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家境贫寒的农民不幸因车祸身亡,其家人与保险公司赔偿未果诉至法院,在我院法官的耐心调解下,5月27日下午,死者家属在家中拿到了我院梁凤堂副院长亲自送来97850元的赔偿款,领赔偿款时死者家属悲喜交加地说:“是法官的耐心调解让我们早日拿到了赔偿款,我们内心得到了很大安慰,真的感谢你们法官” ……自此原告廖某英、廖某燕与被告刘某、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经我院驻交警调解室法官热心调解下,顺利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完毕。
2010年12月1日,原告廖某英的丈夫、廖某燕的父亲廖某芬驾驶自行车沿县041县道从双桥方向往长安方向行驶,由于其驾驶自行车在有碎石的路面上自行摔倒往前滑行,被被告刘某驾驶的超载中性自卸货车碾压,造成当场死亡的死亡交通事故。
经县交警部门认定廖某芬驾驶自行车在有碎石散落的路面上行驶时采取措施不当,致使车辆自行翻车并往前滑行造成事故的发生,其应负事故主要责任。刘某驾驶超载的机动车行经有碎石散落的路段会车时未按操作规定安全行驶,负事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刘某已经先行支付给原告丧葬费14151元。
1月25日,原告将本案诉至武鸣县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赔偿在本交通事故中因廖某芬死亡所受到的损失:死亡补偿金63680元(16年×3980)、丧葬费14151元、廖某燕的抚养费19386元(6年×3231)、办理丧事支出的交通费200元、近亲属办理丧事支出的误工费433元(10人×43.3人/天),共计97850元。
受理本案后,我院驻交警调解室韦艺英法官迅速了解了案情,并多方与当事人沟通,终于说服当事人同意公开庭前调解。调解主要围绕原告的请求进行。在调解过程中,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认为原告廖某燕的抚养费已经被计死亡赔偿金,其生活费应自行承担。但在接下来的调解中,被告保险公司得知原告廖某英患有中度精神病,生活不能自理的特殊家庭情况后,终于表示接受原告请求。而本案的被告刘某也自愿赔偿给原告精神抚慰金14151元,但只能将已支付的丧葬费作为精神抚慰金。在法官耐心组织调解下,双方于3月3日自愿达成了协议,被告保险公司总计赔偿原告各项损失97850万元,案件受理费30元由被告刘某承担。