查获。经检验,潘凤威的血液乙醇含量为203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7月7日上午9时30分,潘凤威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在我院大法庭开庭审理,包括许多驾驶员在内的社会各界群众100多人旁听此案。经过45分钟的开庭审理,我院认为,被告人潘凤威身为驾驶员,无视法律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危险驾驶罪,但鉴于其认罪态度好,无前科劣迹,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判处其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审理过程中,法庭当庭对量刑进行了释明。被告人当庭表示服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